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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工作指南
受理依据:
1.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1号令)
2.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4〕1号)
3.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
4.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
5.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
6.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
受理范围:省属国有企业
申报材料:
1.企业清产核资申请。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改制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会计政策重大更改、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的。
2.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1)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包括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及存在的问题;
(2)清产核资报表;
(3)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
(4)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或监事会出具的审核意见。
办理程序:
1.企业提出立项申请;
2.省国资委批复同意;
3.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4.企业组织开展财务清理、资产清查、损失认定等工作,并由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对有关损溢进行经济鉴证;
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
6.省国资委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7.企业根据批复文件调整账务;
8.企业与资产承接公司办理核销资产的移交手续。
办理时限:
1.清产核资立项申请的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清产核资结果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