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反洗钱实施细则106号_反洗钱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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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农信联发[2009]106号

关于修订《灵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反洗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信用社、联社营业部及各部门:

经灵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灵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执行。原[2007]88号《灵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反洗钱宣传。各网点应摆放反洗钱宣传画册及宣传手册,方便客户查阅。反洗钱宣传月还应在网点门前悬挂反洗钱宣传横幅。

第八条 本联社所有营业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反洗钱组织领导和岗位职责

第九条 本联社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联社主任

副组长:联社监事长及联社分管副主任

成 员:财务会计、审计稽核、监察保卫、合规管理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联社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财务会计部(含清算中心)工作人员为其成员。负责反洗钱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调查、培训等工作。

本联社相关业务部门、各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在联社反洗钱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同时,在反洗钱方面均负有互相协助的义务。

第十条 各信用社(营业部)应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信用社(营业部)主任任组长,成员包括副主任、内勤主任(主办会计)、分社(储蓄所)会计人员、柜面业务人员。内勤主任(主办会计)及分社(储蓄所)会计人员为反洗钱报告员,具体负责本网点反洗钱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本联社相关业务部门、各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在联社反洗钱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

(三)协助上级行、社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 反洗钱制度建设

第十五条 本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反洗钱法律、法规制度的转发和本联社反洗钱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十六条 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如下:

(一)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88]第12号);

(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85号);

(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四)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五)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第56号);

(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年第1号‟;

(八)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与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

(九)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反洗钱实施细则(皖农信联发[2007]133号);

(十)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皖农信联发[2007]134号);

供的身份证均要通过身份证核查系统进行核查并打印存档。

第二十条 信用社营业机构在办理任何支付结算交易时,都应记录交易和识别客户身份,不允许客户以匿名、错名、假名开户和办理支付结算。对未能出示或拒绝出示本人或被代理人身份证件而要求开立存款账户的客户,不得办理开户。

第二十一条 客户到银行申请开立对公存款账户时,必须认真核对以下资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

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异地开户,客户须出具总部授权其异地开户的证明文件。

2、有权机构(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3、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4、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并承担附设机构责任的证明。

5、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6、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7、客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客户非法人或非法定代表人的,除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出具被代理人(即单位法人或非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仅指护照、台胞证)。

8、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含事业单位)正本。(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

1、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

1、当地行政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2、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姓名、号码及住址。

第二十五条 营业机构为个人客户办理个人汇款业务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核对登记。

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应按照客户资料保管办法,保存客户单位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

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为反映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第二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信用社应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定的大额交易的内容,建立本机构大额交易分级授权审批制度。第三十二条 建立大额现金支付交易登记备案制度,对在本行、社开户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客户的大额现金支付交易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 营业机构在办理大额现金支付业务时,应填制《大额现金支付交易审批表》及《大额现金支付交易汇总登记表》。其中《大额现金支付交易审批表》应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七章 可疑交易的监控

第三十四条 可疑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交易,各营业机构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监控: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臵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信用社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客户:

1.按照客户所属行业,如为现金流量高、经营贵重物品、经营娱乐场所的客户;

2.按照客户交易偏好,喜好现金交易、非面对面交易的客户; 3.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业务等有意隐瞒身份信息的客户; 4.个人客户与对公客户之间频繁发生大量资金往来的客户; 5.故意在多个营业网点分别开立账户并频繁发生大量交易的客户;

6.接受过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司法调查的客户; 7.符合其他重大可疑交易情形的客户。

第四十三条 低风险等级客户包括: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以上各项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拥有国内法人资格的同业。

第四十四条 凡不符合高、低风险等级标准的客户,均为中风险等级客户。

第十章 反洗钱资料的上报

第四十五条 本联社、信用社应上报的反洗钱资料如下:

(一)信用社每日进入“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反洗钱管理系统”报送上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验平、手工添加和信息补录);

(二)信用社每月一日上报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登记表(电子版,打印纸质留存),财务会计部汇总后于五日前上报县人民银行会计部门;

各社是否能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反洗钱的政策和有关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2、将反洗钱工作开展与高管人员任职行为考核相结合:把反洗钱工作列入高管人员任职考核范围内,加强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监督管理,防止洗钱行为在信用社发生或防止洗钱犯罪集团操控信用社;

3、实行反洗钱工作评价制度。每年年终定期通报各社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信用社给予适当奖励。

4、对因不认真执行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的,造成损失和洗钱活动发生的,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联社按规定向省联社报送本单位反洗钱工作情况的专门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灵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灵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财务管理 反洗钱 细则 通知

抄报单位:省联社宿州办事处

人民银行灵璧县支行

社内发送:联社领导

联 系 人:叶建兵

电话:0557— 603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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