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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论婚前财产公证
作 者: 学 校: 广播电视大学 专 业: 法学本科 年 级: 2010年秋季班 学 号: 指导教师:
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
浅论婚前财产公证
目 录
序论„„„„„„„„„„„„„„„„„„„„„„„„„„„„„„„„„(3)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及发展„„„„„„„„„„„„„„„„„„„„(3-4)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3)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3-4)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特点„„„„„„„„„„„„„„„„„„„„„„„(4-5)
(一)自愿性„„„„„„„„„„„„„„„„„„„„„„„„„„„(4-5)
(二)选择性„„„„„„„„„„„„„„„„„„„„„„„„„„„(5)
(三)合法性„„„„„„„„„„„„„„„„„„„„„„„„„„„(5)
三、婚前财产公证带来的优越性„„„„„„„„„„„„„„„„„„„„„(5-7)
(一)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保证婚姻家庭的稳定性„„„„„„(5-6)
(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6)
(三)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7)
(四)避免了更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6)
(五)结婚前,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机构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6-7)
四、婚前财产公证发展前景„„„„„„„„„„„„„„„„„„„„„„„(7)
五、结 语„„„„„„„„„„„„„„„„„„„„„„„„„„„„„(7-8)参考文献„„„„„„„„„„„„„„„„„„„„„„„„„„„„„„„(8)
浅论婚前财产公证
[摘要] 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有关的产权证明;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实际生活中,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 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进行婚姻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说不清楚的钱就要算作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期、消耗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一旦婚姻关系消失,在现有的财产中怎样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财产的归属,是婚姻纠纷中经常争议的一个焦点。然而,对大多数的中国人来说,这仍然是一个新鲜的话题。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及发展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这可视为狭义的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这可视为是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年来未婚夫妇为防止双方将来在离婚时因婚前财产问题发生纠纷而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对婚前财产的约定。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
1980年9月10日
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帮助,告之办理该公证的程序及所需的材料,对其意愿不得阻拦。婚前财产公证同遗赠公证、遗嘱公证一样,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经过公证的个人财产,双方婚后愿意共同使用、分享,任意一方可在自己享有的权利范围内对已确立的婚前财产公证内容进行变更,或经夫妻双方协商予以撤销,这与财产公证制度并不发生矛盾。
(二)选择性。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对法定的婚前财产范围进行选择性的公证。就目前情况看,婚前个人财产划分为:
1、婚前已购的房屋、家具、家用电器及个人所有的物品等,均应属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对再婚前所继承死亡配偶的遗产,应视为再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3、婚前双方的个人积蓄,应归个人所有。
4、婚前双方各自接受自己或对方亲友的馈赠,应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公证的选择性就在于对上述财产标的物的公证法律并未作统一规定,而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商定。男女各方可对上述财产标的的全部予以公证,也可选择其中的一部分公证,而放弃对其余财产的公证。
(三)合法性。婚前财产公证是公证机关对申请公证的夫妻双方就婚前的财产及债务等情况的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文书的一种法律行为。从公证所要具备的条件看,未婚双方应达到法定婚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是以即将成立婚姻关系为前提和目的进行的财产公证;从办理公证的程序看,该公证是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须经公证双方和公证处三方签名盖章,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只要是经过公证的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就应依法受到保护,一方就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并依法保障不受另一方的侵害。
三、婚前财产公证带来的优越性
(一)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保证婚姻家庭的稳定性,避免那些出于功利目的的婚姻,对未婚男女进行一次法制教育,让他们明确什么是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财产,了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促使他们更好地履行家庭义务,体现了人们对婚后生活的高度理性。通过婚前财产公证这种形式,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地位相对平等,体现了现代家庭应当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这与婚后所追求的互敬互
爱、互相扶助的目标是一致的。
(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申请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规定,对婚姻双方的各自财产确定为个人所有,明确分清了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三)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避免离婚时因无法确认婚前财产而导致家庭内部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有利于法院分清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更好地处理讼案,以保护夫妇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前财产的公证行为是婚姻当事人通过婚前协议对婚后的落实,从而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结婚的确不是为了离婚,但谁也不能保证今后漫长的岁月里不会发生变化,与其逃避它,不如认可它。即使夫妻白头偕老,婚前财产约定也无弊端。随着夫妻离异数量不断攀升,财产纠纷层出不穷,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
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于是越来越多的人能够理性看待婚姻财产公证。公证不仅不会伤害夫妻感情,还能起到加深感情的作用。
(四)避免了更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从而有利于夫妻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高度开放和自由,现代人爱情的物欲化,导致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从而又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然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的财产的增多,如房产、汽车、存款、任何形式的有价证券和家用电器等,这些都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现在的家庭财产纠纷,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以及财产的数量等较之以往都发生了转变,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尤其在结婚后,由于夫妻长期共同生活、消费,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也就模糊起来。一旦遇到离婚,在财产的分割上也很容易出现纠纷,这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相当难以理顺,分割困难,有许多夫妻即使在法院判定后,依然纠纷不断。而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为人们预防这一财产问题上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五)结婚前,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机构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因为公证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它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直接
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各自的婚前财产列一财产清单,由公证机关就清单中所列财产的真实性进行查证核实,作出公证,发给公证书。在我国,只有以立法的形式将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制度固定下来才是可行的,否则很难保证大家会自觉地去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我认为这是很有必要的,它将有利于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兰花。公证律师案例[G].山西教育出版社,2004.[3]王胜明,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G].法律出版社。2001.[4]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01.[5]杨大文《婚姻家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