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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建〔2011〕37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
实 施 意 见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凡在郑州市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意见。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一)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动态,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及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坍落度、28天抗压强度进行抽查,并进行对比试验。抽查和对比试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纳入日常监督管理中,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 郑州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单位工程商品混凝土备案制。所有向市区
第十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两种。
(一)出厂检验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设置专门的检验人员,对出厂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不得出厂。
(二)交货检验
交货检验应有供需双方代表参加,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见证取样,按规定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监督下,会同生产企业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和生产企业应做记录。验收内容包括:
(一)确认预拌商品混凝土类别、数量。
(二)查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应当退货。
(三)测定预拌商品混凝土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塌落度时,应征得建设(或监理)单位同意后,通知生产企业调整。
(四)目测预拌商品混凝土拌和物的性能。验收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或监理)单位和生产单位见证下,根据技术标准要求对进场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强度。取样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混凝土拌和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和特殊要求项目的检验应按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九条 判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坍落度、拌和物质量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强度以三方见证取样送检的试块强度为依据;氯化物总含量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工程交工时,有关商品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工程商品混凝土的用量汇总表。
(二)合同及合同评审资料。
(三)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
(四)原材料检验、复验报告。
(五)生产混凝土所使用材料的放射性检测报告。
(六)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七)混凝土出厂检验强度试验报告、抗渗检验报告、强度评定统计结果以及混凝土放射性检测报告。
(八)交货检验记录。
(九)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十)混凝土交货检验强度试验报告、抗渗检验报告、强度评定统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