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的规定(暂行)》的通知豫安监管二〔〕286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安全生产合规性管理”。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豫安监管二„2009‟286号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生产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的规定(暂行)》(豫安监管二„2009‟286号)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精神,结合各地、各生产单位实际,认真开展有关行业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各项工作,切实提高我省行业生产本质安全水平。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的规定(暂行).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管理的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4号令等有关文件要求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竣工,须经审查同意、验收合格。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设备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我国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督和管理,并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其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和管理。
(一)建设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二)建设项目投资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技术改造核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监督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总体竣工验收时,应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并应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抄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按照投资额度和行业划分,实行分级管理。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全面实施负总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主动申报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其他相关单位应按其分工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责。
(一)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并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有安全专篇,并且应在相关篇章体现安全设施设计的内容。施工过程中如需对原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当上报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参与审查的专家组对《安全专篇》提出的修改意见变更结果负责。
(二)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依据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设备材料供应、施工和监理,做到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并分别对设备材料质量、工程质量和监理结论负责。
(三)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评价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活动,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四)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
1.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2.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3.跨地、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中央在豫企业和省属、直管企业的建设项目; 5.军工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6.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余建设项目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审查备案
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自主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2.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3.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4.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5.预评价结论;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77号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要求,建设单位按有关要求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交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有专家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预评价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预价报告后,按规定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初步设计报告的《安全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向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对《安全专篇》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或修改完善后的《安全专篇》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企业落实《安全专篇》的整改方案及措施。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向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该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安全设施设计(评价)审查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和安全设施档案齐全;
2.安全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
3.安全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安全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操作人员已经过安全培训、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还应准备以下文字材料: 1.《安全验收申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企业验收总结报告》; 2.《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及审查意见、备案书等;
3.安全设施投资一览表; 4.安全设施试运行记录; 5.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6.安全设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等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7.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 8.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等有关单位和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综合评审、现场检查,对竣工验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核意见书。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由此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