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程序_程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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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并网安评程序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厂)自主选择电力监管机构公布的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签订并网安评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厂)申请进行并网安评前应按照《华中电监局小型水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2011年版)》(详见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评,在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满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并网安评申请和提交自查评报告。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在发电机组首次并网3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情况表(内容详见附表一)。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完成后30日内提交并网安评申请书(内容详见附表二)。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进行并网安评,按附表三的格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电企业(厂)并网安评申请报告后,应详细了解申请发电企业(厂)的情况,对申请书中所填报的内容和自查评报告进行审核。条件符合后,通知已与申请企业(厂)签订并网安评服务协议的中介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组名单和查评计划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

专家组在正式开展查评工作前,应制定出详细的查评方案,包括查评内容、查评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提前将查评工作计划、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送交被评价电厂并告知需要电厂配合的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组的专家应按专业进行检查、评分和撰写专业评价报告,专家组长根据各专业评价报告撰写现场查评报告。现场查评报告经过专家组全体会议审查通过,专家签字认可;如遇特殊问题,专家组提出意见、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现场查评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评分项目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等。

第十七条

专家组现场查评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根据现场查评报告按有关规范要求编制评价报告(含相关附件资料),并在现场查评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电力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在收到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报告的评审。评审通过后,电力监管机构将通过并网安评通知和并网安评报告下发给被评价发电厂、中介机构、有关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

第十九条

被评价的发电厂在现场查评结束10天内,将整改计划上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抄送有关电力调度机构、中介机构,并按整改计划组织整改。电力监管机构视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第四章

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条

并网安评考核标准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内容组成。凡未满足“必备条件”或未达到“评分项目”得分合格标准的发电机组,视为并网安评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必备条件”应逐条进行对照评价,任一条不满足要求即视为必备条件不满足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评分项目”是根据安全性评价内容,以对发电机组及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进行逐项评分,按大项得分率考核(大项是指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对的独立系统或独立单元),大项得分率的合格标准为: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机组:2000年及以后投产的机组大于或等于 75 %;

2000年以前投产的机组大于或等于65%。

第二十三条

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满足并网安评要求并通过评审的,电力监管机构下发通过并网安评通知和并网安评报告。

(二)未满足并网安评要求的,电力监管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后经中介机构再次组织专家复评,评价结果达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电力监管机构下发通过并网安评通知和并网安评报告;评价结果仍达不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经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停止商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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