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民爆物品领取使用管理暂行规定_矿井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07:1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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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矿山安环管理

矿山民爆物品领取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管理,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和涉爆案件的发生,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矿山所有涉及民爆物品的领取、运输、储存、发放、使用、清退工作的职工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涉及民爆物品的人员,必须经县、市以上有关部门进行爆破安全技术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第三条:在民爆物品的领取、运输、储存、发放、使用、清退工作过程中,操作人员严禁吸烟、烧火、用电,以及禁止从事有可能引发民爆物品事故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拿、私用、转借、转卖民爆物品,一经查实,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民爆物品领取规定

第五条:各工区、班组须由专职具相应资质的领料员凭矿山矿部签发的《民爆物品供应证》到民爆物品总仓库领取民爆物品。第六条:领取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必须当面点清,并如实填写《民爆物品供应证》,若有遗失或被窃,应立即追查和报告有关部门及领导。LC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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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爆物品运输、储存、发放规定

第七条:从矿山总库领取的民爆物品由领料员运输至工区、班组临时存储库或爆破员领取的民爆物品直接送到工作面的,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电雷管必须进行短路;电雷管、秒管不得与炸药混运,严禁他人代运代管,不得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领料员对运输中的民爆物品安全负责,同时,必须做到防窃防丢失。第八条:矿山总库仓库保管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罗城县矿山民用爆破物品入库、发放、清退登记表》,并记录秒管、电雷管箱条码或盒条码流向。

第九条:工区或班组民用爆破物品临时仓库保管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罗城县矿山民用爆破物品领用、发放、清退登记表》,并认真记录每个秒管、电雷管编码流向。

第十条:一人一次同时运搬炸药和起爆材料不得超过1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一箱;挑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两箱。如用车运送,必须是专车运送,严禁炸药、雷管(电雷管、秒管)同车运送,除专职运送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同车乘坐。车速不得超过中速,遇雷雨停车时,车辆应停在距建筑物和人群不小于200m的空旷地方。运送电雷管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第十一条:爆破员领取的民爆物品直接送到工作面的,必须避开上下班人员集中的时间,在经过竖井、斜井时,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及信号工,严禁民爆物品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放。LC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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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领取的民爆物品送到工区、班组临时存储库的,库管员对民爆物品进行清点,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超量不入库;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不入库。收、发民爆物品要有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发现民爆物品被盗,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认真查找。

第十三条:工区、班组临时仓库保管员要常检查民爆物品的货架是否牢稳;库内温度是否正常;物品有无失效,变质现象;物品有无短少,丢失或被盗;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经常检查库房建设、围墙是否完好;对雷电防护系统进行维护,发现问题报告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库内杂物,保持库内整洁。

第十四条:工区、班组临时仓库保管员在民爆物品出库(发放)时必须登记好出库数量和每发雷管编码,库管员、爆破员必须当面签字,不得他人代签。不得向无证人员发放民爆物品;不得发放品种、数量、单据不符、过期失效、变质民爆物品。

第四章 民爆物品使用、清退规定

第十五条:爆破员将民爆物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扔乱放,未使用时必须存放于工作面附近的临时爆破物品箱内并锁好。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开存放于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明火、电器设备30米距离之外的地点。

第十六条:每次爆破时,由爆破员与跟班现场安全管理员共同核对本次爆破所使用的爆破物品数量,开具《罗城县矿山民爆物品现LC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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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使用确认票》,本次爆破作业结束后,爆破员与跟班现场安全管理员共同在《罗城县矿山井下爆破员领用、现场使用爆破物品登记表》中填写本次爆破作业爆破物品实际使用量及清退量。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剩余的炸药、雷管要求当班退回指定的工区或班组临时民爆物品仓库房内,不得私自存放。第十七条:库管员对清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错漏。

第十八条:矿部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员要把当班的《罗城县矿山民爆破物品现场使用确认票》收回矿部安环科存档。

第十九条:在现场使用时,工区、施工队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十条:矿部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每月末对工区、班组、爆破员当月所领用、发放的民爆物品进行清查核实。

第五章 民爆物品管理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民爆物品仓库保管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帐目与实物未相符的,总库未记录箱条码或盒条码的,工区、班组临时仓库未记录电雷管、秒管编号的,每次给予200元的罚款及全矿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对于当班未能填写《罗城县矿山民爆物品现场使用确认票》、《罗城县矿山井下爆破员领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登记表》的,给予每次每人处以20元的罚款及当事人45分钟的室内教育培训和处以全矿通报批评(当事人包括:当班爆破员、钻工、当LC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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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跟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爆破员从工区或班组临时仓库领取的爆破物品到工作面附近,未按规定分别存放于临时箱内的,给予200元的处罚及当事人室内安全教育45分钟(安全教育对象包括当班跟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处以全矿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起爆时未使用起爆器、未使用电雷管前没有进行短路,起爆线使用前后未进行短路的,给予每次50元的罚款及当事人室内安全教育20分钟,并处以全矿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私藏或偷买、偷卖民爆破物品的、或是管理不到位造成遗失的,处罚1000元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规定,从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00:00执行。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矿山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注:本暂行规定与罗城县矿山于2009年4月28日制定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矿山安全生产处罚规定》相似或相同的条款,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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