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福建省高速公路收费站车道畅通保障应急处置标准附件_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19:5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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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收费站车道畅通保障应急处置标准

(试行)

为全力构建便捷通达、畅安舒美、文明和谐的高速公路,打造服务窗口品牌,确保车道安全畅通,有效预防、及时应对节假日、事故分流等高峰期车流,特制定本标准。

一、指导原则

(一)预见性。各路段公司应全面梳理所属各收费站的车流高峰敏感时段,各收费站要不断跟踪分析本站车流高峰的分布时间,根据车流情况提前启动准备工作,预见性地采取处置措施。

(二)联动性。在车流高峰期,各路段公司应与交警部门、相邻路段及省公司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各收费站、路政大队、监控分中心、信息分中心等部门应加强协调,突出上下联动、左右配合,以形成合力。

(三)时效性。各路段公司、收费站应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畅通保障办法,细化准备工作,提高处置效率,确保车道畅通。

二、准备工作标准

(一)各路段公司、收费站要结合车流高峰的分布时间,合理调配、安排人员,确保车流高峰期能开足所有收费车道并备有应急人员。

(二)各收费站应配合监控部门检修相关收费设施,备好相关征费用品(便携式收费设备、票证、通行卡、零钞、反光锥等),在可预见的车流高峰到来前,安装好便携收费设备、入口刷好IC通行卡或盖好纸质卡时间、工号章,确保满足车流高峰期的需要。

(三)各路政大队、监控分中心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全力配合各收费站做好车道保畅通工作,备好相关设施,随时待命,确保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四)各路段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应靠前指挥,在可预见的车流高峰敏感时段应提前到各收费站指挥畅通保障工作,对突发车流高峰应根据实际及时前往,确保处置标准的有效落实。

三、现场处置标准

(一)当配有固定收费设备的车道已全部开启,各车道等待缴

1费的车辆均达到5部以上时:

1、稽查人员到现场维持收费秩序,所干管人员、值班领导到现场支援;

2、立即启用便携式收费设备,入口可发放预先刷好的IC通行卡或纸质卡,出口可采取客货分道方式通行;

3、根据车道实际决定是否通过出入口变换增加收费车道;

4、立即将车流信息上报信息分中心,信息分中心应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省信息中心,通过情报板和广播媒体发布有关信息,引导车辆分流;

5、通知监控技术人员到现场,及时处理各类设备故障。

(二)当所有车道(含便携车道)已全部开启,各车道等待缴费的车辆均达到10部以上时,在5部处置标准基础上:

1、报告路段公司,通知路政部门和相邻收费站启动应急预案,做好间歇性强制分流准备;

2、及时上报车流信息,省信息中心通过情报板和广播媒体发布准备间歇性强制分流信息;

3、加强现场管控,及时调整客货车道,优先保证客车通行,出口对误入无称重设备车道的货车采取降级方式收费;

4、根据实际决定是否通过停用电子收费车道增加收费车道;

5、对前一区间入口的缴费车辆,可采用收取通行卡、使用定额票收费的方式缴费通行。

(三)当所有车道(含便携车道)已全部开启,各车道等待缴费的车辆均达到15部以上时,在10部处置标准基础上:

1、通知路政人员封闭出口匝道(或相邻互通主线),开始间歇性强制分流;

2、将开始间歇性强制分流信息通知相邻所站,及时相互通报车流信息,相邻所站应开启所有收费车道;

3、及时上报车流信息,省信息中心通过情报板和广播媒体发布间歇性强制分流信息;

4、当各车道等待缴费的车辆回落到5部时,通知路政人员解除间歇性分流;

5、当各车道等待缴费的车辆又达到15部以上时,重新开始强制分流,循环操作。

(四)当采取以上措施仍无法有效缓解拥堵时:

1、由现场的公司领导、相关部门人员或所领导报告路段公司主要领导,对因事故分流引发的高峰车流应根据《福建省高速公路收费站车道拥堵应急处置预案》(闽高管[2008]13号)立即进行二级分流;

2、除事故分流外,等待缴费的车辆堵到主线或特殊情况下各车道等待缴费的车辆均达到15部以上时,各路段公司主要领导可根据实际决定间歇性免费放行车辆(省际主线所除外);

3、采取间歇性免费放行时,应回收车户所持IC通行卡,并及时报备省公司,同时应保留相关录像资料以备核查。

四、附则

(一)在车流高峰期,各收费站应灵活处理各类特殊业务,采取对收费争议就低处理,对“绿色通道”车辆简化核验手续,对违章车辆事后追缴,对分流至相邻收费站出口收费有争议的车辆(增加了收费额),按其入口站前一站入口收费等办法,减少缴费争议。

(二)在车流高峰期遇有车队保障任务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车流情况;如车队即将到达,专用车道仍无法畅通,应先放行专用车道车辆,确保车队优先快速通行。

(三)当车流回落,各车道等待缴费的车辆稳定在5部以下时,应及时将车流信息上报信息分中心,信息分中心应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省信息中心,解除情报板车流提示信息并通知相关媒体。

(四)畅通保障涉及跨路段的,省公司有关部门和相关路段公司应主动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五)不按标准处置,引发车道长时间拥堵,造成重大影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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