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法_国家公务员法暂行条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12:5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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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和调整职务、级别、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第三条

县级及其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为国家公务员考核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研究改进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评鉴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平时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是对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的分阶段评价,结合日常工作进行,重点是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出勤情况。

第七条

年度考核。当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的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以其义务、职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包括理想信念、政治立场、理论素养、遵纪守法、团结民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公德等内容。

能:指履行职位职责的能力。通用能力包括:政治鉴别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心理调适能力。领导职位还包括与本职相匹配的统筹计划、组织领导、综合协调、语言文字表达、专业及业务能力等;一般职位还包括与本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公务员代表组成;乡(镇、街道)机关组织考核成立考核小组,由分管副职、组织人事管理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举产生,不少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组织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心胸宽广,群众威信高。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实施,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公务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单位的考核计划和方案;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实施;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意见,报部门负责人确定;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五、受理有关考核的举报;

六、撰写考核工作总结,负责填写证书、表格和文件归档;

七、考核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本单位组织人事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办法

第十三条

考核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科学的平时考核办法。一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进行工作纪实,分阶段(通常为月、季、半年)定期进行小结;

二、考核人(通常为主管领导)及时掌握单位人员的出勤、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及各方面表现情况,分阶段(通常为月、季、半年)定期检查被考核者的工作纪实,作出阶段性评鉴。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程序是:

一、考核准备

(一)建立考核组织。成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计划。依据考核规章、上级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考核计划,要求具体可行、便于操作,内容包括:考核的依据、目的、起止时间、对象范围和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方法、要求以及考核的组织领导。

三、后续工作

(一)归档。《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签章后装入个人档案,单位考核文件资料存档备查,个人《公务员年度考核证书》作为考核结果使用审核的基本书证材料。

(二)复核和申诉。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其中,若复核结果仍为不称职等次,本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15日内提出申诉,按《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办理。

(三)汇总上报。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局于次年3月20日前将考核汇总数据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

第五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五条

从军队转业为公务员的,根据转业鉴定和工作情况考核,转业当年一般确定为称职,次年起转为正常考核。

第十六条

升任、降任、转任、调任或其他原因导致人事行政关系变化的公务员,按新职位进行考核,其职位变化前的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十七条

挂职公务员的考核。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考核,考核结果返回原单位。其中挂职时间不足180天的,由原单位考核;结束挂职的当年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单位提供挂职表现情况。

第十八条

由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或从事其他工作的,一律由原单位考核,有关单位提供情况。国家和我省规定公务员必须参加的培训,在规定期限内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考核评语作为转正任职的依据。试用期满后6月30日前转正任职的,参加当年考核并确定等次;7月1日后转正任职的,次年起正常参加考核。

第二十条

病假、事假、旷工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病假。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足1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病假累计超过120天不足180天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

次年起正常考核;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参加考核,在处分期内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表现作为解除行政处分的依据。6月30日前解除处分的,参加当年考核确定等次;7月1日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正常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三、因同一错误事实,同时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考核按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国家公务员任用的依据,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在现任职务期间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方有晋升职务的基本资格。

二、在任现职期间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破格提拔使用的,必须在任现职期间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秀。

三、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予以降职,确定新的职务,降职决定在考核结束后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仍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辞退。

四、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在三个月内予以降职,确定新的职务。

五、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办理。

六、不参加考核和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其晋升职务的年限顺延。

七、应降职而无职可降的,可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的依据,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晋升级别工资。连续五年考核为称职(允许含1年基本称职)以上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二、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允许含1年基本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年终一次性奖金。当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以其当年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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