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保管自书遗嘱要本人到场[小编推荐]_自书遗嘱必须经公证吗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19: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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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保管自书遗嘱要本人到场[小编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自书遗嘱必须经公证吗”。

自书房产遗嘱需要公证吗

揭阳著名房产律师表示,房产公证可以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公证机关证明有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要求。将公证纳入房产管理活动体系,使公证成为房产交易的必经程序,对房产市场的培育和房产交易活动的健康发展及交易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促进和保障作用。在实践中,房产公证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

自书遗嘱是否需要公证?自书房产遗嘱未公证怎么办?下面,法律直通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未经公证的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自书房产遗嘱未公证,继承人可以到法院起诉。本文通过案例提出因遗嘱未办理房产公证,房管局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继承人应该怎么办这一问题,可与其他继承人协商解决,通过办理继承协议公证达到办理过户手续的目的。案例回放: 沈某是一位退休干部,老伴去世多年,生有二女一子。为照顾老人生活,儿子小沈一家与老人共同居住在老人单位分的房子里。1999年,沈某单位出台政策,沈某可交3万元买下正在居住的房屋。考虑到小沈长期同自己居住并照顾自己,两个女儿都有住房,老人就让小沈出资将房子买下。沈某还立下遗嘱,说明小沈代父出资3万元购买房产,自己去世后该房产由小沈继承。2010年,沈某去世了,小沈拿着老人的遗嘱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但房管局因遗嘱没有办理公证而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司法解答:

云岗街道司法所张迪认为,沈某立遗嘱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内容为他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其合法财产,因此,老人的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同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因无法审查认定遗嘱效力,也有权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小沈可与其他继承人协商解决,通过办理继承协议公证达到办理过户手续的目的。小沈也可持自书遗嘱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取得生效法律判决,产权登记机关依据生效判决可办理过户手续。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专业人士表示,虽然公证遗嘱有很多便利和好处,但是我国《物权法》等法律处分房产等不动产的行为并无形式上的强制要求,是否对处分房产的遗嘱进行公证,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在揭阳,如果你在房屋交易时遇到难题或对当下楼市现象有何不解,想了解更多房产公证的法律问题,您可以找揭阳著名房产家庭律师,进行相关房产纠纷在线免费咨询,或者您也可以上法律直通车,这里有专业律师提供免费咨询。篇2: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须见证人外

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须见证人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可以作为见证人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与继承人、遗嘱人无利害关系。

2、不能充当见证人的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篇3:公证处遗嘱询问笔录

公证处询问笔录(遗嘱)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申请人姓名: 性别:,出生于 年 月 日 单位或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出生于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性别:,出生于 年 月 日 单位或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问:申请办理何项公证?

答:你目前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如系老年人、危重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还应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映能力)

答:

告知:请如实回答以下问题,若是隐瞒事实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问:你有几次婚姻?配偶状况?

答:

问:你共有几个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他们目前的状况(包括姓名、住址及生存情况等)? 答:

问:你的父母状况(包括姓名、住址及生存情况等)?

答:

问:你的家庭成员中有无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与你何关系?

答:

问:你的家庭成员中有无依靠你供养的人?

答:

问:你过去是否立有自书、代书、录音遗嘱,是否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或以其他形式处理过自己的财产?

答:

问:如以上述方式处理过自己的财产,那么,上述相关文件有无经过公证?

答:

问:你现在所立遗嘱的主要内容?

答:

问:上述遗嘱内容与以往的遗嘱内容有何区别?

答:

问:你现在所提供的遗嘱或遗嘱草稿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如何形成的(时间、地点和过程)?

答:

问:你立遗嘱是否由本处公证人员代笔?

答:

问:你立遗嘱是否自愿?有无受他人胁迫?

答:

问:为何你不让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答:

问:你对这次立遗嘱处分的财产有何财产权利证明?

答:

问:上述财产是你个人财产还是与他人的共有财产?

答:

告知:你所立遗嘱只能处分属于你个人所有的财产。

问:你是否将上述财产设立抵押、担保或补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答: 问:他人就上述财产的产权目前有无争议?

答:

问:你目前有无何项债务?

答:

告知:如果你泄露遗嘱内容,则后果由你自己承担。你本次所立的遗嘱既可以变更,也可以撤销,但是必须经过公证。

问:你对以上告知的内容是否明确?

答:

问:遗嘱指定何人保管?何人执行?

答:

问:你有无需补充说明的事项?

答:

告知:请核对笔录(或向遗嘱人当场宣读以上笔录)。

问:就以上笔录内容有何修改或补充?

答:

告知:对以上笔录内容若无异议,请在笔录各页上签名(或按手印)。谈话人: 申请人:

记录人:

年 月 日篇4:遗嘱公证操作指南及说明 遗嘱公证操作指南

(征求意见稿)

【基础规定】来源:中国司法部 《遗嘱公证细则》

上海市公证协会 《遗嘱公证操作指南》

中国公证协会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咨询与申请

(一)遗嘱公证首次咨询,公证人员应当详细询问以下问题:

1、当事人立遗嘱的目的;

2、遗嘱内容(包括财产状况);

3、遗嘱人本人的婚姻、家庭情况、遗嘱原因。

对于公证处不适宜介入的案件,应当建议其订立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

(二)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老年人立遗嘱,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陪同而来的,且在谈话中遇问题都要征求子女意见的,建议从严审查。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应当告知共同遗嘱的法律意义和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并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建议公证员审慎受理共同遗嘱。

【指南说明】遗嘱公证书与公证遗嘱是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谈话笔录中应尤其注意区分,两者的生效时间不同,遗嘱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公证遗嘱于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发生时生效。

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相比其他形式的遗嘱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但是没有规定遗嘱必须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与继承公证不同,公证员对于是否介入当事人的订立遗嘱行为有自由裁量权,也就不存在推诿问题。

对于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案件,尤其是子女众多,而将遗产只留给其中一个子女的遗嘱,建议选择不予介入。中国的老百姓传统观念是“不患贫患不均”,因此如果父母通过遗嘱剥夺了自己的法定继承权,使其他兄弟姐妹受益,在遗嘱生效后将引发其与公证处的严重对立冲突。

公证员可以在咨询时对其如何订立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进行指导,避免当事人因为诉求完全落空而投诉。应当指出的是,如果公证处因避免投诉而降低要求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因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压力撤销遗嘱,等于变相导致立遗嘱人失去了设立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机会,将引发今后受益人更为严重的投诉。鉴于目前居委会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不应当主动建议当事人找居委会干部作见证人,以免引发居委会投诉。

第二条 公证申请表与公证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产权证明或者其他有权利凭证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包括,1、遗嘱涉及的房产为售后公房的,应当提供委托购房合同书与家庭人员情况表。

2、公证员可以要求立遗嘱人提供证明其与遗嘱受益人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

3、立遗嘱人要求在遗嘱中强调房产为其个人财产,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产权取得的相关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结清时间的相关证明、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协议书、继承公证书、赠与公证书等。

(2)婚姻状况证明:立遗嘱人取得财产时的婚姻状况相关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证明),医院出具的配偶的死亡证明。

(3)由于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撤销,公证员应审慎采纳。如未经公证,配偶可以到场确认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的,可以在遗嘱中体现。经过公证的,提交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书,非我处出具的公证书,需要发函核实。

(4)立遗嘱人为单身的,还应当填写未婚保证书。

4、涉及到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提供残疾证等相关证明。

立遗嘱人无法提供户口本、房地产权证原件的,应当开具派出所户籍证明和房地产交易中心产权调查。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当事人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严重纠纷,需要审慎办理。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指南说明】有公证员认为,公证处为了保证在遗嘱公证中的中立性,不应当为当事人填写申请表。当事人自己无法填写申请表的,应当提供两个见证人为其填写。遗嘱见证人应符合《继承法》第18条的要求,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也有公证员认为,公证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的,建议采用电脑打印版申请表的形式,由立遗嘱人签名,目的是证明立遗嘱人并非在空白申请表上签名,且相对来说打印字体比手写字体清晰。

还有公证员认为,应当尽量让立遗嘱人亲自填写申请表,立遗嘱人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填写的,可以由公证人员代填。

第三条 审查与受理

公证处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其中,应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如果遗嘱人系老年人、间隙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公证员对其思维意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存有疑义的,建议不受理当事人的遗嘱公证申请,当事人坚持要求办理遗嘱公证的,可以要求提供立遗嘱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如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指南说明】有公证员认为,公证员认为立遗嘱人需要提供司法鉴定报告的,应当先提供司法鉴定报告,得到立遗嘱人具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的肯定结论后再受理。

也有公证员认为,由于申请司法鉴定需要以公证处名义申请,如果不先受理公证,公证处替当事人申请鉴定没有依据,也不便于预收鉴定费用。

还有公证员认为,立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应在《委托申请鉴定同意书》上签名,委托公证处为其申请司法鉴定。因为这里存在逻辑悖论:如果只有立遗嘱人的签名,而其事后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则该同意书没有效力。

第四条 遗嘱告知与笔录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告知遗嘱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赠与和遗嘱的区别,以及不同的法律后果。

2、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的区别及其法律后果。

3、遗嘱处分的财产应当是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5、遗嘱人处分财产可以选择归遗嘱受益人个人所有或附其他条件。

6、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

公证人员询问立遗嘱人时,应向被询问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笔录应记明:谈话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单位、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谈话内容等。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者,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笔录中修改处须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手印。立遗嘱人因听力存在问题或语言表达存在问题,但神志清楚,文化素质较高,可以与其进行笔谈。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1)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2)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3)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包括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财产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是否与配偶做过书面财产约定,属夫妻共有的,配偶一方死亡的,是否进行过析产,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4)订立遗嘱的目的和原因。立遗嘱人有三名以上子女的,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其中一位子女,应当在笔录中分别询问遗产不给其他几位子女的原因。(5)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6)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7)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8)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指南说明】有公证员认为,公证员没有义务主动告知立遗嘱人,遗嘱可以剥夺受益人配偶取得遗产的一半所有权的权利,否则可能构成诱导。

也有公证员认为,公证员应当告知立遗嘱人上述情况,以充分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但是告知方式需要规范。应当完整告知当事人,遗嘱如果写明由受益人继承,这时子女的配偶是可以获得一半产权的;如果单独给受益人个人,需要在遗嘱中写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可能会引发受益人夫妻间矛盾。如果当事人坚持写明“不作为夫妻共

同财产”,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建议公证员在制作公证遗嘱谈话笔录前,利用公证遗嘱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一下立遗嘱人之前办理公证遗嘱的情况。

遗嘱公证笔录(参考样式)

时间:

被谈话人:

问:你叫什么名字?申办何公证?答:区分当事人能否理解“遗嘱”的法律概念。

问:你办理遗嘱公证,由公证员xxx与xxx共同为你办理,你同意吗?答:

问:你的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如何?答:

问:你以前有没有自己写过遗嘱或由他人帮你代写过遗嘱?是否需我处帮你代书?答:

问:你的婚姻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情况?答:

问: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无依靠你扶养的人?答:

问:遗嘱内容是什么?答:

问:遗嘱受益人姓名、年龄、住址?答:

问:财产来源?答:

问:是否与配偶有书面的财产约定?属夫妻共有,配偶一方死亡,是否进行过析产?答:

问:立遗嘱的目的、原因?答:

问:遗嘱受益人同你相处如何?遗产不给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理由?答:

问:遗嘱由谁保管?答:

问:你以前对上述财产是否立过遗嘱或作过抵押、变卖、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等处分?答: 问:对你所立遗嘱是否附条件?你有无债务?答: 问:设立遗嘱是否出于你的真实意愿?是否理解遗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答:

问: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有争议或诉讼?答:

问:遗嘱人能否如实陈述有关遗嘱的全部情况并对所陈述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答:

问:遗嘱公证书需要几份?答:

问:公证费400元,代书费 元,副本费 元,共计 元。答:

问:有无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答:

遗嘱公证特别告知

一、遗嘱不得剥夺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或者其他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的继承权,违反此规定,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是否清楚?

二、遗嘱处分的必须是本人所有的个人财产,遗嘱内容必须合法,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有无与此相违背的情况?

三、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生效,遗嘱人在生存期间可依法对原立公证遗嘱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撤销 地点:篇5:自书遗嘱vs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vs公证遗嘱 【案情简介】

栗先生持有东海融资有限公司80%的股权份额,名下还有两套房产,少许银行存款。栗先生与妻子米女士结婚四十余载,育有一儿(小栗)一女(小米),均已成年,一家四口,其乐融融。好景不长,栗先生经诊断患有肺癌,栗某恐来日不多,欲及早为身后事做打算,遂写下一份遗嘱,并经公证处公证。治疗过程中,栗先生思前想后认为前份遗嘱内容不妥,再次起笔书写了一份新的遗嘱。一年后栗先生去世,小栗和小米以及米女士就两份遗嘱的效力发生争执。

【律师分析】

深圳马成律师团律师均毕业于知名法学院学府,具有多年丰富的家庭纠纷处理经验。团队婚姻、继承律师就本案涉及的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效力问题作出如下分析:

1、自书遗嘱的效力问题

自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主要内容是对立遗嘱人的财产及其他个人事务作出安排。其生效要件必须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1、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

2、自书遗嘱须是遗嘱人对其死亡后财产处置的真实意思表示;

3、立遗嘱人对处置的财产必须具有处分权;

4、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

5、须注明年、月、日。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遗嘱内容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本案中栗先生自己书写的两份自书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其处分的财产也是其可支配的个人财产,符合《继承法》之规定,在其签字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2、自书遗嘱vs公证遗嘱

依照《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栗先生的第一份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从自书遗嘱上升成了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意思真实、程序严谨、证明力强等优点,因而具有无可比拟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栗先生第二份自书遗嘱不能对公证遗嘱内容进行变更。当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发生效力冲突时,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因此,虽然栗先生的第二份自书遗嘱订立时间晚于公证遗嘱,但其效力低于公证遗嘱,应当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主。

【律师提醒】

因为大多数人非专业人士缺乏继承法方面知识,如果遗嘱人希望按照最新书写的遗嘱来分割遗产,而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又同时存在时,便会出现效力纠纷。此时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携有效材料到公证处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后,再重新办理最新的遗嘱的公证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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