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案合同案例_企业合同民事案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02: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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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淮安市天恒装饰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风亭

住址:淮安市淮阴区香港路与宁连路交界处

联系电话:******

被告:淮安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建业

住址:淮安市楚州区西门大街 38 号

联系电话:***0517-85908277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付违约金84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8年7月31日原告淮安市天恒装饰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关于门窗加工、安装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宿迁市宿城区郑楼镇神龙小区安置房工程范围内的门窗生产、安装工程(面积工约4000平方米)发包给原告生产安装,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工程计价按210元/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840000元,原告方在2008年9月30日开工,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所有工程量,并交付验收合格。双方并约定如果由于被告方工程进度而影响原告的工程进度,后果由被告方负责并按照原告方的工程总造价的10﹪对原告方进行赔偿。

协议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协议的要求做好了门窗加工、安装的前期工作,准备好了相应的安装设施和器材。但由于被告自身的工程进度原因,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直接导致了协议的无法履行。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之约定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淮安市天恒装饰门窗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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