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关于加强全县股级干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县局股级干部管理办法”。
滦平县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晰和完善管理体系,推进股级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适应“环首都绿色经济圈建设”需要、富有生机和活力的股级干部队伍,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跨越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干部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县直各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乡镇(中兴路街道)机关内设工作部门、下设站、所及县直机关驻乡镇(中兴路街道)站、所、院、校、队等的股级岗位负责人。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股级干部的职数必须严格按照县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进行配备。新增的机构和职数必须以县编委的文件为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岗位名称,不得超过职数配备股级干部,不得调剂使用股级干部职数。
第五条
部门机关内设机构未确定股级干部职数的,按以下标准执行:4人以内的科、股、室,设1名正股级干部;5-10人的设1正1副;11-30人的设1正2副;31人以上的设1正3副。
副科级单位股级副职配备为:10人以内的,设1名副职;11至30人的,设2名副职;31人以上的,不超过3名副职。
股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配备为:4人以内的设1名正股级干部;5至10人的设1正1副;11人至30人的设1正2副;31人以上的可设1正3副。
股级职数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六条
设立党(工)委的县直部门、群团组织相关职务原则上由同级人员兼任,不增加股级干部职数。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七条
股级干部的任免实行备案制,即股级干部先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任免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组织人事部门只负责对股级职位职数、任职资格、任免程序等进行审核把关。股级干部的日常管理以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党委(党组)为主,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股级干部的提名、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县委各部门、县委直属事业单位、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工商联机关、群团组织股级干部的宏观管理,审核上述单位呈报的股级干部任免并做好备案工作,经县委组织部批复后,由各单位行文公布。
其中县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任免,须报请县人大审议决定。
第九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宏观管理,审核上述单位呈报的股级干部任免并做好备案工作;每半年向县委组织部提供上述单位股级干部的有关情况。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后,由各单位或主管部门行文公布。
第十条
各乡镇(中兴路街道)股级干部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复后,由各乡镇(中兴路街道)党委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
享受副科级待遇且担任股级职务干部的日常调整按照股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但所在单位对上述人员调整任免前须事先征求县委组织部意见,任免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直部门和乡镇(中兴路街道)双重管理干部的提拔、调整和交流,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然后再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备案手续。
1、乡镇(中兴路街道)及各单位纪委股级职务拟任用人选,事先征求县纪委意见;
2、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森林公安局的股级职务拟任用人选、乡镇(中兴路街道)综治办主任拟任用人选,事先征求县委政法委员会意见,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3、县直单位驻乡镇(中兴路街道)所、办、站等的正股级干部,以及乡(镇)中学、中心校、卫生院等股级职务拟任用人选,事先征求所在乡镇(中兴路街道)党委的意见;
征求意见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在接到征求意见函
后3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逾期视为同意。主管方收到协管方复函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调动等事项,并将任免、调动通知抄送协管方。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组织人事部门可通过干部交流、公开选拔等方式,在全县范围内统一选任股级干部。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结合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要求,对全县各单位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五条
担任股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政策理论水平;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胜任岗位要求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公道正派,廉洁勤政,团结同志,群众公认。第十六条
新提拔股级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
1、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股级干部,应是本单位在编在职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公务员;其它事业单位股级干部,必须具有干部身份且是本单位正式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提任副股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正股级职务的,应在副股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直接提任正股级职务的,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4、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5、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相应资格。
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党委(党组)或未设党委(党组)的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在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学历等方面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股级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确因工作需要,可打破任职经历限制,通过竞争上岗、公开考选等竞争性选拔程序直接竞争正股级职位,但事先应按管理权限到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股级干部。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做出处理结论不满五年的;
4、组织纪律涣散或者存有其它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
5、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提拔任用的。
第十九条
股级干部的任职年龄一般可与副科级干部的任职年龄同步,年满52周岁的原则上不再担任股级职务,保留股级待遇,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教育卫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在专业性较强的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业务型股级干部,经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最高任职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经过上报方案、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研究、批复备案、任前公示等程序。新提拔的股级干部一般应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确保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和公信度。
第二十一条
通过竞争上岗确定考察人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并上报实施方案。单位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先与县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并征得同意后,研究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再呈报县组织人事部门,经县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批复后组织实施。
2、报名与资格审查。单位党委(党组)负责竞争上岗股级干部的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个人自愿报名,递交相关材料,部门或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3、笔试。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笔试,主要测试竞职人选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文字表达等能力。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竞选职位较多的可由县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4、民主推荐与民主测评。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或推荐结果进行量化计分。参加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5、演讲答辩。部门或单位组织召开演讲答辩会,竞争上岗人员结合工作实际进行演讲答辩。要组成评委,一般不得少于7人,评委进行现场评分。
根据得分结果,综合笔试、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演讲答辩等情况,按实施方案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因岗位特殊或参与竞争人数较少,无法实行竞争上岗确定考察人选的,按下列程序进行选拔任用:
1、提报初步意见。部门或单位根据职数规定和干部表现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干部调整初步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县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提报意见,对干部
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初步人选。初步人选可以是本部门或单位的,也可以是跨部门或单位的。
2、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由单位党组织主持,全体在编人员参加,人员较多的系统可由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在编人员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人员参加。推荐时应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符合条件干部参考名册,由与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填写民主推荐票。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结果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组织考察。单位党委(党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采取张贴考察预告、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工作作风、群众公认程度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并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写出书面考察材料,汇报考察情况。
第二十四条
研究决定。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由单位党组织集体讨论提出任免意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组织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五条
上报审核。单位确定任免人选后,应将干部任免请示、推荐材料(或竞争上岗材料)、考察材料和单位党组织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股级干部调整方案研究决定后,按下列程序
办理任职手续:
1、任职谈话。由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有关领导会同相应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与被调整干部进行谈话,提出要求。
2、任前公示。对提拔任职的干部,在本部门或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任职。需备案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备案。
3、办理调动手续。跨部门或单位调整的股级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被调整干部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到。
4、发布任免通知。设立党委(党组)的部门或单位,股级干部由各党委(党组)任免;未设党委(党组)的部门或单位,股级干部由部门或单位任免。任职时间自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任命之日起计算。
5、任免材料归档。股级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相关材料要及时归入干部人事档案或考察文书档案。
第二十七条
除依照有关法律、章程选举产生的股级干部以外,新提拔的党政群机关和法院、检察院的股级干部可以实行任期制,其他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可以实行聘任制,任(聘)期一般为3年。任(聘)期满,原任职务自然免除。实行任期制、聘任制的干部,任期内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工作需要的,可以继续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八条
凡新提拔的股级干部,一律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者,予以正式任命。不合格者,予以免职。试用期间,履行与职务相关的工作职责,但不享受现职工资待遇,待正式任命后,再按现职工资予以补发。
第六章 交流、轮岗及回避
第二十九条
股级干部的交流和轮岗坚持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发挥特长、促进成长的原则,可以在本部门或单位内部进行,也可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
第三十条
交流和轮岗的对象主要是:
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通过交流能够更好地发挥干部特长的;
3、在同一部门或单位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重点是: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10年的股级干部;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行政收费等热点岗位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的股级正职;
4、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对在工作连续性要求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在特殊岗位任职的,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交流和轮岗年限。股级干部年龄达到50周岁,一般不跨乡镇(中兴路街道)、部门交流。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不交流。
第三十一条
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培养交流力度。对综合素质比较好、发展潜力比较大的股级干部,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安排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一线锻炼,进行重点培养。
第三十二条
股级干部交流轮岗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1、部门根据本单位股级干部实际情况,拟定交流轮岗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核。
2、部门对列入交流轮岗方案的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岗位轮换意见并组织实施。全县范围交流轮岗的,由县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确定方案,组织实施。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4、被交流轮岗的股级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公务交接等有关手续,按时到达新岗,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三十三条
交流和轮岗对象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部门或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行股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分管领导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或单位从事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必须按照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回避交流遵循下级回避上级,年轻的回避年长的,行政工作人员回避专业技术人员,以主动回避为主、被动回避为辅的原则。
回避交流不受年龄、任职时间限制。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股级干部考核。对股级干部的考核必须与所任职股(科)室考核挂钩,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全面掌握股级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为股级干部进退留转提供依据。股级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
第三十六条
加强股级干部教育培训。股级干部要按要求参加各项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各乡镇(中兴路街道)、部门、单位要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制订好本单位的股级干部培训计划。通过岗位培训、挂职锻炼、外出招商、参观考察等途径,提高股级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实践本领。教育培训情况记入股级干部本人档案,作为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七条
加强股级干部的培养。对工作实绩突出的股级干部,经单位党组织推荐,县委组织部考察后,可做为副科级后备干部进行培养。
第三十八条
强化股级干部监督。对窗口服务部门或单位的股级干部,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评议,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长期不能正常上班、不承担组织安排的工作、不与组织联系的,或在本单位考核评议中基本称职、不称职票合计达30%以上,经组织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原则上均不得继续担任所任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
建立股级干部电子信息档案。县委组织部建立全县股级干部电子信息档案。各部门或单位要建立维护好本部门或单位的股级干部电子信息档案,并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股级干部奖惩、学历变更等相关信息,确保电子档案信息全面、准确。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一条
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经常与执纪执法部门就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等工作沟通信息,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委、县政府股级干部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在研究干部前,要提前向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情况列席单位党组织研究干部会议,加强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实行谈心谈话制度。部门或单位要根据股级干部表现情况,不定期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对新任职股所级干部,要指派专人进行谈话,针对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到新任职岗位应注意的问题,提出要求,指明努力方向。对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股级干部,及时进行重点约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
实行函询制度。对群众反映或在干部考察、岗位目标考核中发现股级干部的有关问题,部门或单位应及时进行组织函询,函询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实事求是作出书面回复。根据函询对象的回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确认反映的问题失实的,由单位党组织向本人说明情况。如问题属实,视问题严重程度,由单位党组织采取重点约谈、诫勉、降免职等措施;如问题严重已构成违法违纪的,由执纪执法部门审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实行诫勉制度。对存有突出问题的股所级干部按下列规定进行诫勉。
1、单位集体研究审核,作出给予诫勉的决定;
2、单位党组织指派专人与被诫勉的干部谈话,说明诫勉事由、时间,进行批评教育,指出改进方向;
3、单位党组织将诫勉事由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送交干部本人。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写出改正计划,报单位党组织。
4、诫勉期限为半年。干部诫勉期间,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落实帮教措施,做好帮教工作。诫勉期满,要对被诫勉干部进行全面考察,并提出处理意见。已改正错误、纠正问题的,解
除诫勉;对认识不端正、态度消极、未改正错误或表现不好的,免去股所级职务。
第四十六条 实行降免职制度。股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降免职:
1、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任职民主评价“基本胜任”和“不胜任”票合计超过三分之
一、经考察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
2、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大局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甚至利用职权“吃、拿、卡、要”,造成较坏影响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或有违法行为的;
6、工作能力较差,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
7、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降免职的。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和乡镇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切实把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对本部门、本单位股级干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不准擅自设立股级机构,不准以任何形式自行任免股级干部,不准自行调整股级干部工作岗位。凡不按机构编制文件规定的股级职务名称、职数和职级等要求,擅自高配、超配股级干部的;股级职务拟任人选不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未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股级干部的;事先不沟通、任免材料和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不予任免或备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视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严禁在班子调整,尤其是主要领导变动期间调整股级干部,严禁频繁、突击或大规模调整提拔股级干部。
第四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对各单位的选人用人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股级干部、违反选拔任用原则、工作程序和组织人事纪律,以及确属不当的人事任免决定,予以撤销,并限期予以纠正,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保证党的干部路线的正确贯彻执行。
第四十九条 股所级干部任免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各项规定和“十不准”纪律的要求执行;党委(党组)、主管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群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股级以下干部的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