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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林改春风 化解国有林场林权纠纷
古问为黄礼祥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林业建设中起着骨干、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当前涉及国有林场的林权纠纷在一定程度影响着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与正常的经营活动。林权改革某种意义说是继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的“第二次革命”,因其明晰了林地的产权,达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这一目的,必能推进我国林业新的一次大飞跃。对于国有林场来说,其意义一样重大,因为全面推进林权改革,为全面化解涉及国有林场的林权纠纷迎来了新的契机。国有林场可以借林改这次机会,对所涉及的林权纠纷进行全面解决,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笔者就国有林场林权纠纷的主要特征、成因及对策做些初步的探讨。
一、国有林场林权纠纷的主要特征
国有林场林权纠纷的主要特征有着许多共同点。一是纠纷发生的普遍性和主体多样性。存在林权纠纷的国有林场比例较高,涉及纠纷的林地分布较广、范围较大、利益关系较复杂,许多还是跨行政地域间的纠纷。二是林权纠纷具长期性和矛盾的激烈性。许多因林权纠纷引起的矛盾激化后呈升级发展的趋势,并因此而引起其他系列纠纷,导致纠纷的长期不能解决。第三,林权纠纷的群体性。林权纠纷涉及面广、人多、群体共同参与的特点。实践中,针对国有林场林权纠纷的利益方,出于人身保护和法不责众、人多势众、地方主义等的心理,组织或煽动群众闹事上访,有些则发展为纠纷方之间的群体对抗。第四,林权纠纷的复杂性。林权纠纷成因复杂,包括历史的、政策的、利益的和宗族等其他的因素,有的旧纠纷未解决又衍生出新的纠纷。第五,国有林场在林权纠纷中的弱势地位。国有林场的1正常经营常需周边农村和当地政府的支持,而利益上却不一致。这一现实使国有林场在林权纠纷时中处于弱势地位。
二、林权纠纷的成因分析
1、林业产值的提高及利益意识的唤醒
近年来,随时林业改革的深入,各项支农林业政策的落实,林业经营环境的改善等,使之前一直是低价值的林地和森林资源升值,投资林业能大有作为,唤醒了林业经营的利益意识。
2、林政档案等相关资料的不完善
一是涉及纠纷的林地是因无证或者凭证未来附地形图,对四至界线无表述或表述不清,或是采用当地范围笼统的土名。二是因相关合同或协议的缺失或不完善。三是原核发林权证时,因各方面原因造成的资料表述不清或前后项矛盾。四是重证或凭证时内容与协议不符。
3、人为因素
许多涉及国有林场的林权纠纷源于人为因素。例如,对涉及纠纷地名的争议;对原合同或原协议的变更、终止或否认,或政府部门行政的不当干预等。
4、林地流转、征占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
第一存在承包程序不规范的情况。第二,国有林场给到村组的承包款项后,村委并没有直接发放到农民的手上。第三,许多村组在发包、转让林地给国有林场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第四,国有林场与村组林地的承包合同内容不严密、不完善和不合理。甚至出现当时只有口头协议而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第五,还有因各种农民经营等的客观原因形成的在国有林场林地周边的“插花地”情况。
三、建议与对策
对于涉及到国有林场的林权纠纷,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点:
1、借林改之机妥善处理好旧的林权纠纷。
林权纠纷调处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把握政策,照顾历史,又要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化解矛盾。因此,要妥善处理好旧的林权纠纷。对于纠纷,国有林场对外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有关部门多沟通、多汇报,取得地方领导及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和群众的理解。对于已发生、涉及到国有林场的林地或林木,先易后难,逐个突破,要千方百计处理好并完善相关手续。对内要做好经费保障,并重视林政工作队伍建设。
2、加强森林资源保护,规范资源流转工作
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加强林业执法工作,防止林权纠纷中出现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并将林权纠纷处理结果落到实处。此外,要依法进行林地承包或流转,做好相关配套服务。
3、全面推进林权改革 预防新的林权纠纷
国有林场要通过这次林权改革重新发证和林改的的良机,明晰产权,完善林政档案,使每一块林地都能做到产权清晰。加强林政档案的管理,更正旧林权证或林权档案中的错漏或不清之处;实现林权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古问为:广东省九连山林场场长、党委书记,林业高级工程师,华南农业大学林学专业毕业
黄礼祥:林业工程师 北京林业大学园林专业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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