易地扶贫搬迁责任追究办法_易地扶贫搬迁督查方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21:2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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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贵州省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操作指南》、《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全面精准识别“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恒大帮扶大方县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评选工作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各村(居)委干部成员。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及运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县委、县政府、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

(二)对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知晓率低于80%的;

(三)工作失职,导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达不到进度要求,明显滞后的;

(四)不按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和要求,违规确定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五)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复核中,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对象达乡镇当年搬迁任务数5%及以上的;

(六)未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影响审计的;

(七)监管不力,导致所辖区域发生重大或多次发生贪污、截留、挪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补助资金情况的;

(八)不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有关问题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九)其他不认真履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视情况合用。

第七条 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等行为的,从重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责任追究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被责任追究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执行责任追究决定:诫勉谈话由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长或副指挥长主谈,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水库和生态移民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由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行文;被责令公开道歉的干部应当在相应的新闻媒体和领导干部大会上公开道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被责任追究人的考核、评优及任用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被责任追究人的有关责任追究材料归入其廉政档案。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干部的责任追究情况记录在案,将被责令公开道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干部的有关责任追究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责任追究执行情况报告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回复责任追究建议机关。

责任追究实行情况应当及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责任追究办法与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相悖的,按上级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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