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_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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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财政局

文件

大方县林业局

方财农[2011] 4号

方林通[2011]3号

关于转发《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财政所、林业站: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财农[2011]4号)精神,现将《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财政

林业

基金

管理

细则 通知

发:各乡财政所、林业站

大方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1年1月25日

自存3份

共印88份

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依法设立,用于国家级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进行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 支出范围及补偿标准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五条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

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测算审核管护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和管护劳务补助标准。

第六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各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的检查验收、公益林监测、档案建立、管护合同印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第八条 对不同权属的国家级公益林,分别采取以下管护形式。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由专职护林员进行管护;集体经营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由专职护林员或兼职护林员进行管护;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由林农个人进行管护。个人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可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村集体统一聘请护林员进行管护。

第九条 对不同权属的国家级公益林,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按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

部门审核后安排。国有林场组织专职护林员进行管护,根据承担任务量、区域特点和管护的难易程度等划分管护人员劳务费的不同补助标准,专职护林员开支标准不高于800元/人.月,管护面积1500亩~3000亩/人,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可以兼任专职管护人员,但不得领取劳务费。支付护林人员劳务费外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林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开支。

(二)集体经营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管护人员和劳务补助标准,对支付管护人员劳务费后的剩余资金可经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用于管护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及其它相关支出项目,其项目计划统一由村委会(或村集体)提出,经乡镇审核,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

(三)自然保护区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由自然保护区按林地权属分类提出安排计划,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属于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属于集体经营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拨付村集体比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原则上按每亩9.75元的标准全部兑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管护、森林防火、林业

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责任。但林农个人不能履行管护合同的,可按每亩不低于4.75元的管护补助支出标准兑现给林农,剩余资金由保护区管理局统一聘请护林员进行管护。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集体、个人承担管护责任。

(四)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支出原则上全部兑付给林农个人,并由个人按合同规定承担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责任。但林农不能履行管护合同的,可按每亩不低于4.75元的管护补助支出标准兑现给林农,剩余资金由林业部门或村集体统一聘请护林员进行管护和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向市(州、地)级财政和林业部门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报告、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情况。市(州、地)级财政和林业部门根据县级财政和林业部门上报的情况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和省林业厅。省直经营管理单位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拨付到省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已批复同意补偿面积和补偿标准以及各地情况,确定补偿基金数额,并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财政报账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和专款专用。当年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必须于次年2月底前兑现完毕。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凡由林农承担管护责任,按规定应直接支付给林农个人的管护补助支出,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折通”发放给林农。

第十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应签定管护合同。(一)省直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专职管护人员、集体单位或林农个人签定管护合同。

(二)国有林场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由同级林业部门与国有林场;国有林场与专职管护人员签定管护合同。

(三)县级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由县级林业部门与专职管护人员签定管护合同。

(四)集体经营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由县级林业部门与集体单位;集体单位与专(兼)职管护人员签定管护合同。

(五)林农个人经营的国家级公益林,由村集体与个人签定管护合同,并报县级林业部门备案。

签定管护合同必须明确具体管护区域、面积及责任,切实将管护责任及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确保目标明确,责任到人。管护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第十五条 已经依法审核审批征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由县级林业部门将征占用林地信息,应用贵州省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逐级报送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汇总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的,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不予安排其下年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

(一)违反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题严重的;

(二)上报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

不符合规定的;

(四)经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认定需不予安排资金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自觉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7年1 0月8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发布的《贵州省实施细则(暂行)》(黔财农[2007]2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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