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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权纠纷案件的分析报告
近年来木材涨价、林地资源升值,承包林地造林的投资热潮持续升温,山林权属纠纷也随之增加,并呈现出纠纷数量多、增长快,牵涉面宽且情况复杂等特点。近几年来,我院受理的林木纠纷案件较以前明显增加,其中,2007年受理5件,2008年受理7件,2009年受理11件。这些纠纷既影响到地方经济发展,又引发社会矛盾,甚至出现群体事件,影响了和谐社会建设进程。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县各乡镇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号召各村委会组织动员农户进行植树造林,并将集体所有的林权下放给农户承包经营。新种植的树木由村委会无偿提供土地、树苗,由承包户自行种植,与农户签订林木种植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种植面积、种植棵数、成活率、分成比例及到采伐期的存活率等,合同期限多数为十五年。
1987年,主管林业的县领导,在检查各乡镇植树造林工作时发现,林木成活率低,苗木毁损严重,当即召开现场会,研究解决办法。在会上要求全县各乡、镇立即将林权收回,解除与农户签订的林地种植承包合同,对农户的损失适当给予补偿。会后,各乡镇及时召开各村领导会议,落实会议精神,通知农户解除并收回合同,对农户按种植的树木的棵数给予了补偿。但有一部分农户的合同因种种原因没有收回,此后,各村均安排了护林员对各村的林木器厂进行了统一的管护。2000年左右,多数合同期限届满,一部分手中持有林木承包合同的农户纷纷到当地村委会要求兑现合同,在遭到拒绝的情况下,有的诉至法院,有的到有关部门上访,多数农户在等待观望。为此,我院研究室对近几年诉讼到法院的所有涉及林权纠纷的案件进行了查阅,并到部分乡镇进行了实地调查,收集了此类案件出现的矛盾及由此引发的具体问题。在分析林权纠纷成因的基础上,试图提出减少纠纷的一些对策。
一、林权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在本院受理的件案件中,其主要类型为:
1、手中持有合同的农户,在合同到期后,要求与村委会兑现合同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2、村委会以树抵债或出卖林权,原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确权。
3、林业主管部门产权证发放管理混乱,一度出现了一带两证,甚至一带多证的闹剧,当事人均持证主张权利。
二、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林木价值凸显。使原承包户心里失衡产生纠纷。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的林木资源较丰厚,价值较低,再加之采伐审批手续受到严格的控制,农民认为种树无利可图。当年种树,多数人也没有认真对待,近几年,由于木材价格一路攀升,加之采伐政策的放宽,农民心里产生了不平衡,要求兑现合同成诉。
2、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当时有些村委会为发应付上级检查,在没有到现场实际勘察,合同内容没有与村民协商的情况下,由村干部代替村民在合同上签字,造成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严重不符。
3、缺乏必要的调处机制。林权纠纷引发的诉讼、调解制度不完善,矛盾发生时没有相应的机制及时调处,由林权纠纷引发的村民上访案时有发生,大量纠纷直接到法院起诉,给法院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困扰。
三、解决林权纠纷的对策
林权纠纷是新形势下不可避免的农村社会问题,对此类案件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对于解决这类问题,应从
(一)非司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建议
首先是摸清家底,建立台账。各地对本辖区内的林权纠纷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特别是对影响大、涉及面广、矛盾尖锐、情况复杂的个案,进行了逐一登记建档,同时对涉及林权纠纷的信访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为做好林权属纠纷问题专项治理打下了基础。
其次是建立林权纠纷调处信息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确保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能及时掌握各方动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第三是实行挂点包案负责制,对一些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纠纷,实行领导挂点包案负责制,确保了纠纷个案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第四是投入人力、物力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林权证》是林地林权的法律凭证,是山林权属纠纷确权的法定依据,做好换发证工作能从根本上减少新的纠纷发生。
(二)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手段解决好这一问题的意见
1、普及农村法律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前沿阵地作用,积极开展巡回审理工作,让法院裁判深入基层、深入到人心。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教育,着重宣传与农业承包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以案说法,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处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的效果。
2、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切实做到定纷止争。要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的氛围****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要加强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依靠党政组织和民调组织,发挥他们情况熟、人头熟、政策熟的特点,让他们参与协调,疏导调解、做好善后工作。这一点,对于切实有效的解决农业承包合同,是
行之有效的途径。
3、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法院在审理林权纠纷时,要充分利用简易程序的简便、快捷的特点,及时调查、组织开庭、调解;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及时作出判决。
4、对一带多证的,由于产权证都由行政机关颁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权属之争,应由行政机关先行确权,纠正登记错误后,真正的权利人可以向持有林权的虚假权利人提出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返还树木。如果树木已卖掉,应责令其返还所得的价金。
5、对持有合同要求兑现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对当年村委会确实开会,通知承包户解除合同,并给予了相应补偿,同时村委会安排了专人对林木进行了看护的,视为合同已解除,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当年村委会虽然开会通知了农户,但没有给农户补偿,也没有安排专人看护,本人尽了看护责任的,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