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质量管理红头文件”。
浅谈“红头文件”的规范和监督
所谓“红头文件”是一类型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政府为管理某类事件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文件,红头文件不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是一种政府管理行政事务的抽象行为。规范性文件既是行政决策的结果,又是行政管理的依据。一旦规范性文件出现偏差或者不适当,影响的是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损害的是成千上万社会公众的利益。政府法制监督内容丰富,它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复议等,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无疑是政府法制监督的源头环节。
长期以来,“红头文件”满天飞,多、乱、杂,有的公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有的相互之间发生冲突、“打架”,有的“发而不废”、“废改随意”,甚至有“暂行规定”“暂行”了几十年,这既影响了“红头文件”本身的权威性,也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更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构建一个既合法正当又相互协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如何才能让“红头文件”不“走样”?我想,政府法制部门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要求起草颁布实施过程中必须经过政府法制部门的备案审查和监管,从源头上堵住一些违法、不当的 1
规范性文件。
一、建立健全“红头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首先要对“红头文件”进行事前审查。要求各政府部门制发的红头文件,应先到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政府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防范行政权力滥用,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就是要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要求,建立与完善相应的备案制度,依法加强对“红头文件”的备案审查,及时发现“红头文件”的问题并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次在对“红头文件”的审查中,不论是前臵审查还是事后备案,都要有重点的进行,测定“红头文件”是否有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事项;测定是否有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测定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测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测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等。经过前臵审查与事后,发现“红头文件”有问题的,可以提出限期修改、暂停执行、自行废止等意见。这样既规范了政府部门的,防止了越权滥用权力,同时也可以避免“红头文件”的以及彼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二、发挥行政复议和群众监督对于审查纠正“红头文件”的作用
首先,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提请对“红头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合法与否。《行政复议法》的这一规定,启动了从源头上审查纠正“红头文件”的一个行政监督程序。行政复议对“红头文件”的主体是否合法、红头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红头文件”制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这其中对于“红头文件”的制定程序应当做为重点进行审查,因为程序是行政的生命,它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其次,政府的服务对象是谁?答案一定是广大人民群众,那么在“红头文件”影响主体也会是广大人民群众。所以,我认为“红头文件”的最佳监督者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在这一前提之下就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出台“红头文件”时,必须重视听取、采纳人民群众的建议,尤其在深切涉及民生、民权、民利的事件中更应如此。“红头文件”出台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听取人民群众的反馈意见,一旦出现问题就要及时修正。让人民群众监督“红头文件”不仅可以防止公共政策堕落为某些部门攫取私利的工具,也有助于公共政策的切实可靠。2009年,银川市召开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这符合政府出台“红头文件”的法定程序,但是为什么水价上调之后,就听证会本身遭到了众多群众的质疑?而如此多的质疑声就没有任何部门对此做出解释。我党执政60余载,一些部门却已经搞不清楚群众需要什么,涨价还要听证,结果竟然是多数通过,似乎群众都在盼着涨价的一天。从规范“红头文件”规范的角度来说,出台调整水价的红头文件,需要一整套规范的征询行为,同时要对征询的结果给出足够的回应,不能只是走过场。公民应当有权申请撤销“红头文件”,公民如对“红头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提请出异议,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文件进行审查并给予答复。
三、强调责任追究机制,杜绝“一阵风”的执行过程
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的核心,对于那些发布违法或带来不良后果“红头文件”的人要追究行政责任。实践中之所以有“问题红头文件”的出现,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滥发违法“红头文件”问责力度不够。这种滥发违法“红头文件”的“低成本”,成了滋生违法“红头文件”的土壤。因此,必须让制定、发布违法“红头文件”者承担起责任。就是说,“红头文件”经前臵审查与事后备案过程后,在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现“红头文件”出现违法、存在差错等问题,应该视情节严肃追究输电网责任,以保证“红头文件”的严肃性、准确性。简言之,前臵审查、事后备案与行政复议都是行政系统内部的同体审查,它具有较为快捷,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发现错误并予以纠正。但是由于审查的文件多,人手少,且与“红头文件”无切身利益关系,缺乏受害人“咬住问题不松口”的那种积极性,发现问题的几率较小,即使发现问题,由于上下左右的关系,纠正的力度也会打折扣。因此,行政系统内的这种监督纠正机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同一指给 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
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们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集团利益。所以,“红头文件”还需要借助人大监督和法院审查的配合。
四、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作用,加强对“红头文件”的监管和监督
对于“红头文件”的行政监督仅仅依靠行政系统内的自身纠正机制是不足的,还必须有其它方面的纠正机制相配合,尤其是要发挥行政系统外的监督纠正功能,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红头文件”的监督纠正功能。因为从国家体制上讲,人大在国家的权力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纠正是理所当然的事。由于“红头文件”的内容都是涉及全局、长远和公共的事务,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能产生普遍的约束力。因此,各级人大应当主动地承担起监督纠正的责任。就是说,处于国家权力核心地位的各级人大应该在“红头文件”的监督纠正机制中发挥核心作用。实际上,人大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与立法机关,熟知法律规定,更能保证对“红头文件”的监督纠正质量。其次,从法律的角度讲,根据宪法、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同时,随着《监督法》的正式实施,监督领域的不断深入,也让人大对“红头文件”的监督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相对于政府内部对“红头文件”的行政监督来说,人大对“红头文件”的监督具有层次高、效力大的特点。在实践中,对于一些违法的“红头文件”,政府系统内往往不便审查或监督效果不佳,但一旦经过人大的监督后,结果就大不一样。所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理应在审查纠正“红头文件”的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因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之来自于人民,执行法律的一切官吏都是人民的受托人和仆人,在任何时候均应服从人民。”
总之,“红头文件”是代表国家意志的规范性文件,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手段和依据,它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必须长期探索完善对“红头文件”的监督和纠正机制,多管齐下,内外兼修,以确保公共管理目的的实现,也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