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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发[2007]16号
中共淮阴区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加强新形势下干部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淮阴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注重理论学习,树立良好学风。广大干部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加强学习考核,开展述学活动。要切实解决部分干部不想学、不会学,学习不扎实、不深入等问题。要坚决克服满足于一知半解,对学习敷衍了事、浅尝辄止的不良习气。要着眼于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努力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本领。领导干部要自觉成为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表率。
第二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群众需求,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努力征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严禁在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坚持领导干部挂钩联系、信访接待以及干部下访等制度,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坚持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要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做表面文章,不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对辖区内重大突发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内如实上报,不得欺上瞒下。要不断完善考核奖惩办法,逐步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评比,对重要工作的评比达标、目标考核要通过看现场、看项目、看实绩评定优劣。评先评优的结果要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四条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要简化办事程序、公开工作内容,推行限时办结制。要强化中心意识、大局意识,自觉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抓好落实,确保政令畅通。认真做好引资项目的帮办服务工作,严禁推诿扯皮、拖着不办,严禁怠慢服务对象。严格上下班制度,严禁工作时间擅自脱岗、办私事。领导干部要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主要领导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第五条精减会议数量,严肃会风会纪。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凡确需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需报经“两办”核准。需要各
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要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一般性会议不超过两小时。严格控制发放会议材料,除党代会、人代会、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可发放材料外,一般性会议一律不发会议材料,参会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要减少领导陪会,减少领导讲话。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得在会场接听手机、看报刊、闲谈、抽烟、打瞌睡。
第六条崇尚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积极开展节约型机关的创建活动,加强对公务性支出的管理。
机关干部到乡镇调查研究和指导工作,确需在乡镇用餐的,一律用工作餐。有食堂的单位一律在食堂用餐。到城区单位、部门指导工作的,除加班外,一律不安排用餐。对上级来人、区外来客或招商引资需要接待的,实行对口接待,严格控制陪客人数,提倡主随客便,不得酗酒。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部门之间相互宴请。
不准用公款组织、参加旅游,或者借参观、学习、招商等为名变相旅游。不得组织或参与无实质性内容的考察培训等活动,凡涉及旅游景点的票据一律不准报销。
不准高规格装修办公场所,乡科级领导干部的办公室原则上每人不得超过20平方米。
不准公车私用。领导干部不准私驾公车。到上级单位或外出,应尽量集中乘车。领导干部到村组工作,要轻车简从,工作调动,不得带车带司机。
第七条恪守廉洁规定,严禁以权谋私。机关干部严禁接受、索取他人钱物,严禁给上级领导送钱送物,严禁在商品房买卖、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党员干部办理红白喜丧事、配偶子女安排工作、家庭购臵房产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八条加强道德修养,培养健康情趣。各级干部要强化公仆意识,谨言慎行,加强党性修养,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要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提倡不分八小时内外,日行一善,多做好事,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发挥表率作用。要加强团结,不得闹无原则的纠纷。要净化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不得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禁止涉足色情场所,禁止参与赌博活动。领导干部发生婚姻变故,要及时向党组织说明缘由。
第九条各乡镇、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作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执行上述规定,发挥表率作用。要敢抓敢管,及时查处各种违规现象。要对领导干部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评先评优、干部调整使用的依据。
第十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单位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屡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除对有关责任
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部门调查处理。个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直接作出处理;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淮阴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淮阴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发至各乡镇、各部门)
二00七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作风建设规定
中共淮阴区委办公室2007年4月12日印发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