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比较重要的包括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可能会出题,简答或论述。
掌握原则的含义、表现、意义即可。
1、平等和等价有偿原则
1)强调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尤其是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2)等价有偿:指经济利益上的对等性或者有偿性。
2、诚实信用原则。
一、总论
1、定义:贯穿与民法的始终,对民法的各项制度和各种民事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原则,同时指导民事立法和制度的实施。
2、作用:1)指导
2)弥补法律不足——需要基本原则对无规定或者规定不足的地方加以调整规范。*适用顺序:有法律依照法律,接下来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法律基本原则(学理通说)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和等价有偿原则。
(1)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商业机构、法人:实际意义上的强大——资金、知识。但是在民事活动中是出于平等的地位。)(2)等价有偿:经济利益上的对等性或者有偿性。(主体平等地位在经济活动中的必然体现)
实践中以等价有偿原则为标准判断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
A交换——等价交换(价格和价值背离——表现为有偿,如买卖获利的时候),是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表现,强调民事法律的交易性。
B对价性:具有商品关系,可被民法调整。*两种法系的合同概念不同:
大陆法系:合同=意思表示一致。
英美法系:合同=允诺+对价(主观标准制定:不完全等价但是有偿)
大陆法中的赠与合同在英美法系中不是典型的合同(盖印合同、蜡封合同)如果真的想赠与,则只能是采取一美元、一英镑合同。2.诚实信用原则。
1)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应遵循原则的直观描述,从道德原则中发展而来。
2)诚实:在民事活动中每一个活动者都应该诚实;不欺骗;不能隐瞒;待人以诚与人为善 信用:遵守信用和承诺(尊重对方利益)
e.g.商品有瑕疵应该主动提醒。隐蔽瑕疵和表面瑕疵。
e.g.在花卉商店买花肥,没有明确告诉顾客的使用方法,导致花的凋谢。涉及专业知识,应该主动告知顾客,否则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e.g.送货上门,十二点送至顾客家。虽然按期到货,但是因为送货过晚,影响顾客休息,损害顾客利益,亦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e.g.商场果皮致使顾客摔伤,商场应该进行负责。扔果皮的人找不到,商场可不可以推脱责任?商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从顾客的利益考虑,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违反了 缔约过失责任)
3)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的三种义务:说明的义务、通知的义务,注意的义务。e.g.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一般是无效的条款。没有为消费者着想。★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
合同中的附随义务:由合同当中衍生出来的必然义务。约定范围不等同于义务范围,这些义务无须在合同内约定,是附随在条款内的义务。(如来料加工时对材料的保管)。
信赖义务:通常通过订立合同来建立信任关系,而当无信赖和合同之间的信任关系,同样负有信赖义务。
e.g.合同未签订前的变卦不构成违约侵权,而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
谈判说明天签约,坐飞机到对方公司时临时说不签了,交通费用该当拒绝一方的责任(不算侵权,但是违反了信赖义务)。
4)作用:弥补法律不足,如合同约定违反此原则则无效。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此原则。5)发展沿革
1900年德国民法典,收入债编
瑞士民法典——上升为原则,收入总则。
垄断者以合同自由为自己辩护,但是这种合同自由不符合社会利益。义务本位——个人本位——社会本位: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响力大大增加,法律更多考虑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个人权利给与限制,对他人的权利给予照顾,逐渐演变为如今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的帝王条款”。
*红宝书上归纳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1、《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意义:1)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2)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行政法律和经济法律关系。
3)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等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法通则》10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民事权利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民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注意1)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和法律地位平等,不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平等。
2)民法在其功能范围内要保护弱者,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形式上的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
二、自愿原则(民法的核心原则)——私法自治的反映: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任意性规范。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五、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六、公序良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