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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租赁车辆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车辆租赁管理,规范租赁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的生产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类租赁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部、**部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未经公司许可,各二级单位严禁自行招租车辆。
第四条 提供机动车租赁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客运车辆应当是经过车辆技术等级鉴定为一级的在用客车;
(二)货运车辆应当是经过车辆技术等级鉴定为二级以上的在用车;
(三)有取得驾驶客、货营运资格的驾驶员;
(四)有固定的停车场地和办公场所;
(五)有企业经营机构、管理章程和具备相应资质的管理、技术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租赁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与其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男性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3、客运车辆驾驶员近三年以来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第六条 提供机动车租赁的经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车辆产权、技术等级证明;
(二)管理人员、专业人员资格证。
第七条 租赁车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租赁车辆办理足额的车辆损失保险、座位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第八条 提供租赁小型乘座车及货运车的运输企业于签定租用合同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报《**公司租赁车信息登记表》;
(二)提供车辆的行驶证件、检测合格证明、安检信息、保险证明、驾驶人驾驶证及安全学习证明等资料,报公司交通安全办公室审核;
(三)经审查、检测合格且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的车辆,凭公司交安办出具的《**公司租赁车安全审查合格证明》,签定租用合同并签署安全协议。
第九条 大型载客交通车的租用:
(一)交通车的组织及租用,必须经由公司办公室牵头,制造部、审计部、财务部等部门参与,依据实际需求,采用招标的办法组织;
(二)参加招标的交通车经营企业,必须于投标前将拟投入
招标的车辆的行驶证件、安检信息、保险证明、驾驶人驾驶证等资料报公司交通安全办公室审核,经审查合格的车辆方可参与招标或签定租用合同;
(三)中标的交通车经营企业,须于签定租用合同前出具保障行车安全的相关规章制度,车辆检测合格证明或将车辆送入公司交安办指定的安全检测机构检测,同时填报《**公司租赁车信息登记表》。
经审查、检测合格且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的车辆,凭公司交安办出具的《**公司租赁车安全审查合格证明》与公司使用单位签定租用合同。
第十条 租赁车的费用结算: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制造物流部批准的租车明细和公司交安办出具的安全审查合格证明进行费用结算,未经安全审查或无安全审查合格证明的车辆一律不得结算费用。
第十一条 租赁车经营人变更或临时变更租赁车的,应当提前申报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大型客运租赁车在非营运时,应当按公司交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严禁在厂区及周边随意停放。
第十三条 租赁车的安全管理:
(一)租赁车的日常使用管理(服务质量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出租车辆的单位应当加大交通安全检查的力度,积极配合公司交管部门对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安全临检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应立即予以整改,凡未及时整改或拒绝整改的车辆,立即解除租赁合同;
(二)出租车辆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车辆的维护保养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和技术性能检测,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及运营安全;
(三)出租车辆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学习制度,强化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服务质量管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规范驾驶行为;
(四)按期参加公安交管部门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年度审验及双月车检;
(五)出租车辆的单位及其驾驶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交通管理规章,在厂区道路发生违章行为,由公司交管部门按相应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租赁车经营人变更或临时变更租赁车,未提前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未立即改正或拒不接受处罚的,解除租赁合同;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客运租赁车在非营运时未按公司交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的,责令改正,处以责任人每车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整改,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