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艺术学校辅导员管理办法(讨论稿)[推荐]_浙江艺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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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艺术学校辅导员管理制度(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工作机制,推动辅导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省教育厅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实行学生科和专业教学科双重领导。在学校党支部和行政领导下,学生科作为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对辅导员进行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专业教学科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具体管理。

第四条 学生科应建立严格的辅导员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布置、检查和督促辅导员工作,学习交流,总结研讨;全校辅导员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

第二章 选聘与配备

第五条 辅导员任职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热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乐于奉献;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一般应具有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和学位;大学期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辅导员应是中共党员。

第六条 根据我校实际,辅导员原则上为专职岗位。第七条 辅导员的选聘,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且符合学生实际进行招聘,具体程序参照学院辅导员公开招聘制度。

第八条 辅导员实行聘任制。辅导员一经选聘,须与学院人事处签定合同,担任辅导员不少于2年,中途不得离岗、转岗。在岗期间,确因学校工作需要调任其他岗位的由学生科向学校提出建议,并报学院核批后决定。如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辅导员不在续聘的,需提前1—3个月与学校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报告,以便于做好交接等相关工作。鼓励辅导员向职业化发展,长期从事学生工作。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辅导员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及学校秩序,执行学校规章制度,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业引导和事务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学校岗位设置的实际需要,辅导员分专业教学科辅导员和学生公寓辅导员(生活辅导员)。

第十条 专业教学科辅导员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紧紧围绕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紧紧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注重运用各种工作载体,有针对性地开展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思想政治觉悟的不断提高;组织开展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抓好学风、校风及班风建设与检查工作,促进学生增强遵守校纪校规的自觉性,努力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

(二)对学生进行全面成才教育。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成才教育,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制订科学的学习与发展计划,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健体,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等活动;做好就业、升学等毕业生相关指导工作,指导学生规划职业生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努力促进毕业生的升学率和就业率。

(三)做好学生的事务管理工作。包括学生入学教育、军训、学习考勤、综合测评、贫困生资助、学生奖惩、安全教育与管理、宿舍管理、学年小结、毕业鉴定等;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负责学生干部的配备、培养和工作指导;协助党团组织做好学生党团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指导学生团支部建设;重视发挥学生党团员、骨干的带头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四)经常深入学生班级、课堂、宿舍,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与行为倾向,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第十一条 公寓辅导员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公寓辅导员应以大局为重,努力适应公寓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形式,发扬不怕苦、不怕累和乐于奉献的精神,积极探索适合我校特点的学生公寓思想政治工作新模式。

(二)公寓辅导员应根据学院和学校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学生,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结合生活区域学生的思想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协助学校在公寓中组织和实施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开展学生的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校纪校规教育,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律法规教育活动,开展学风建设活动,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公寓思想政治教育氛围。

(四)负责学生公寓党团组织建设,加强对公寓党团组织工作的指导,开展公寓学生党团组织活动,使公寓党团组织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掌握学生在公寓中的思想政治表现,建立相关档案,并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学生在入党、入团、评奖评优、办理助学贷款时,其在公寓中的表现在综合评价中占重要比重,具有“一票否决权”;对公寓内学生的违规违纪情况,公寓辅导员要第一时间及 3 时处理,将问题或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同时上报学生科,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六)公寓辅导员应积极主动的引导和帮助学生社团、楼层、寝室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富有实效的公寓活动,要以公寓楼为载体,努力营造公寓文化氛围,优化育人环境,推动公寓楼内的精神文明建设。

(七)要本着以学生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经常深入学生寝室,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各类实际问题,特别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心理健康状况不良、学习上有困难等学生群体的思想状况,要及时掌握,全面分析,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八)建立健全以学生团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干部为主要节点的学生安全稳定信息网络,增强政治洞察力和敏感性,保证学生信息系统的灵敏和信息渠道的畅通,尤其对学生中所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要尽早采取措施,切实有效的做好本幢公寓楼的稳定工作;遇突发事件,须及时启动稳定工作预案。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四章 培养培训

第十二条 学生科和各专业教学科应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做好规划,落实辅导员培训经费,切实做到使用和培养并重,工作与学习并重。

第十三条 辅导员应先培训后上岗。辅导员培训以学生科为主组织。有计划地选送辅导员参加省内外各种培训班,进修学习。培训工作应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 辅导员培训重点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提高其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 鼓励优秀辅导员在职定向攻读高一级学历、学位或进修相关课程。辅导员在职攻读高一级学历、学位或进修,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可享受一定政策待遇。

第十六条 鼓励辅导员参加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并合理确定其工作量。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辅导员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八条 辅导员的考核,在学校党支部和行政领导指导下,由学生科具体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学校党支部和行政领导审核、学生工作处(部)备案。

第十九条 辅导员考核,应在本人工作总结、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参照相应的考评体系(具体考核制度另行制订),结合所带学生情况和干部、教师评议,确定考核等级。

第二十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与学校年度考核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辅导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年度考核直接评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

第二十一条 完善辅导员评优奖励制度。学校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校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每学年向学院推荐一定比例的优秀辅导参加省级优秀辅导员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辅导员,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适当扣除辅导员专项津贴。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辅导员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以及其他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在附中党支部的主持下,由学生科组织各专业教学科、班主任代表、公寓管理员、学生代表进行实施。考核过程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根据岗位设置的不同,分专业教学科辅导员考核制度和公寓辅导员考核制度。

(一)专业教学科辅导员考核制度:专业教学科辅导员的考核时间为每学年末。考核内容包括德(占20%)、勤(占30%)、能(占20%)、绩(占30%)四个方面:

1、德20%(1)政治素质高,引导学生进步;(2)品德修养好,为人师表;

(3)考虑问题能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4)处理问题能把握公平公正原则;(5)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勤30%(1)工作积极主动,经常深入学生寝室,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2)工作到位,能及时掌握学生思想状况,解决学生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坚持岗位,在学生需要时能得见其人;(4)能按时完成上级的各项工作部署;

(5)主动思考学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理论学习和实践工作中探索。

3、能20%(1)语言表达能力强,善于与学生交流沟通;

(2)组织能力强,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管理,处理好学生事务;(3)洞察力强,能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问题;(4)能全面分析问题并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5)创造力强,能生动活泼地开展学生工作。

4、绩30%(1)学风建设有成效,学生中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和氛围,有优良考风和成绩表现;

(2)培养出一支优秀的学生干部队伍,党团组织出色,在校各项评比活动中成绩优良;

(3)校园文化建设有成效,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4)学生工作有创新,要有新思路,出新经验;(5)积极开展学生工作理论研究,并形成科研成果。

(二)公寓辅导员考核制度:

公寓辅导员的考核时间为每学年末。考核内容包括德(占20%)、勤(占30%)、能(占20%)、绩(占30%)四个方面:

1、德(20%)

(1)热爱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工作中吃苦耐劳,有奉献和牺牲精神;

(2)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注意自身形象,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在学生中具有一定威信;

(3)善于听取学生意见,注重工作方式方法;

(4)工作思路明确,有创新精神,善于主动思考学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勤(30%)

(1)公寓辅导员须每天入住学生公寓;

(2)每学期做到工作有计划,活动有记录,期末有总结;(3)组织学生创建“多位一体”文明寝室,效果明显;(4)能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和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学生科;

(5)值班期间要热情接待学生来访、来电,尽可能答复学生疑问,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并认真填写《公寓辅导员工作手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来访或来电;

(6)定期抽查寝室作息时间和卫生状况,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后进行通报;

(7)及时向学生科报告所在公寓楼中学生的违纪违规现象,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8)及时向学生科提供评奖评优、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生在公寓中平时表现材料;

(9)按时完成上级的各项工作部署。

3、能(20%)

(1)针对学生公寓特点,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2)经常深入学生寝室,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3)切实做好学生个别谈心工作,做到有主题,有记载;(4)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心理健康状况不良、学习上有困难等学生群体的思想状况的掌握,建立相关档案;

(5)建立健全以学生党团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干部为主要节点的学生安全稳定信息网络,确保信息网络的灵敏和信息渠道的畅通,切实有效的做好本幢公寓楼的稳定工作。

4、绩(30%)

(1)协助做好学生入党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及时向各专业教学科和学生科提供相关学生在公寓中表现的材料;

(2)向学校和各专业教学科的学生组织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加强学生骨干队伍建设;

(3)积极参与和指导党团活动,定期开展公寓学生党团组织活动;

(4)以寝室为单位积极引导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活动,切实增强寝室凝聚力;

(5)重视寝室集体建设,促进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优良寝室风气形成。

第六章 相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按规定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经考核合格者,给予与其职级相应的考核津贴。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职级评定晋升、评优评先的依据。凡被评为优秀辅导员者,在职级评定晋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晋级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确定。刚入校参加辅导员工作的通过试用期考核后转为初级辅导员;工作满1年的可定为三级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可定为二级辅导员;工作5年以上经考核、考察合格,可定为一级辅导员,享受学院7级岗位同工同酬待遇;工作8年以上,优秀者可定为总辅导员,享受学院6级岗位待遇。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专职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可定为二级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考察合格,可定为一级辅导员,享受学院7级岗位同工同酬待遇;工作6年以上,比较优秀者可定为总辅导员,享受学院6级岗位待遇。特别优秀者可以破格提拔、晋级。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职级评定、聘任中可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经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者;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被提前解聘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学生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艺术学校 二○○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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