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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鲁财院研字[200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且具有硕士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向我院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能力;
(三)学位论文具有新见解,对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四)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担负专门业务工作,以及高校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主要负责人、各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15—25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一人。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部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并报送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从学术水平较高,对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有一定贡献,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并有成果的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主席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二级学院副院长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各二级学院提名,由研究生部汇总,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院长批准。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受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申请,审查申请人员资格及条件;(二)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四)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名单。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硕士学位申请者学位课程的学习情况及成绩;(二)确定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三)审议硕士学位申请人员资格及条件,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四)推荐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员名单。
第四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申请。
(一)本院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取得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
(二)学位申请者应填写《山东财政学院学位申请书》,由导师提出推荐意见,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部。
(三)研究生部对学位申请者进行逐个审查,通过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章
学位材料立卷
第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送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并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立卷材料包括:
1、研究生学籍卡片,学业成绩各一份;
2、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3、《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4、《论文评阅书》二份;
5、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决议书、评分表各一份;
6、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7、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名单和表决票(包括通过、未通过、重新答辩者)有关材料;
8、论文全文文字稿若干份和中、外文摘要、软盘一张。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做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人数应超过全体成员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后,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发给学位获得者硕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
第十一条
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将上述材料连同院学位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表决票和名单,经复核后存档。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如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规定者,应予复议,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