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法学第二学期《民法总论》(Ac)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法总论法条分析”。
民法总论模拟卷 A
一、判断:
1、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
2、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
3、监护人只能由一人充当,不能是数人。(错)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约定排斥适用。(对)
5、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对)
二、填空:
1、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我国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4、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撤销)时无效。
5、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三、简答:
1、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其取得方式。
答: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其意愿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为行,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法律之力。
取得方式有二种: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原始取得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某项民事权利第一次产生或不依原权利人的权利及其意志为前提而依法取得某项事事权利。继受取得指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权利人处取得民事权利。
2、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及特征。答: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物的特征:一是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物的这一特征表明物具有非人格性。二是物主要限于有体物。三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四是物必须具有稀缺性。五是物必须能为人支配。六是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3、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答: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造成加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要件:1)、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
2)、须有防卫的必要性。3)、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具有合法性和正义性。4)、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5)、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本人进行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答: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是由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特征:是一种人与人间的关系。
2、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3、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关系。
4、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四、论述:
1、简述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答: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下都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责任形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包括四种(1)委托书授权不明产生的连带责任。指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所产生的连带责任。因滥用代理权(第三人与代理人恶意串通),导致的损失由代理人与第三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3)无权代理中所产生的连带责任。在第三人知晓无权代理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由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4)违法代理所产生的连带责任。因代理违法事项,具体而言,在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代理或者在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的情况下,由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简述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于情势紧急无法求助公权保护自己的合理权益时,而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的事种符合必要限度要求的强制措施。构成自助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必须是情势紧急无法求助公权救济时实施。第三,自助行为必须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不得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第四,对债务人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总之,在严格掌握上述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承认自助行为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及时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民法总论》模拟卷 B
一、判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颁布施行。(对)
2、代理人、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终止。(对)
3、法人的设立指的是法人的成立。(错)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错)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对)
二、填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_____出生____终于_死亡________。
2、民法的基本原则有_____平等原则____、______自愿原则____、_______诚实信用原则____、尊重社会公共道德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__主体_____、__客体_____、____内容___和___责任____。
4、诉讼时效期间自_________从知道或者就当知道权利被侵害_____时起算。
三、简答:
1、宣告失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答:宣告失踪的概念: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财产设立代管的法律制度。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满二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法程序宣告。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却由其他家庭成员从事生产,或其经营收益为家庭成员分享,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法律赋予法人的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自成立,终于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的业务活动范围一致,因法人的业务活动范围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权利能力。
3、某些以自然人人身为前提的权利能力法人不能享人,如享受有生命健康权的能力,结婚的能力。反之,法人的某些权利能力自然人也不能享有,如享有法人名称权的能力。
四、论述:
1、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要件之外,使行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所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它分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法律行为所应具备的普通性条件。其它 要件有三个:(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特别生效要件:指法律对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所附加的特殊条件。三种情况:(1)法律规定的特殊生效要件。(2)当事人约定的特殊生效要件(3)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本身所要求具备的特殊生效要件。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分类。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民法通则》中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的各种民事活动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百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正确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论》模拟卷 C
一、判断: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对)
2、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错)
3、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宣告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对)
4、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处分财产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错)
5、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对)
二、填空:
1我国民法中规定的代理包括 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2、公民因意外事故不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 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由 合并后法人 享有和承担。
5、代理人在 代理权限范围 内,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依 代理人自己 的意志为民事法律行为。
三、简答:
1、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 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归责原则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过错原则是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而依法承担的责任。它的适用范围是受限制,吸能在法定情况下适用。如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队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刺猬;国家机关干部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了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元宝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上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范围于分割财产权案件中。
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承担民事责任的普遍方式,其目的在于救济被害人的损失和制止侵害行为。有十种主要的方式:一是停止侵害;二是排除防碍;三是消除危险;四是返还财产;五是恢复原状;六是赔偿损失;七是修理、重作、更换;八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九是支付违约金;十是赔礼道歉。
3、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4、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基本准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包括: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尊重社会公共道德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四、论述:
1、简述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及两者的区别。
诉讼时效一经开始,便向着完成的方向进行。但是,出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诉讼时效在进行过程中会发生某些特殊情况。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表现为阻碍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间完成的情况,民法学上称为时效完成的障碍,而诉讼时效的延长则是基于某种情况,将已完成的时效期间依法加以适当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2、简述我国民法中的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于情势紧急无法求助公权保护自己的合理权益时,而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的事种符合必要限度要求的强制措施。
通说认为,自助行为属于合法行为。“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表面上看,自助行为具有对他人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造成妨害的特征,但因其是为保全和恢复为既有法秩序所认可的权利,因而为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所认可。消极说认为,“自救行为正因为是自救行为,故而是非法的”,日本判例曾持此立场;积极说认为,自助行为是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自助行为,是为我国权利保护制度的一大缺失。
自助行为作为抗辨的正当理由之一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必须是于情势紧急而无法求助公权救济时实施。(3)必须是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不得对他人的人身残志不残和财产实施。(4)对债务人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如果是对其财产实施扣押,以足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为限;如果对债务人的人身实施强制,以足以控制债务人使其无法脱逃为限。
虽然“法律上必须肯定在紧急事态下被害人自己为了保卫自己的权利所进行的行为”,“然而,如果过于广泛地允许自救行为,就会无视国家的救济机关,成为治安混乱之源,而且会基于自救力的强弱在受害人之间产生不公平”,因此,立法在肯定自助行为的同时,必须对其施加必要的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