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所需材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所需材料
注意事项:
1、职工所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必须先到银行柜台激活。
2、所提供的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
3、住房公积金中心认为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下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4、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系统对账时间,不对外受理业务。
5、本提取所需材料自2011年5月3日起生效,之前印发的提取所需材料自动作废。
一、购买单位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
(一)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按规定粘贴至申请表指定位置);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复印件。
(二)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个人身份证及公积金联名卡;
2、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办理期限为一年内);
4、属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提供《南宁市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南宁市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办理期限为一年内);
南宁市区以外的,提供辖区房改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件。
5、属在建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的:提供购房协议和集资或市场运作建房批文。
(三)如属分期付款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年的住房消费额。
二、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一)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按规定粘贴至申请表指定位置);
3、《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二)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个人身份证及公积金联名卡;
2、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期限为一年内);
5、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购买二手房
(一)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按规定粘贴至申请表指定位置);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二)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个人身份证及公积金联名卡;
2、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3、房屋买卖契约或合同;
4、契税发票;
5、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期限为一年)。
如购买拍卖房屋的,所提供的材料参照此款执行。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须自行还贷款满一年以上)
(一)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按规定粘贴至申请表指定位置);
3、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原件﹙须在贷款发放银行会计柜台打印并盖银行业务章﹚。
如有提前还贷或结清贷款行为的,须包括提前还款凭证、贷款结清凭证。
(二)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个人身份证及公积金联名卡;
2、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3、借款合同。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一)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按规定粘贴至申请表指定位置);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复印件。
(二)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个人身份证及公积金联名卡;
2、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3、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办理期限为二年内)。
如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①属新建的,需提供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办理期限为二年内);②属旧房翻建的,提供产权证、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证、翻建核准证明(办理期限为二年内)。
六、大修自住住房(大修条件: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一)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按规定粘贴至申请表指定位置);
3、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复印件;
4、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复印件。
(二)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个人身份证及公积金联名卡;
2、如所修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办理期限为一年);
5、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
6、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含15%)以上﹙按年度办理﹚
(一)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按规定粘贴至申请表指定位置);
3、支付房租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二)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个人身份证及公积金联名卡;
2、家庭收入证明;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产局开具);
4、房屋租赁合同;
5、支付房租的完税凭证。
温馨提示:南宁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网址:
业务咨询电话:中心业务办理大厅(青秀区)5709242 兴宁区 3323915西乡塘区 3291400 江南区 4853560
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所需材料
注意事项:
1、职工所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必须先到银行柜台激活。
2、在办理销户提取前,必须由单位先办理停缴手续;
3、所提供的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
4、住房公积金中心认为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下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5、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系统对账时间,不对外受理业务。
6、本提取所需材料自2011年5月3日起生效,之前印发的提取所需材料自动作废。
一、离休、退休
(一)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按规定粘贴至申请表指定位置);
3、离休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个人身份证及公积金联名卡;
2、离休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文件。
二、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定居或户口迁出广西以外地区
(一)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按规定粘贴至申请表指定位置);
3、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护照、签证或当地居住证复印件;
4、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二)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个人身份证及公积金联名卡;
2、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护照、签证或当地居住证;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一)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按规定粘贴至申请表指定位置);
3、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证明复印件。
(二)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个人身份证及公积金联名卡;
2、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
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后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
(一)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按规定粘贴至申请表指定位置);
3、失业证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二)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个人身份证及公积金联名卡;
2、失业证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
如因单位已注销、破产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不需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但要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五、调离南宁市
(一)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按规定粘贴至申请表指定位置);
3、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解聘(辞职)书及新单位录(聘)用书复印件;
4、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转帐账户证明。
(二)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个人身份证;
2、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解聘书(辞职书)及新单位录(聘)用书;
六、封存户提取﹙封存二年后不再续缴住房公积金的﹚
(一)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2、个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按规定粘贴至申请表指定位置);
3、《职工住房公积金登记手册》或《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卡》。
(二)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个人身份证及公积金联名卡;
2、本人结算户存折。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由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二)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2、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3、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4、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
(一)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按规定粘贴至申请表指定位置);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复印件。
(二)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个人身份证及公积金联名卡;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当年有效﹚。
如因单位已注销、破产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不需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并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温馨提示:南宁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网址:
业务咨询电话:中心业务办理大厅(青秀区)5709242 兴宁区 3323915西乡塘区 3291400 江南区 4853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