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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辅导讲义
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要贯彻好执行好,抓好落实。要贯彻执行好《条例》,首先要学习理解好《条例》,要逐章逐条逐款地学习领会。在学习中,要着重了解《条例》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作了哪些修改、提出了哪些新要求、作了哪些新规定。
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指出:‚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指出:‚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这三个重要判断,既集中概括了《条例》的突出特点,也是《条例》修订内容的集中体现。《条例》共修改300多处,由原来的11章54条修改为现在的13章74条。修改后的《条例》共9900字左右,其中有4000多字是新增加的内容,约占总篇幅的一半。《条例》贯穿全篇的一条主线,就是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和条件上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的要求,赋予了德才兼备原则的新的时代内涵,丰富了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程序、基本方法和扩大民主、强化监督等作了更加科学、规范和严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一、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丰富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条件和资格 《暂行条例》颁布以后,党中央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最重要的是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赋予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德才兼备标准的新的时代内涵,对在新形势下做好干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之前,江泽民同志在1996年建党7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要建设‚一支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就是由具有社会主义政治家素质的领导骨干带领的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并提出建设这样一支队伍的几个重要环节。江泽民同志在去年庆祝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提出‚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就要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干部队伍。‛在近几年间,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在全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了‚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指导思想,鲜明地提出了‚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等等。这些集中反映了党中央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新要求。这就成为《条例》进一步明确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丰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和资格的重要依据。
《条例》作为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基本规章,在‚总则‛中,开宗明义,进一步明确了我们党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对指导思想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和新要求。所增加的内容强调: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 《条例》还重申了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必须坚持的六项原则。即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这六条原则,贯穿于整个《条例》之中,体现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条例》更加明确地提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从领导班子建设的整体需要来全面把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仅要看个人的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要把握领导班子建设的基本要求,从班子建设的整体需要出发,把个人基本条件和班子整体需要统一起来,正确把握领导班子建设的思想政治、能力水平和结构功能等三个方面的要求。
《条例》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领导干部的新要求,按照‚总则‛明确规定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指导思想、目的要求和重申的六条原则,丰富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在‚选拔任用条件‛一章中,坚持了《暂行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的同时,特别强调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对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要求也高了,把《暂行条例》提出的‚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对高级干部提出的五项要求‛改为‚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条例》对干部任职资格作了一些修改。任职资格是指干部个人在工龄、经历、任职年限、文化程度、接受培训、健康状况和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党龄等方面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条例》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对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具有的资格作3点修改。一是强调了任职年限,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强调‚应当‛,而不是《暂行条例》提的‚一般‛。二是提高了对干部文化程度的要求,把《暂行条例》‚省部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改为‚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对文化程度这新要求,是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提出来的,也符合当前干部队伍的状况。三是干部接受培训资格更加明确。《暂行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现在《条例》改为‚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这样规定,既有明确要求,又较为可行。
《条例》还作了两项新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任职资格,体现了‚三个代表‛要求和德才兼备原则,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把这些条件和资格作为衡量干部的基本尺度,特别是要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把能否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真正做到按标准定取舍,按德才选贤任能,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选拔任用‚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的领导干部。
二、规范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坚持了扩大民主的基本方向
实践证明,当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标准和条件确定之后,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程序往往带有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修订后的《条例》规范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程序,即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同时坚持扩大民主的基本方向,在每个程序中对扩大民主作了具体要求。特别是在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这三个关键程序上,集中体现了发扬党内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新举措,为建立民主、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奠定了基础。
《条例》的‚民主推荐‛一章,基本保持了原来的格局,包括民主推荐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但也作了较大的修改,从原来的7条增加到10条,内容上加大了发扬党内民主和坚持走群众路线在民主推荐干部工作上的份量。一是把民主推荐确定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经程序和基础性环节。《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除‚个别特殊需要‛可由组织推荐者外,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将《暂行条例》规定‚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的‚应当‛二字改为‚必须‛。二字之差,就把民主推荐确定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经程序。还明确规定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强调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二是扩大干部群众的参与权。《条例》规定:‚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这项新规定,把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结合起来,同时使用,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有利于更加客观准确地了解干部的群众公认程度。《条例》还规定,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条例》对民主推荐票的统计也作了规定:‚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这样做,有利于了解上下左右对干部的认可程度,更好地运用民主推荐的结果。三是扩大党内民主,坚持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这就从制度上解决了个人或少数人决定考察对象问题。
考察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程序和关键性环节之一。《条例》的‚考察‛一章,在保持《暂行条例》基本格局的基础上,对考察内容、考察范围、考察方法和考察纪律都作了一些修改,尤其是加大了考察工作的民主程度的内容。一是实行考察预告制度,便于干部群众参与。规定:‚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预告考察组的驻地、考察时间、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或者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这有利于为群众特别是知情人反映意见创造条件,有利群众的参与和加强监督。二是改进考察方式。规定考察要‚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条例》强调‚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把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扩大到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三是强调提高考察工作质量。《条例》做出新规定:‚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还规定:‚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要‚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要求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把人选准用好,关键是贯彻好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这一基本制度办事。一是要搞好个别酝酿。《条例》在‚酝酿‛一章中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二是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条例》除了坚持原规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外,还提出要‚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强调: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三是推出一项新制度,即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条例》规定:‚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做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在‚任职‛这一章中,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这是接受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一种好形式,为避免用错人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我们说要坚持用好的制度选人,形成选拔任用干部的科学机制,就要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要牢固树立严格按程序办事的意识,在选拔任用干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认真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变通。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凡没有经过规定程序的,一律不考察、不研究、不呈报,使程序成为用人上不正之风不可逾越的屏障。同时,要不断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化,落实群众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三、强化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加大了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监督措施
从多年实际情况看,在干部工作中,选拔任用的监督工作比较薄弱。所以,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这次《条例》修订工作的一个重点。应该说,《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是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也是开展这项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在‚纪律和监督‛这一章中,强化监督工作更为集中和突出。
《条例》‚纪律和监督‛一章,对《暂行条例》条款作了较大的调整,比《暂行条例》多了3条,加大了监督份量;更主要的是从内容上强化了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首先是强化了选用工作纪律。《条例》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充实了‚十不准‛纪律内容。纪律新的一款规定:‚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第7款强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第10款规定,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条例》比《暂行条例》更加明确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其次是强化了监督措施。把《暂行条例》第48条5个款项经过调整组成3条,即现在《条例》的第66、67、69条,强调了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责任。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同时,赋予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权利,把《暂行条例》‚可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规定中的‚可向‛改为‚有权向‛。对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的任务也更加明确了,规定联席会议的任务是:‚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再次是强化了监督制度。《条例》规定,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分别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条例》这3个方面强化纪律和监督规定,为建立科学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迈出了新步伐。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模范执行《条例》的‚十不准‛等各项纪律规定,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种行为,要敢于抵制,勇于斗争。同时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条例》的贯彻执行。
四、完善了干部交流规定,规范了干部回避制度
对干部交流,《条例》的‚交流、回避‛一章保留了《暂行条例》规定的干部交流对象、重点和范围。但根据多年来干部交流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扩大了交流重点。把《暂行条例》规定:‚交流的重点是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修改为‚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同时新规定:‚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条例》还规定了交流干部应限期到职的纪律,规定:‚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还新增加了一款,规定:‚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持班子相对稳定,有利于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行。在干部交流工作中,要把推进干部交流与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有机地结合起来,防止领导班子成员频繁变动。
《条例》规定的回避是指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两种。《条例》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对象也作了修订,原规定:‚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现《条例》把任职回避扩大到‚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而且把‚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修改为‚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对‚成长地‛这一提法的理解,关键在认识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本义,是为了保证领导干部不因家属关系、地域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有利于领导干部摆脱复杂人际关系的羁绊。应该说提‚成长地‛比原来提‚原籍‛更加符合这一本义。《条例》增加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对《暂行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作个别文字修改后保留,还作了新规定:‚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五、坚持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创新,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较完整的制度体系《暂行条例》颁布7年来,特别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这个纲领性文件的颁发,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部署、整体推进的新阶段,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新进展,总结了一些成功经验,迈出了新的步伐。江泽民同志去年‚七一‛重要讲话,提出要‚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今年初中纪委七次全会中,江泽民同志又提出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和干部监督管理的科学机制。江泽民同志的这些指示,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条例》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纳入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制、试用期制,同时,完善了任职、免职、辞职、降职的制度,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疏通干部能上能下渠道方面有了新突破。
《条例》在‚任职‛这新一章中,除了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外,还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的试用期制度,规定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用;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条例》还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在这一章里,规定了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计算。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一章也是《条例》增设的。在这一章里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其适用范围是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用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在中组部干部一局编的《条例》学习问答中说明:‚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范围。‛ 《条例》还规定了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条例》在‚总则‛中强调:‚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条例》规定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一种方式,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拓宽选用年轻干部的视野,为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免职、辞职、降职‛一章中,规定要实行免职制度、辞职制度和降职制度,为解决干部‚下‛的问题疏通了出口。免职是《条例》的新内容。《条例》规定:‚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或者‚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或者‚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有这三种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条例》对这四种辞职分别做出规定。《条例》还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中组部干部一局编的《条例》学习问答对降职问题作了说明:‚根据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的又不宜转任、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条例》规定‚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条例》还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从以上可以看出,《条例》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成果,同时又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条例》明确规定要实行十二项制度: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任职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制、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干部辞职制度、干部降职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还建立健全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公开选拔制度、竞争上岗制度、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差额考察制度、党委全会讨论决定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以及干部破格提拔使用的有关问题等等。由此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个较完整的制度体系。
六、进一步明确了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为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指明了方向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指出:“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条例》在选拔任用工作的每个程序特别是在民主推荐、考察干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几个重要环节以及干部交流、回避和纪律监督中,都赋予组织人事部门的责任。说明组织人事部门责任重大。我们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在严格执行《条例》上下功夫,要按照曾庆红同志七月二十一日在全国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干部学习《条例》培训班上讲话提出的“四严格”要求,严格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标准、严格履行程序、严格遵守纪律,真正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问:《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确实具有重大的意义,请您再介绍一下它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4条。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开始,通过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各章之间相互衔接,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体系。其中,总则、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纪律和监督,是《干部任用条例》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
这次重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一是坚持与时俱进,赋予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标准、程序、方法和纪律等方面的内容以新的时代内涵,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二是坚持扩大民主的基本方向,在发展党内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方面有新举措;三是坚持完善程序,对选拔任用干部的各个环节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方面有新进展;四是坚持制度创新,纳入了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试用期制度,完善了任职、免职、辞职和降职等制度,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疏通干部能上能下渠道方面有新突破;五是坚持有效监督,确立了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在建立科学的监督管理机制方面迈出了新步伐。
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请问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把握?
答:我们党一贯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并根据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不断赋予其以新的时代内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就是要把能否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必须全面理解、正确把握。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用这六项基本条件,全面、客观、准确地衡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作风、领导能力和业务素质、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同时,也要注意到,干部的职务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具体条件要求也应有所不同。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我们要坚持用《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全面衡量干部,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的干部选拔上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引导广大干部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工作上,放在学习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多做贡献。
问:近几年,中央一再强调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干部任用条例》在哪些方面体现了这一要求?
答:《干部任用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监督等主要环节上,体现了扩大民主、落实“四权”的要求。一是扩大了干部推荐中的民主。《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除个别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外,凡是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二是扩大了干部考察中的民主。实行考察预告制度,在考察干部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三是扩大了干部讨论决定中的民主。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由集体作出决定。四是扩大了干部监督中的民主。对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人选,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尊重民意。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核实处理。
问: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还存在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请问《干部任用条例》针对这个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解决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关键在于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干部任用条例》在这方面作了一系列规定:首先,在干部的推荐上,《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次,在考察对象的确定上,《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无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对象都要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领导干部个人不能确定干部考察对象。第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在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干部任用条例》还规定,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问:干部考察的准确性一直是广大干部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干部任用条例》在防止考察失真失实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防止干部考察失真失实,《干部任用条例》作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在考察内容上,要求考察人员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并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在考察范围上,对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考察工作充分走群众路线,在更大的范围内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在考察方法上,要求通过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要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在考察纪律上,规定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等。《干部任用条例》还对参与干部考察的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规定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干部任用条例》同时规定要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问:近些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工作,请问《干部任用条例》在促使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一直是我们党十分重视的重大战略问题。为了促使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干部任用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在规定了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资格后,同时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体现了“讲台阶而不抠台阶,论资历而不唯资历”的精神。并规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干部任用条例》还增设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一章,这在客观上有利于拓宽选用年轻干部的视野,为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创造了有利条件。
问:目前,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干部任用条例》对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在这方面,《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要实行干部免职制度、辞职制度、降职制度、聘任制度和试用期制度,为解决干部“下”的问题疏通了“出口”。对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或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免去现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更加有利于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干部任用条例》还规定,对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问:一些地方和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当前广大干部群众反映比较多的热点问题之一,请问《干部任用条例》对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当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确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突出表现在违反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跑官要官”之风屡禁不止,“买官卖官”案件和拉票、贿选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不良风气和腐败现象,严重干扰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败坏党的风气,损害党的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对这方面的问题,必须坚决纠正,严肃查处。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则是治本之策。为此,《干部任用条例》从以下几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民主是形成科学用人决策的重要保证,也是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有效手段。扩大民主,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二是加强了对干部工作的监督。监督是防范问题、发现问题、堵塞漏洞的关键措施。《干部任用条例》健全和完善了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各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都承担有监督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既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又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干部任用条例》还提出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三是严密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程序是实现民主和监督的必要载体,是规范用人行为的基本依据。《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交流回避、辞职降职、纪律监督等各个环节,从程序上作出了严密的规定,对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四是严明了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干部任用条例》在干部工作的纪律和处罚方面,作出了更加完备、更加全面的规定,充实了“十不准”要求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并要坚决予以纠正,还要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同时规定,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只要我们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这些规定办事,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就能有效地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问:最后,请您谈谈中组部对贯彻《干部任用条例》有什么具体部署?
答:制定规章固然重要,执行规章更为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江泽民总书记“5·31”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抓好《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执行,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摆在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中央对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十分重视,7月22日中央专门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书记胡锦涛同志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动员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近日已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带头学习、大力宣传、坚决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当前,要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集中一段时间,认真组织好对《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熟悉《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干部任用条例》。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干部工作实际,对照《干部任用条例》,认真查找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学以致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摆上重要议程,抓紧贯彻落实到干部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要求下级做到的,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要首先做到,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确保取得实效。要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干部任用条例》知识问答(上)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基本程序是什么?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选拔任用条件;
(3)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4)选拔任用干部的管理;
(5)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有:
(1)民主推荐;
(2)考察;
(3)酝酿;
(4)讨论决定;
(5)任职;
(6)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2.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六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3.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哪些资格?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在工龄和基层工作经历方面,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在职位经历方面,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在任职年限方面,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在文化程度方面,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在接受培训方面,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在健康状况方面,身体应当健康;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4.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要求与基本条件的关系是什么?
《干部任用条例》对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干部做出的七条资格要求与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个方面的基本条件是有机的统一。资格与条件在要求党政领导干部要达到标准方面,各有侧重。基本条件侧重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素质要求,资格条件侧重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资历要求。二者从不同角度,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提出了要求。对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资格要求,我们要正确理解,全面把握,严格把关。
5.参加公开选拔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参加公开选拔的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6.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7.民主推荐包括哪两种方式?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无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对两种推荐结果要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
8.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要求有哪些?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9.什么是组织推荐?
组织推荐,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和配备领导班子的需要,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提名考察对象的一种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方法。一般情况下,组织推荐考察对象,必须是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必须经过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10.民主推荐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个别提拔任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领导班子换届进行。
11.如何确定考察对象?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确定考察对象的具体形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在领导班子换届时,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第二种是在个别提拔任职时,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第三种是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作为考察对象。
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12.干部考察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了干部考察工作的六项具体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13.什么是酝酿?酝酿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酝酿是指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之前,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就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工作。酝酿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酝酿,进一步沟通情况、听取意见、统一认识,对选准人用准人、保证选拔任用工作健康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搞好酝酿工作,必须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坦诚、求实。参与酝酿的同志要实事求是,说真话,讲实情,出以公心。要从工作出发,从实际需要出发,既要考虑拟任人选的情况,也要考虑其他人选的情况;既要考虑干部个体的需要,也要考虑班子建设的整体需要。二要注意适度。酝酿的范围要适度,时间和方式要适当。三是要善于集中。要善于进行正确的集中,在对各种各样的意见加以综合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分析,形成正确的认识。四是要保密。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不能随便扩散酝酿情况,更不能跑风漏气。
14.什么是干部考察?
干部考察是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了解和公正评价,为干部选拔、任用、升降等提供依据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知人”才能“善任”,做好干部考察工作,对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5.干部考察的具体方法有哪几种?
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干部考察的具体方法有九种:①个别谈话;②发放征求意见表;③民主测评;④实地考察;⑤查阅资料;⑥专项调查;⑦同考察对象面谈;⑧经济责任审计;⑨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16.干部考察的工作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①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②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③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④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⑤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⑥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17.什么是考察预告,考察预告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考察预告是指考察干部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通过适当的方式,对考察工作有关事项进行预告。《干部任用条例》把考察预告作为考察工作的一个必经程序,有利于为群众特别是知情人反映意见创造条件,有利于群众的参与和加强监督。
考察预告的内容,包括考察组的驻地、考察时间、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或者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等;考察预告的范围,可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一般要向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工作单位预告,也可面向社会进行预告;考察预告的方式,需要面向社会预告的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告,在部门或单位内预告的可采取张榜公告、会议或文件公布等办法,还可以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发放征求意见表时一并进行。
18.干部考察个别谈话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个别谈话是考察组与谈话对象逐个进行访谈的一种考察方式,是考察干部的一种基本手段和方法,也是最重要和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在整个考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拟任人选,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19.干部考察工作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要全面把握干部考察标准,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二要认真执行考察程序,保证考察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要改进考察方法,提高考察质量;
第四要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防止考察失真失实;
第五要努力提高考察人员素质,建设精干高效的考察人员队伍。
20.什么是干部考察材料,干部考察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干部考察材料是指考察组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对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后,形成的反映考察对象表现情况的专用文书。
干部考察材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②主要缺点和不足;③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
干部考察材料的篇幅一般在1500字左右。
21.撰写干部考察材料有什么要求?
撰写干部考察材料要努力做到四点:
一是要“实”。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要用事实说话,不要概念化的描述。
二是要“像”。考察材料所描述的干部要像考察对象本人。要抓住考察对象的本质特征,写出特点来。避免千篇1律,千人一面。
三是要“准”。引用的数字、事例要有事实依据,准确无误;对考察对象的评价要恰如其分,不要把集体取得的成绩简单地说成是某个考察对象的政绩,而应重点反映考察对象在其中的作用。
四是要“精”。要精心提炼观点,挖掘典型事例,避免罗列数字和事例;要讲究语法修辞,言简意赅,删去可有可无的话,避免文字过长。
22.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进入干部个人档案的材料,有严格的规定,干部考察中形成的不少材料不能归入干部个人档案。为了充分利用考察工作成果,便于在以后的干部考察和任用中查用方便,《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建立干部考察文书档案。
干部考察文书档案的内容包括:①干部考察工作的实施情况;②谈话记录;③民主推荐表、民主测评表;④考察报告;⑤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⑥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23.酝酿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对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政领导职务,其拟任人选一般在本级党委(党组)有关领导成员中酝酿;在本级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成员中酝酿。对于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一般在本级党委(党组)有关领导成员中酝酿,其中拟任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物的意见。
24.双重管理干部的酝酿和征求意见应如何进行?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协管方的意见分为两种,一种是征求意见;一种是征得同意。
主管方向协管方征求意见或征得同意,工作程序一般为:主管方党委(党组)初步确定人选后,以书面形式向协管方征求意见,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其中属于提拔任职的,应附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情况;协管方接到征求意见函后研究提出意见,并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正式答复主管方,逾期不复的,视为同意;接到协管方书面复函后,双方意见一致的,由主管方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事项;主管方将任免通知抄送协管方。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
25.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为什么必须坚持民主讨论、集体决策?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因为坚持民主讨论、集体决策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提高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干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重要保证;是把好选人用人关的关键所在。
26.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哪几种表决方式?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口头表决;二是举手表决;三是无记名投票表决。地方党委全委会对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表决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
27.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一是要科学地划分干部管理权限,明确干部管理范围。属于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可以集体研究做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二是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三是要由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四是党委(党组)成员要充分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五是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六是需要复议的干部任免决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2003年4月3日•组厅字〔2003〕10号)
1.问:第四条规定,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的成员,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对此应当如何理解?
答:这是指列为参照执行范围的,除了要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基本程序和工作纪律外,在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前提下,可以结合自身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具体做法上有所区别,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问: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是否参照执行《干部任用条例》? 答:中央金融机构(不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较之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在某些方面有其特殊性,《干部任用条例》对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是否参照执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考虑到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对其领导人员的管理也是适用的。
3.问: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这里的“县级以上”是否包含县级?
答:包含。《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其他类似情况,如“地(厅)、司(局)级以下”、“五年以上”等,都包含本级或本数。
4.问: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的含义是什么?
答: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及其他担任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担任县(市、区)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有在乡镇(街道)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5.问: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职位任职的经历。“两个以上职位”,有无对每个职位任职时间的要求?是否包括非领导职务?是否包括兼职?
答:《干部任用条例》对每个职位的任职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两个以上职位包括非领导职务,一般不包括兼职。
6.问:某干部在担任副市长期间,先分管工业,后来分工调整改为管城市建设。这是否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
答: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分工进行过调整,即主管工作发生了变化或者该职位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等其他类似情况,都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
7.问:副部级单位中,干部提职的任职资格年限怎么把握?从副司长(正处级)提任司长(副司级),在副司长岗位上需要任职几年?答:副部级单位干部提职的任职资格年限,应以职务而不是职级把握为宜。副司长提任司长,在副司长岗位上需要任职两年上。副省级城市干部提职的任职资格年限也照此掌握。
8.问:副部级单位的副处长(副处级)提拔担任副司长(正处级),是否属于越级提拔? 答:是。副省级城市干部类似情况的提职也属于越级提拔。
9.问:如何理解和把握第十条中“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的规定?
答:应当根据民主推荐的不同情况来把握。(1)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2)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10.问:第十一条规定,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这里的“推荐”是否指民主推荐的两种形式都要采用?
答:无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对两种推荐结果要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
11.问:第十六条规定,领导班子换届,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原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拟作为正职人选考察对象,是否需要公示?
答:一般需要公示。这里所指的“新进党政领导班子”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从班子以外进入到班子中;二是在本班子中提升职务。其他类似情况,如常委、组织部长拟作为副书记人选考察对象,副市长拟作为常委、副市长人选考察对象均要进行公示。政府正职拟作为党委正职人选考察对象时是否公示,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12.问:第十七条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对此应当如何理解?
答: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三是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防止简单地以得票多少划线取人,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对于各方面条件都很好,但由于客观原因群众不够了解、不够熟悉的人选,如果班子结构配备确实需要,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不是最高但是较高的,也可以作为考察对象。二是对于那些不踏踏实实工作,却热衷于拉关系、跑门子、拉拉扯扯的人,一经查实,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考察对象。三是要为敢于坚持原则和不事张扬的干部主持公道。
13.问: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决定之日”的含义是什么?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其任职时间如何计算?
答:(1)这里的“决定之日”是指党委(党组)对干部的任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日期,并非是主管领导签发任职通知的日期。(2)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经备案部门审核无异议,其任职时间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计算。其他类似情况,如双重管理干部任职需征求协管方意见的等,任职时间均自主管方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14.问:任职试用期未满的干部,能否提拔任用?能否允许其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答:(1)一般不能提任上级领导职务;符合提任非领导职务资格条件的,可以提任非领导职务。(2)符合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资格条件的,可允许其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15.问:第五十条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对此应当如何理解?
答:这是指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当具备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组织研究也可适当放宽其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所需的资格。
刘利同志在全市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2年8月27日)
同志们:
为了进一步推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深化对《条例》的理解和认识,形成良好的学习和落实《条例》的氛围,市委组织部决定召开这次全市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孙部长对开好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会前专门听取了会议筹备情况的汇报,并作了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积极落实《条例》,严格执行《条例》。刚才,各县(区)委组织部长和市直部门的负责同志结合实际谈了对《条例》的认识和学习体会,并就如何做好下步工作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想法,这对深入贯彻《条例》精神,全面提高我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必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下面,我就如何深入贯彻落实《条例》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要进一步加深对《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的理解。中央新近颁布的《条例》,是做好新时期干部选任工作的根本指针,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条例》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灵魂和主线贯穿始终,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5.31”重要讲话精神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全方位的规范的程序性规定,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人选准用好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条例》在干部选拔的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以及纪律监督等各个环节,体现了扩大民主和落实“四权”的要求,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条例》确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在健全和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上迈出了新步伐;《条例》在干部的提拔使用、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监督等方面作出了严密的程序性规定,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我们一定要站在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围绕从制度上把好选人用人关、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科学规范干部选任工作、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等方面,进一步加深对《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中央《通知》和胡锦涛同志在全国学习贯彻《条例》颁布实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上来,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和纪律意识,不断提高学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坚定性。
二、对《条例》的学习要在学深、学精、学透上下功夫。《条例》颁布后,市委组织部及时下发了学习贯彻《条例》工作的通知,全市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行动,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热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学习贯彻《条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坚持不懈的思想,深入学、反复学,力求学深、学精、学透。通过采取中心组学习与个人自学、座谈研讨与中心发言、专题辅导与电化教育相结合等多种形式,逐章、逐条、逐款、逐句地学习领会,咬文嚼字,学懂弄通。要克服形式主义、教条主义和文牍主义现象,在学习中既不能蜻蜓点水、浅尝辄止,也不能死记硬背,断章取义。要一边学习,一边深入地思考,力求全面掌握,深刻理解,学懂弄通,准确运用。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条例》与学习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新时期选人用人的一系列论述结合起来,与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结合起来,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总结用人上的经验教训结合起来,学以致用,推动工作。学习贯彻《条例》是各级组织部门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必须统筹安排,精心部署,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习,要把《条例》作为练好业务基本功的重要教材,结合工作实际,刻苦钻研,不但要熟悉其基本内容,还要力争将一些重要的规定和条件熟记于心,达到运用自如,融会贯通,真正成为精通《条例》、熟悉干部工作的行家里手。近期市委组织部将举办县(处)级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学习贯彻《条例》专题培训班,集中学习《条例》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努力提高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执行《条例》的能力和水平。各县(区)和市直各党委、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采取专题培训、授课辅导、知识竞赛和座谈研讨等形式,搞好《条例》的学习教育工作。
三、要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框架、基本精神和重点内容。《条例》以程序为主线,坚持标准,贯穿原则,体现方法,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开始,通过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各章之间承前启后,相互衔接,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链条。其基本精神,就是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把干部选准用好。我们在学习过程中,必须突出“三个代表”这条主线,牢牢把握这一基本精神,准确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其中的总则、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纪律和监督是《条例》的重点内容,必须准确领会、重点把握。要通过深入学习,达到九个学懂弄通。即:学懂弄通选拔任用干部的六条基本原则;学懂弄通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任职资格;学懂弄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程序;学懂弄通民主推荐的两种形式和两种类型;学懂弄通干部考察工作的六项具体程序;学懂弄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三种主要表决方式和三项具体程序;学懂弄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和五项具体程序;学懂弄通干部交流的范围、对象和重点;学懂弄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项纪律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准确把握和运用。
四、要对照《条例》进一步搞好自查自纠活动。前段时间,各县(区)和市直各党委、各部门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要求,集中开展了自查自纠活动,认真回顾了过去执行《条例》的情况,总结了经验教训,查找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收到了一些好的效果。但也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学习《条例》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按市委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希望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对照《通知》精神,巩固前段自查自纠成果,继续通过个人学习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单位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总结经验与发现问题相结合等形式,加大自查自纠力度,增强有效性和针对性。要通过自查自纠,认真总结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深化干部制度改革、选人用人等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找准并解决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查找在掌握干部任用条件、使用干部推荐、组织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以及按法律程序办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着力解决好选人视野不宽、用人观念陈旧、办法不多、求全责备、由少数人选人等问题;解决好个别领导干部不以组织考察结果为依据,凭个人印象和好恶选人,任人唯亲的问题;解决好个别组工干部在考察中感情色彩浓重,失职渎职,不负责任,使干部考察工作失去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问题;解决干部人事工作跑风漏气等问题。要通过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对照《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逐项检查,对于违背《条例》规定、没按程序办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九月底前,各县(区)、各部门要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
五、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党政领导干部任用的条件和程序是《条例》硬性规定的,可操作性强,绝不能变通。其中六项基本条件,集中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干部素质的要求,是对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这六项基本条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必须全面理解,正确把握。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这些条件来全面衡量干部,准确选拔任用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要以这六项基本条件为准绳,作为衡量干部的基本尺度,全面、客观、准确地衡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作风、领导能力和业务素质、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特别是要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把能否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真正做到按标准定取舍,按德才选贤能,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求真务实、真干事、能成事的贤才、能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促使广大干部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工作上,放在学习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本领。《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提名、考核考察、酝酿讨论、任免、监督等各个环节作出了更加规范的程序性规定,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要求,我们要牢固树立严格按程序办事的意识,率先垂范,身体力行,真正把《条例》当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自觉地去贯彻执行,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组织部门不但自己要严格执行《条例》,还要积极主动地为党委当好参谋,尽职尽责,把好选人用人关。
六、要切实做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条例》,必须进一步加大干部制度改革的力度。我们在学习贯彻《条例》中,要继续认真落实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要坚持民主推荐,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群众参与民主推荐的范围;要进一步扩大干部考察工作中的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重视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要大力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坚持对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好中选好,优中选优;要继续对符合规定范围的新上岗的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间,要对干部进行跟踪考察,定期听取干部思想汇报,听取群众意见,随时了解干部的思想动态,使干部在试用期间始终处在党组织的监督之中;要继续对经济部门的干部实行离任审计,把审计结果与干部任用挂起钩来;要试行对县(区)党政正职任职讨论票决制,由市委常委会提名,市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干部考察方法,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领导职务的特点,对考察内容分解细化,形成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要总结规范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方法,扩大干部竞争上岗的范围。年内要抓好领导干部任期制试点,同时抓好改进干部考察预告和差额考察工作。要以解决干部能下为重点,研究探讨不称职、不胜任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加大调整力度,进而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七、要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相关配套制度。《条例》是中央面向全党制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原则、总要求,贯彻执行《条例》不能脱纲离谱,另起“炉灶”,更不能打“擦边球”,必须以《条例》为依据,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和完善具体的、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如推荐提名、考核考察、酝酿讨论、任免、监督等,《条例》中虽然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需要明确的具体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制定相关的办法和规定,以保证《条例》得到较好地贯彻执行。市委组织部正在起草贯彻执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也要按照《条例》规定,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把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和条件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方面,近几年,我们尽管建立了一些规章,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进一步地完善。要结合《条例》的学习,对原有的制度、规定进行认真梳理,凡与《条例》规定相符合的继续执行,对那些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和新鲜经验,认真加以总结,形成一定的规范,用制度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对与《条例》规定不完全一致的要进行修订完善,完全不一致的要坚决废弃。特别是要着重建立和完善届中考察制度、推荐干部责任制度、考察预告制度、差额考察制度、干部考察责任制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责任制、选用干部材料审核制度等,通过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水平。
八、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干部监督,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干部监督的重点,是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对于组织部门来说,尤其要搞好干部推荐和干部考察工作中的监督。今后基层党组织向上级党委推荐干部,要形成正式文件,并写出推荐理由,以及干部个人的现实表现;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必须认真填写《干部推荐登记表》,负责地写出推荐的书面材料并署名。对推荐情况失真,造成用人失误的,追究推荐人的责任。对有意夸大被推荐人的优点造成推荐干部情况失实的,或隐瞒真实问题和事实真相,被推荐者任用后暴露出严重问题的,要视其情节,对推荐人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要严格执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对因考察人员在考察中徇私情、泄私愤、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怕得罪人、带有浓厚个人感情色彩;失职渎职,不负责任,出现重大失察,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该追究责任的坚决追究责任,该处理的严肃处理,该处分的毫不留情。对因考察情况不属实,给领导决策提供错误信息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坚决将考察责任人调离组织人事部门,甚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要不断加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强化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做到组织监督和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要不断扩大群众的参与范围,对群众来信来访要给予高度重视,对署名的上访信要认真调查,正确处理,使选用的干部真正得到群众的认可。为推动学习贯彻《条例》工作不断深入,年底前,市委组织部将组织力量对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一次专门检查,了解《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制定措施,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进行重点解决。对问题比较多、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重点检查,使检查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在班子年度考核中,要把执行《条例》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调整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在考核中发现问题的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特别是对在检查和班子考核中发现的违反《条例》的典型案例,要分析解剖,将其作为反面教材,教育干部,坚决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 任 职
第六条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 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 免 职
第十四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五条
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免职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 晋升职务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五章 降 职
第二十五条 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降职建议;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二十九条 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
(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五)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七)其他妨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双重管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干部任用条例》辅导讲座提纲
一、为什么要修改《暂行条例》?(也就是修改的背景)第一、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1、《暂行条例》颁布7年多来,(1995年2月9日中央以
[1995]4号文件下发),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
(1)1996年6月,江泽民同志在建党75周年座谈会上提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指出‚严重的问题在于教育干部‛;
(2)1998年以后,中央在县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开展了‚三讲‛教育;
(3)2000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广东视察时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4)2000年6月,中央颁发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
(5)2001年1月,中纪委五次会议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为从源头上预防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治本之策之一;
(6)2001年7月,在建党80周年上,江泽民发表‚7〃1‛重要讲话,提出了干部工作‚三化‛(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四权‛(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要求;
(7)2001年11月,中央召开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提出‚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
(8)2002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七次会议提出建立‚两个科学机制‛的重要思想(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和干部监督管理的科学机制)。
2、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进步
按照‚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十六字要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
(1)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有了较大提高,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民主推荐初步形成,任前公示制度普遍推行;
(2)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有了新的突破,委任制数量减少,下降了19%;考任制(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聘任制逐步推行;
(3)在干部考察上取得新进展;1998年下发了《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开展了届中考核、年度考核和对干部‚八小时外‛的考察等;
(4)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得到加强;
(5)推进干部交流方面迈出新步伐;
(6)干部的监督工作摆上重要日程;(7)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方面有了一定改进;
(8)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新进步。
3、干部队伍状况和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干部队伍进入整体性新老交替的重要时期。前年召开的十六大,从中央到地方,都形成了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层;二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当前,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这种竞争,关键是人才的竞争,尤其是领导人才的竞争,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人才方面的挑战最为严峻。
4、《暂行条例》自身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教育培训、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等过程。而《暂行条例》中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任职‛、‚免职‛等环节没有涉及到,本身存在着缺陷地方。
第二,当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任务繁重
第三,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二、颁布实施《干部任用条例》的地位和意义及特点
(一)地位和意义
1、是党的组织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成果。
2、干部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
3、源头上预防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4、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作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解决好‚选什么样的人,怎样选人‛问题的关键。
意义概括为‚1223‛,即对于建立健全两个机制(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三化‛(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形成一个领导集体(朝气蓬勃、奋发有为)、两个保证(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干部任用条例》的特点
蕴含着与时俱进的精神、依法办事的精神、制度文明的精神。其灵魂是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指导性、可操作性。
第一,坚持与时俱进。
第二,坚持扩大民主的基本方向(发展党内民主,落实群众‚四权‛,体现群众公认)。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体现了扩大民主的要求。
第三,坚持完善程序(各环节更明确具体、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各项程度,贯穿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改进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方法,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严密的内在联系,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没有程序的严肃性,就没有《干部任用条例》的权威性,使程序成为不正之风不可愈越的屏障。
第四,坚持制度创新(公选、竞争上岗、公示、试用期制度,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干部能上能下方面)。
第五,坚持有效监督,确立了干部考察责任,干部任用责任追究,干部任用监督责任),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用好的制度选人。干部选拔工作要坚持走制度创新的路子,用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来保障把人选准用准。
三、《干部任用条例》主要内容介绍
(一)《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框架。经过修订形成的《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4条,比《暂行条例》增加了2章20条,包括第七章‚任职‛,干部选拔任用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民主推荐、干部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免职等环节,而《暂行条例》中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任职‛、‚免职‛等环节,没有涉及到,本身存在着缺陷的地方。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这主要是肯定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和方向。整个布局,以程序为主线,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体系。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原则条件(第1--2章);第二部分:工作程序(第3--9章);第三部分:相关制度(第10--11章);第四部分:纪律监督(第12章);第五部分:其他说明性规定(第13章)。同时,《干部任用条例》对有些规定比较具体,对有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在行文中用‚可以‛、‚一般‛、‚应当‛、‚必须‛等不同修饰词加以明确。
(二)新增加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这是《干部任用条例》的灵魂和主线,主要体现在第一章第一条和第二章第六条中。‚三个代表‛的内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点。
(三)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循六条原则。即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党管干部是任用干部的一项最重要原则,其实质就是坚持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把‚任人唯贤‛放在‚德才兼备‛的前面,这是因为任人唯贤是党的干部路线,德才兼备是党的干部标准。很显然,干部路线的地位高于干部标准。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其所要回答和解决的是干部由谁评价和如何评价的问题;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干部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是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改革的重大成果。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的领导体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体现,是实现干部工作‚三化‛的根本保证。依法办事原则,贯彻了‚依法治国‛方略,其所要解决的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遵守法律如何相统一的问题。为什么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没有写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这是因为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是针对干部队伍的整体要求,而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是对干部个体要求。
(四)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程序。即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突出了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三个关键程序。《干部任用条例》将《暂行条例》关于‚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的规定中的‚应当‛二字改为‚必须‛。两字之差,把民主推荐确定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经程序和基础性环节。同时还规定,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着重点在强调推荐理由,而不仅仅限于领导干部个人署名。
(五)规定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任职资格。六项基本条件与《党章》的规定是一致的。七项任职资格是在总结多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第二章第六条和第七条)。在领导干部任职资格中指出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这‚两个以上职位任职‛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在内,但不包括兼职职务。还要说明的是,《干部任用条例》中使用了‚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两个概念。所谓破格,除了第七条规定的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等方面的规定外,越级提拔也是一种破格。在通常情况下,只能越一级提拔。越级提拔的,要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必须明确,讲‚破格‛指破任职资格的‚格‛,而不能破条例规定的任职的基本条件这个格,不能破基本程序这个格。
(六)规定了民主推荐的两种形式和两种类型。两种形式是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类型是个人推荐和组织推荐。还规定了民主推荐的四项具体程序(第三章第十三条)。这里要强调五点:一是明确了民主推荐两种方式并用,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形式各有特点。会议投票推荐参与面广、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了解民意,而且保密性强,便于推荐者自主表达真实意愿,但在推荐中也不排除有些人不是出以公心,以对党、对同志负责的态度来投票。而个别谈话推荐有利于推荐者较为直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有时一些推荐者又往往有这样那样的顾虑,不愿或不敢说真话、实话。这两种形式孤立地使用,在某些情况下,都可能造成一定程序上的‚民意失真‛,而两种形式同时使用,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则有利于更加客观准确地了解干部的群众公认情况,防止考察工作失真失实导致用人失察失误。二是会议推荐中参加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三是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四是‚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指的是实行差额考察,一般情况是按1:2进行考察,公开选拔时按1:3进行考察。五是《干部任用条例》还规定,对不同职务层次人数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这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由于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工作性质、任职层次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和对干部情况了解程序也不同,需要区别情况,具体分析。这样做,有利于深入了解上下左右对干部的认可程度,更好地运用民主推荐的结果。
(七)规定了干部考察工作的六项具体程序(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主要强调五方面:一是新增了对干部‚廉‛的考察,突出了干部廉洁素质的重要性;二是明确规定要实行考察预告制;三是突出了考察组的作用,有权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四是明确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考察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五是明确规定要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强调了考察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考察资格。
(八)明确了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三种主要表决方式。即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规定了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三项具体程序(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这里着重强调的是针对原来的讨论决定干部时间太短、讨论的干部过多等问题,《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在‚会后‛应当及时查清,对干部问题的调查作出了时间上的限制。
(九)规定了干部交流的范围、对象和重点(第十章)。这里主要说明三点:一是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这个‚任职满十年‛指的是在同一级同一个领导班子内连续担任某一职务的。二是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这是针对原先干部调动过于频繁现象作出的新规定,也包括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原则上应任满一届,特别是乡镇党政一把手的任职。三是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把《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修改为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这更加科学,‚本人成长地‛指的是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成熟的重要时期,一般以‚18周岁‛为界限,同时结合干部主要社会关系的所在地。
(十)明确规定了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这里需要指出的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干部应当免去现职,这里的‚年度考核‛指的是组织部门组织的年度干部考核,不是指公务员年度考核;由于各单位人员多少不一致,故‚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要由组织部门作具体分析后再进行考核认定。
(十一)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纪律。即‚干部工作十不准‛。需要指出的是第六十三条第七款中,规定‚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新增加了‚调整‛两个字,这就明确了在机构变动和重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除了突击提拔干部不允许外,‚突击调整干部‛也是干部工作纪律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