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规_文化法律法规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09: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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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2)结合材料谈

(3)由此在我国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而对于动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故哈佛鼠在我国不能授予专利权。

王女士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我国著作法第三条将摄影作品列为保护的对象,摄影作品的复制, 大多是通过底片进行的。显然, 底片是摄影作品的原件。摄影作品的原件底片等一般涉及两种权利, 即著作权与物权或原件所有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就是说, 作品原件的物权与著作权是可以相互分离的, 取得了原件的物权, 不意味着就一定取得了著作权。即在本案中王女士拥有照片的所有权,而非底片的所有权。底片的所有权是归照相馆所有的。顾客到摄影室请摄影师为自己拍照, 顾客与摄影师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顾客是委托人, 而摄影师则是受托人, 所拍摄的照片应属于委托作品。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版权法第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 版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 版权属于受托人。

在材料中王女士属于委托方,并没有和照相馆签署明确的约定或合同,因此王女士不能取回底片,底片的著作权是属于照相馆的。

因此王女士无权索回底片,但是她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协商价钱买回底片。毛主席在安源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

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所有权归谁?

(1)油画归属权问题置于当时历史背景之下重新审视,此油画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始终是

分离的。国家享有油画所有权;原北京画院院长刘春华应为油画的唯一作者,享有著作权。

(2)刘春华有没有权利处置画?油画目前存放在建行,其国有状态没有改

变,国家财产并未实际受损。因此,中国革命博物馆请求刘春华和建行返还油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刘春华不是油画所有人,他不应该将油画作为个人所有财产委托拍卖,也不应得到拍卖价款。但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目前已超出通过诉讼追索此油画的时效。因此,刘春华不自愿交返拍卖油画所获得的收入,法院也不能强制他返还。

魔术问题

一 魔术的含义

魔术是能够产生特殊幻影的戏法。即以迅速敏捷的技巧或特殊装置把实在的动作掩盖起来,使观众感觉到物体忽有忽无,变化不测杂技的一种。

二 论证依据

(一)魔术符合《著作权法》中客体的特征,应该予以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由此可知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著作权保护客体的两个根本特征。

1.独创性是指作品独立构思而成,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已发表的作品相同。魔术的表演是千变万化的,例如大为科波菲尔和刘谦的魔术各有千秋,每位魔术师的魔术都是有自 己的独创特点的。因此魔术基本符合独创性的特点。.按照 T r i p s协 议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只是智力创作成果的表达形式,而不及于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本身。而魔术中的动作、表情、音乐以及演过程等都可能被别人复制。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魔术是具有可复制性的。不是我们传统理解的印刷、复印等行为叫做复制,作品的可复制性主要考虑到的是知识的传播与扩散,因此只要可以传播或扩散的都可称其为可复制。

综上所述,魔术符合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要求,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可知魔术受著作权保护。

我国第二次修改的已于2 0 1 0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中包括杂技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此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由此确定了魔术是受著作权保护的。

三得出结论

个人认为魔术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受著作权法保护。

个人可不可以收购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五十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从文物保护法的第五十和第五十一条,可以看出个人是可以从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通过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的方式购买文物的。但是购买的文物是有条件的,这些文物不可以是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和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此外个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 严禁倒卖牟利, 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 应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拣选出掺杂在金银器 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 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银行留用外, 其余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交的文物须合理作价。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重要文物, 应当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个人是可以购买文物的,但是必须合理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此外国家流失海外的文物,个人可以购买回来,捐献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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