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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德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强化对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规范化管理,推进法治化的建设,根据《化德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计划》和《法治化的建设纲要》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能
第一条
县委统一领导。设立化德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和法治化德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书记任组长,为县委抓普法依法治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长任第一副组长。
县委政法委书记,人大、政府、政协分管(联系)领导为副组长,为具体抓普法依法治县工作的责任人。
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应该设立普法依法治县工作领导机构,其一把手人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政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县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县经费的投入。
第三条
人大监督指导。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县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听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加大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对司法的监督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领域的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执法不严和严重违法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全面推进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县的方针和部署,制定落实普法、法治化德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目标要求,部署工作任务,协调组织和指导普法依法直线工作,推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执法、司法、普法、监督和法律服务,领导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二)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分析形势,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组织对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决定或建议试试奖惩事项;
(四)研究处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
化德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5人。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也应当成立相应的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配有专职工作人员1——3人。
第六条
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普法依法治县两道小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站在全局的高度,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创建“法治化德”,“平安化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分析问题、掌握情况、总结经验、研究对策。通过典型例子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总结普法依法治县工作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三)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县的普法依法治县工作;
(四)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工作网络,加强队伍培训,理论研究。每年集中精力抓二至四件大事,力争突破;
(五)指导、督促个宣传,理论、新闻、文化部门加强对普法依法治县工作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
(六)办理普法依法治县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基层单位对主管部门、夏季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的工作,应认真组织,抓好落实,进展情况及时反馈。以开展创建基层“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民主法治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为载体,以民主选择、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重点内容,不断扩大基层民主,推动法制化德建设进程。
第二章
依法治县工作的内容及任务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章制建设工作
第八条
建章立制是依法治理的前提性工作。通过建章建制,在全县形成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为辅助的依法治理工作法律,章制体系。
第九条
县人大、县政府、乡镇政府按照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配套、以人为本和“不低能、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需求,有重点有步骤的开展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法律顾问、合法性调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性情说明及公布等制度。
第十一条
县人大、县政府、乡镇政府队已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合行使发展、不符合客观事迹、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想同意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依制进行管理,吧各项工作都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第二节
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编制,界定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实行行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执法资格。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由县政府法制办、司法局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严禁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活动。非持证人员不得进行行政执法权力。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加强行政执 法队伍建设,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廉洁从政,从严治政,自觉进行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第十六条
完善行政决策规划,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建立重大事项和问题的听取意见,公示听证、信息公开、合法性调查、集体决定的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加强行政执法责任配套制度,建立执法考核评论,过错责任追究、执法质量检查的制度。科学划分不同执法环节应当承担的责任,将行政执法责任细化落实到每个岗位,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问责制,建立行政首长罢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制度,有效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住户的综合执法新架构。规范行政单批行为,减少行政单批项目,建立完善行政服务中心体系,推进行政工作法治化。
第十八条
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采取有效行使向社会公示。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畅通和资源共享。
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规范政府预算管理和监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府采购等行为。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预警和应对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政府社会秩序的能力,确保各种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理。
第二十条
县人大、县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 监督的层级监督和审计、监察的专项监督,强化重要部门,制度重大事项和重要岗位的监督,实行严格的决策化追究和绩效评估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内部监督制的机制,实行行政执法事前审核和事后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接受政协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体团体监督,司法部门的司法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群众监督。
第三节
司法工作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司法部门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干预。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要为公正司法提供必要的条件,严格将司法活动和经济利益相分离。
第二十五条
司法部门办理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适用程序合法。严肃查处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和惩治司法腐败。
第二十六条
司法部门要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方便群众诉讼,加大生效裁判的机制力度,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第二十七条
完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体系,规范法律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自律监督,投诉受理机制等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法律服务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对弱势群众和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政法部门要全面构建“大调解”机制,与有关部门配合构建“大信访”机制,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努力化解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推进“平安化德”创建活动。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工作的长效机制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执法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
政法部门应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职业化、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第三十条
司法机关要认真接受人大的审议和政协的审议,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
第三章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内容及任务分解
第三十一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确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予以保证。第三十四条
党校应当法律知识纳入培训计划,每年做到计划到位、教员到位、内容到位、时间到位。县(处)级领导干部学法培训面达到100%;科(局)级领导干部学法培训面达到95%以上。
第三十五条
宣传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组织县委中心组学习时,每年安排不少于四次法律知识的专题学习。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和宣传法律知识。
第三十七条
认识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国家公务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十八条
新闻单位和文化部门应当发挥大众传播媒介,文化演出团体的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有关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内,并组织实施,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配备率达到100%。
学校应当根据教学大纲和自身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法治宣传教育普及基本法律知识。第四十条
工商、税务、工纪委等负责经济贸易管理的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组织机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四十一条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的法律宣传教育。
第四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法律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本辖区居住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培养法律明白人。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大教育、感化、挽救的力度。
第四十四条
普法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覆盖面不低于80%,公职人员全年学法不少于40学时,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
第四章 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要健全县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组织和全县群众参与的领导和工作机制。
实行县四大班子的领导包乡镇、包县直各单位,乡镇、科局领导包村、包二级单位,环节干部包户、包人的普法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为一级负责,确保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十六条
建立法制化德,创建考核评估机制,把创建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中。县委组织部考绩,纪检监察考廉,司法局考法。法制考核加权赋分占15%,综合评定创建分数,并把考核结果运用于干部任免中。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开展工作评议,干部述职评议。
第四十七条
健全完善学法用法制度,用制度推动法制化德创建工作。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调研制度》、《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及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制度》、《学法用法评议制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奖惩制度》、《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及登记制度》、《法制化德建设考评办法》等。
第四十八条
以五年普法规划为时间段,公职人员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不少于5次,领导干部参与率不低于98%;公务员参与率不低于93%;企事业单位职工参考率不低于80%。
第四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和组织部门会同行政司法部门,对各自管理权限拟任命的领导干部推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具体考试制度由人大常委会和组织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各乡镇各单位要明确法治化德创建任务,落实创建责任,积极主动的开展创建工作。对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后进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