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村民自治_浅谈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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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l 第二章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2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职责„„„„„„„„„„„„„„„„2 第四章

村计划生育专干宣传员职责„„„„„„„„„„3 第五章

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4 第六章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5 第七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7 第八章

自我教育„„„„„„„„„„„„„„„„„„„8 第九章

自我管理„„„„„„„„„„„„„„„„„„„8 第十章

自我服务„„„„„„„„„„„„„„„„„„„9 第十一章 民主参与

民主监督„„„„„„„„„„„„„9 第十二章 附则„„„„„„„„„„„„„„„„„„„10

顺义区牛山镇金牛村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顺义区实施(北京市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 指示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经过广大村民讨论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宗旨是:坚持自我教育、自我 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建立以全面优质服务为核心,以群众自 觉参与为基础,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机 制,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围绕广大群众全部生育过程和生 产、生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计划生育行为规范,村内各个 组织、共产党员、干部和全体村民,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村委 会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员、干 部要带头执行章程。广大村民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 的义务。

第二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

第四条通过村民的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一)村民自觉按照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自觉接受计生 管理与服务。

(二)村民婚姻观念得到转变,树立起科学、文明、进步的 婚育观念。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身体素质明显提高。

(三)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达到上级要求,建成计划生 育示范村。

(四)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达到法制化、民主化。

(五)实现全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计 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困难。半年、年终向村 民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第六条保证计生工作人、财、物投入,配齐计划生育专干 和宣传员,计划宣传阵地设施齐全,能满足计划生育深入发展的 需要,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他各项计划生育费用。

第七条村委会与村民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严格 履行职责。

第八条村委会因领导不力,投入不足等原因,完不成年度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要向村民代表大会检讨。

第九条制定并落实对独生子女户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建立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

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每年发给养老保障金独女户144元,独男户120元。对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独女户每年发放384元,独男户360元。

第四章村计划生育专干宣传员职责

第十条村计生专干受镇计生办的指导,在村党支部和村委 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法行使计划生育的职责。其职责是:

(一)当好参谋助手,协助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完成计划生育 “两个转变”评估指标。

(二)办好人口学校,搞好环境舆论宣传,及时发放宣传品 入户,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三)指导育龄群众搞好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做好避孕药具 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四)每年为已婚育龄群众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生殖

保健服务档案,开展好婚前婚后、孕前孕后、术前术后的随访,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五)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支持计生协开展好各类活动,及时了解计生户生育、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并努力帮助解决。

第十一条村每50户配备一名计划生育宣传员,宣传员要 在村计生专干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所分管的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保健方面进行走访服 务,按要求每月至少走访一次。

(二)负责关于计划生育_工作的上传下达和反映育龄群众的 要求,负责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做好育龄群众面对面的思想疏导工作,发放宣传品。

(四)帮助育龄群众搞好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

(五)协助村计生专干搞好健康检查。

第五章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第十二条村计生协是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搞好计划生育 的群众组织,是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通过开展带头宣传、服务、监督活动,促进计 划生育自治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村计生协会职责

(一)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联系群众,带头建设文明幸

福家庭,带头参与村“三个文明”建设。

(二)搞好“五期,教育,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 优育、生殖保健知识。

(三)积极开展少生快富活动,帮助独生子女困难户尽快致 富。

(四)搞好宣传教育,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化解干群之间 矛盾。

(五)参与计生工作计划的制定落实,参与对计生户优惠政 策落实。

(六)参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计生工作的有关会议,听 取和反映育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好“五好文明’’家庭评选活动,与治保、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一起,共同搞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促进农村“三个 文明”建设健康发展。

第六章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一)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四)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五)获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六)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

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顺义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暂行办法》规 定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1)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2)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 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 表示不再生育的,由镇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 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 满60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给予每人不少于10000元的一次 性经济帮助。

(七)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八)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第十五条村民的计划生育义务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

个子女,对于符合条件可以生育二孩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 计生委批准,始得再生育一个子女。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 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 社会抚养费的义务。《顺义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暂行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 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 均纯收入的3——10倍征收;对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 实际收入为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7)婚前必须来村委会开具婚检证明,去区妇幼保健院检查身体,否则不给予办理生育服务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流动人口计划生有管理

第十六条

出租房屋户必须到村委会的出租房屋管理站登 记,经批准方可出租。

第十七条

已出租房屋户必须带着流动人口的相关证件到 出租房屋管理站进行情况登记。

第十八条

出租房屋户发现怀孕人员,必须报告村计生专 干,由专干查验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的,要解除租房合同。

第十九条

出租房屋户必须查看18-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 女持有的原籍婚育证明,并于每年的一月份由村专干办理验证,一月份以后入住的随来随验。

第二十条

出租房屋户负责收取因出租房屋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督促、告知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时

间到村委会进行孕情检查、领取避孕药具。

第二十二条

对携带一孩以上又提交不出合法生育证明的 育龄妇女,出租房屋户一律不允许接收。

第二十三条年终对履行上述职责好的出租房屋户给予表 彰。

第二十四条

以上条款凡有一条未做到将取消出租房主的 村级一切福利待遇。

第八章

自我教育

第二十五条育龄群众按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 编班,每年自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

自我教育活动坚持经常化。由村计生专干、宣 传员通过广播、黑板报、宣传栏、文艺演唱、知识竞赛、读报、用报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村民之间互教互学,共同提 高。

第九章

自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已婚育龄群众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健康检查。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群众按上级的有关规定自 觉接受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在自愿和知情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

节育措施。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是做放环手术的,在区、镇各奖励100元的基础上,村奖励50元。

第十章自我服务

第三十条依托计生协会开展好育龄群众生育、生产、生活 服务活动。

(一)生育服务: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宣传《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避孕节 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二)生产服务:为计生户提供致富技术、信息、资金等方

‘面的服务,帮助解决他们在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加快致富的进程。

(三)生活服务:争当‘‘五好’’会员,为育龄群众提供家庭 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方面的教育,及时帮助解决育龄群众 牛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十一章

民主参与

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公开的内容有:人口 计划落实,计生经费管理与使用、独生子女户优先优惠政策落实 情况。政务公开方式:

(1)每年召开会员大会,由村委会通报以上政务公开内容,发动群众监督;

(2)村计生办通过协会理事会,会员小组向会员每月通报 一次情况,发动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二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列席党支部和村委会研 究关于计生工作的会议,参与党支部和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 决策,监督村委会落实《章程》的情况。

第十二章附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监督章程的事实。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村民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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