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系统手持机管理规定_民爆手持机管理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06: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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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系统手持机管理规定

依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法规要求,特订立以下手持机管理规定:

第一条、库管员要负责手持机的检查、维护,落实信息管理责任制 和赔偿责任。

第二条、对不按规定使用手持机造成单位卡被锁的,处罚人民币500元,造成人员卡损坏的赔偿人民币100元,单位卡损坏的赔偿人民币500元。

第三条、每台手持机必须按规定7天内上报数据,对不按时上报数据造成单位卡被锁,处罚责任人人民币500元。

第四条、若发现手持机不能正常工作,又不及时将情况汇报给公司管理人员的,对手持机操作员处200元罚款。

第五条、手持机发放的数量必须与出入库登记薄记录的相符,雷管编号必须详细的登记,发放数量与登记数量不符的,每次罚款200元。第六条、不熟悉手持机操作的人员,必须在管理员的指导下方能操作使用,库管员擅自玩弄手持机或对手持机造成人为损坏的,按手持机的原价进行赔偿(每台5000元)。

第七条、库管员要认真学习手持机的操作知识,做到正确使用手持机。第八条、定期对库管员的手持机操作方法进行考核,并及时纠正错误。第九条、换岗时,认真做好手持机的交接登记,明确责任人。第十条、认真做好手持机的入库、发放、清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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