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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镇党委建设,不断强化镇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镇党委是本镇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本镇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第三条党委会议事时,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议事范围:研究制定本镇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的措施;讨论制定全镇工作安排;审议决定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党委应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有
关问题,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对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经主持人同意,其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七条党委会由专人记录,使用《党委会议记录簿》,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
第八条党委委员对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密。
第九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一般可采用文件、通知等形式,上报上级党组织或印发下级党组织。不涉密的内容还应在党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十条党委成员对所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委会重议,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未改变决定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