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法治江苏建设纲要》_04105液压系统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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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印发《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通知

(苏发[2004]12号)

各市、县(市、区)委,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省各直属单位党委:

现将《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建设法治江苏,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创新,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对实现“两个率先”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政治意义。各级党委要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江苏建设,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建设法治江苏的全过程,促进江苏“三大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使建设法治江苏有利于“两个率先”发展的大局,有利于保护江苏人民的实际利益,有利于巩固党对社会政治生活的领导。要把推进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作为建设法治江苏的核心目标,努力做到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建设法治江苏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过程,要重在实践,鼓励基层各方面的创新创造,以改革的精神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政法机关要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互为促进的工作格局。

中共江苏省委

2004年7月14日

法治江苏建设纲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加快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建设法治江苏,是我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根本转变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我省实现“两个率先”,建设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新江苏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障。建设法治江苏,就是全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体进程中,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逐步实现我省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做到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

为有步骤地扎实推进法治江苏建设,特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建设法治江苏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民主法制完善、社会文明安定为基本目标,通过完善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监督、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务等途径,全面推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法治化,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江苏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2.建设法治江苏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我省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人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的权利得到全面实现和保障,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受到有效规范和约束。具体内容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进步;

──有比较完备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体现以人为本和富有江苏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体制,在全国率先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更具效率、更加开放的行政管理体系,各级政府依法行政、高效廉洁、公正透明;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服务百姓的理念和能力普遍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

──广大公民自觉学法、用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社会弱势群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并有效发挥作用,社会信用制度基本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完备,社会治安良好,安全、诚信、规范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全面建立。

3.建设法治江苏的总体进程:2005年前完成规划、动员、部署工作;2006-2015年全面贯彻落实本纲要的各项任务,基本实现以中心城市为核心区域的法治化目标;2016-2020年巩固全省法治化建设成果,全面提高江苏区域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水平。

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4.稳步推进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的改革与完善。按照法治国家对执政党执政方式、领导方式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党委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保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职能,支持国家机关切实履行各项法定职权。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5.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切实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实现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行使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畅通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与监督的渠道。稳步推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优化人员结构。切实加强对各级人大代表的培训,提高依法履行职权的能力。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及司法机关领导职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6.完善公共权力有效制约机制。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公共权力运行机制。强化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和责任追究,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确保公共权力的行使公开、透明、科学、民主,合乎法律、顺乎民意。

7.进一步发展人民民主,扩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选择权。积极推行“公推公选”、公开选拔等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加强基层依法治理,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开展创建基层“民主法治示范村”和“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活动为载体,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重点内容,不断扩大基层民主。切实加强基层自治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村(居)民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全面实行村(居)务公开。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市场秩序,营造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

8.完善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法规制度建设,加快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消除体制性障碍。放手发展民营经济,放宽市场准入,营造自主创业、公平竞争的宽松环境。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加快推进和完善国有企业和垄断行业改革,对自然垄断业务进行有效监管。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解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

9.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政府要率先加强诚信建设,努力提高社会公信力。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大力培育信用市场和信用中介机构,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

10.依法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形成吸引人才、高效配置人才资源、保障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充分发展的法治环境。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健全文化管理法规,培育和完善繁荣、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加强生态和环保法制建设,认真实施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推进绿色江苏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和就业法规制度,健全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法规、规章。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农村和农业生产法规制度,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

11.依法监管市场,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努力建设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地区和“放心消费城市”。依法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对公营垄断性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查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依法规范各类中介机构及其服务市场,促进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运作。

四、加强地方立法,制定和完善适应区域现代化进程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12.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按照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以人为本和“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使地方立法与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需要相适应。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平等、诚信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为“两个率先”提供完善的法制保障。

13.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使地方性法规能够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客观实际的需要。善于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及时固定下来,重点加强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完善我省现代化建设急需项目的立法优先机制,依法调整规范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努力做到急需为先、以人为本、特色为重、质量为上。

14.认真贯彻立法法,坚持法制统一。严格执行地方立法权限,防止越权立法,防止地方性法规、规章与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相抵触;强化法规的服务功能和保障功能,防止法繁扰民,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坚持立、改、废并重,认真做好国家要求的法规、规章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不符合客观实际或与上位法不相统一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防止其妨碍和束缚经济和社会的改革与发展。

15.完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立法调研,探索建立地方立法评估制度,实现立法项目和决策的最优化,增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扬民主,严格立法程序,大力推行开放立法,建立健全立法听证、立法论坛、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通过媒体公布法规规章草案,广泛征求包括利益相关人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扩大公民了解立法、参与立法、监督立法的渠道和途径,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加快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法律人才的吸纳和培养,尽快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立法专业骨干队伍。

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16.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非政府职能向社会和市场的转移,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努力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效精干、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廉洁从政,从严治政,自觉接受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17.推进政府工作法治化。切实做到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接受监督,形成法律授予行政权、人大和司法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权的权力运行体制,使政府权力的行使切实受到法律的制约,侵权行为及时受到法律的追究。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政府审批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规章制定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查工作,发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时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强化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建设法治政府服务。

18.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责任配套制度建设,建立重大事项和问题的公示听证、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科学划分不同执法环节应当承担的责任,将行政执法责任细化落实到每个岗位。实行行政问责制,建立行政首长罢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制度,有效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9.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综合执法新架构。科学规范执法职能,合理设置执法机构,改变多头执法和执法缺位、越位、错位的状况。优化执法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执法效能,降低行政执法成本,促进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化。

六、坚持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20.建设平安江苏,保障社会稳定。强化政法机关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大力整治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强化治安防范,扎实推进防控体系建设。全面构建“大调解”机制,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罪犯教育和改造质量。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工作长效机制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法工作运行机制,努力创造政治安定、社会安全、人民安宁的社会环境。

21.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和监督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坚决排除部门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对执法活动的干扰。各级党政机关要为公正司法提供必要的条件,严格将司法活动与经济利益相分离,建立抵制行政干预司法活动的有效机制。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大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为改革发展创造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22.进一步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完善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在内的法律服务体系,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方式及功能,规范法律服务主体、行为、秩序和管理。稳步推进公职、公司律师及公证、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坚持并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

23.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职业化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加快改革司法机关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司法人员职业准入条件和程序,加强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严肃查处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和惩治司法腐败。

七、健全监督体制,强化监督实效

24.加强监督体系建设,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纠。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为重点,构建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创新形式、保障效果。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及党内监督等各种监督手段,加强权力制约,确保公共权力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

25.强化人大、政府、司法的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加大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等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领域的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执法不严和严重违法的行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等层级监督和审计、监察等专项监督,强化对重要部门、重大事项和重要岗位的监督,实行严格的决策责任追究和绩效评估制度,确保各级行政部门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强化司法监督,着力健全司法救济功能,依法保障公民诉讼权利,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罪不究、违法办案、裁判不公等问题。

26.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规范程序、确保实效。加强人民政协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监督。健全举报制度和举报网络,加强信访工作,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切实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27.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监督的重点对象,坚决查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思想道德教育,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八、深化全民法制教育,增强公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28.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公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民主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增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的自觉性。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尊重人权等民主法治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形成崇尚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29.加强对领导干部、青少年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人大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作为干部任命、使用和任职资格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社会教育与课堂教育相结合,全面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大力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知法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其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和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与能力。

30.创新宣传方式,强化普法实效。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法治舆论氛围。进一步提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法制节目、法制栏目的质量,增强可读性、可视性。广泛开展各种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活动的针对性、有效性。繁荣和发展法制文艺,丰富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31.实行法制宣传工作目标管理,做到责任明确,有部署、有检查。把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投入,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研究制定科学的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体系,强化动态检查督促,确保《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贯彻实施。

九、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32.省委对建设法治江苏实施集中统一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纲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分步实施。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问题,促进各项工作落实。

33.充分发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要围绕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江苏的部署,制定近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要点,协调、指导、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江苏工作。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分类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各级党委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34.健全全社会协调互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以及群众团体要高度重视建设法治江苏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全社会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江苏工作延伸到各个领域和基层。加强法治江苏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工作研究,积极创新工作载体。加快推进法治化城市建设,发挥中心城市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区域法治化进程。适应建设法治江苏工作需要,大力开展省际区域协作。

35.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建设法治江苏的分级部署、分工实施的责任体制。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要根据本纲要,统筹协调、分步推进、分工落实。认真研究加快推进依法治省、全面建设法治江苏的重点、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找准工作切入点,提出阶段性、区域性的工作目标与要求,加强分类指导。切实抓好区域、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以点带面,分层推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部署和要求,制定实施意见,并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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