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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政府采购中心设备购销合同
上海市杨浦区政府公务用车购销合同
(2010年制)
合同编号:
采购方:上海市杨浦区政府采购中心
供方:
需方:
采购方、供方和需方根据20年月日上海市杨浦区政府采购公务用车询价采购文件的要求,并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车辆产地及厂家:
车辆颜色:
车辆数量:
车辆单价:
车辆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以上车辆总价以人民币进行结算,该车辆总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上牌杂费及整车单价。
二、购车发票开具的户名为需方(用车单位)。
三、车辆质量要求及乙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供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包括零部件),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
供方对车辆提供一年的维修保养期,保养期内非因使用单位的人为原因而出现的车辆的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凭购车发票,由供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修理和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
四、供方所交车辆必须具有合法牌照,并负责办理车辆的上牌手续。
五、上牌所需的法人代码证由用车单位提供,控购单由采购方提供。
六、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供方负责将上好牌的车辆在采购方指定的地点(交货地点)交付验收,车辆运送产生的费用由供方负责。
七、供方应随车向用车单位交付有效的车辆合格证明文件、使用说明书及随车相关的资料。
需方在确认供方所交的货物全部验收合格,收到供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以后,应填写货物验收单。
上海市杨浦区政府采购中心设备购销合同
八、采购方在收到供方和需方签订的采购合同、货物验收单、销售发票等相关资料以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供方支付全部车款。
九、违约责任:
采购方逾期付车款的,采购方向供方每日支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供方所交的车辆品种、型号、规格、颜色、质量与合同规定标准不符的,采购方有权拒收车辆,供方向采购方支付车款总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供方逾期交付车辆的,供方向采购方每日支付车款总额万分之五滞纳金。
十、因车辆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上海市杨浦区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采购、供、需三方应当接受。
十一、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同签订后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采购、供、需三方各一份。
供方:(签章)需方:(签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传:
开户银行:
账号:
(请加盖银行账号章)
采购方: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政府采购中心(凤城四村8号102室)法定代表人:乐强毅
开户银行:022566-工行鞍山路支行。
帐号: ***5521
账户名称: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
电话:65018811转
签约日期:二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