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权益保障浅析_人口老龄化与社会保障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59: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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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权益保障浅析

当今社会的老龄化,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不仅仅是中国,整个世界都在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老龄化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的社会生活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影响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老龄化问题下,会产生许多的问题,如老年人的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老年人法律保障等等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否能够有效处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长期的发展。所以,要对老龄化问题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本论文主要针对当前形势下,老年人面临的社会生活的现状,如何合理有效解决诸多问题,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及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关键词:老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

按联合国传统标准,一个地区60岁以上老人达到总人口的10%,新标准是65岁老人占总人口的7%,即该地区视为进入老龄化社会。2005年统计,中国60岁以上人口占全国人口的11%。2007年中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增长至11.86%.我国最新的统计公报显示,2008年末,我国人口总数为132802万人,而60岁及以上12%,其中65岁以上8.3%。根据联合国的统计,到2050年,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将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从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老年人比重已经远远的超过了世界的平均水平,凸显出我国老龄化问题的严峻。老年人权益保障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心,然而在权益保护中却有许多问题产生。

(一)老年人社会生活的问题及现状

1、许多老年人生活状况恶劣,生活贫困,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关于这一方面,有很多的原因。首先,赡养人赡养意识缺乏。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老人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有些赡养人没有认识到老年人的自身局限性,不去生活上照料,不在精神上慰籍,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使这些老年人感到孤独、心灰意冷、缺乏生活的信心。其次,老年人受虐待、遗弃严重。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老年人年轻时未能读书或读书很少,无固定工作,老来没有养老金;有些老人子女多,住房紧张,以至在子女婚后仍和子女住在一起,在父母子女之间、翁婿之间、婆媳之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有些很难缓解,往往导致矛盾激化,此时的老年人本身处于劣势,在见中受虐待是常有的事,个别老人受不了这份“气”选择了离家“出走”,被赡养人遗弃在外。第三,老年人财产经常受到侵犯。有些子女产生了错误的想法,认为父母的钱就是自己的钱,父母的房子就是自己的房子,以至于自己不劳作向父母要钱,与父母在一起坐吃山空,有的要求父母把已购的所有房权过户给自己,还说父母死后继承时不交遗产税,致使一些父母尚健在时已两手空空,自己住的房子却是“子女的房子”。更有甚者有的子女还强行叫父母分家产。第四,社会养老体制不健全,养老方式单一落后。绝大部分老人至今仍靠子女扶养,他们年轻时扶养子女,为子女上学、结婚耗尽了全部积蓄,有的老人甚至把住房也全部让给了子女。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体制不健全,老人大多没有经济来源,到年老时在经济上便完全受制于子女,致使有的子女特别是个别儿媳视老人为负担,老人在家里经常受气。

2、老年人相关的法律保障不健全,许多涉及到老年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得不到有效保障。①对老年人的特有权利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落实难。对于老年人来说,权益需要法律作出切实的、明确的保障,当执法者不按

法律做,老年人就有依据向司法部门起诉,司法部门也可依法判决;对执法者而言,也是衡量他是否依法行政的试金石。②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一是对宣传贯彻该法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虽然采取了一些形式的宣传,但真正受到教育的主要是有关领导、老年人和老龄工作干部,而没有广泛地向敬老养老的主体--中青年人进行宣传。二是宣传不够深入,有的地区和单位行动迟缓,边远地区和许多单位还有死角,在许多部门和单位的干部群众中,对其主要条文内容不甚了解。三是对在宣传贯彻该法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尚未进一步研究解决。③老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一些情况不能及时处理。一是法制观念淡薄,观念陈旧。有的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更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不愿意诉诸法律,怕家丑外扬而忍气吞声。④

(四)遗弃、虐待老人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法律保护不到位。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相互攀比,推诿、拒养老人的事件屡见不鲜,有的老人有病得不到及时治疗等问题也大量存在。

3、老年人某些正常权利不受重视,甚至遭到外界的阻挠。如老年人再婚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可是现在社会上仍有两股不正常的势力,一是外在势力,如某位老人结婚了,遭到的多是非议,有的说这么一把年纪还结婚“干什么”,有的干脆说其没出息还找个老太;二是内在势力,即子女们的阻拦和干涉。致使很多老人裹足不前,甚至是结了婚也痛苦连篇。

此外,老年人的娱乐健身、再就业、再受教育等的权利及权益都没有收到合理有效的保障。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与否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1、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有效进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面对越来越多的老龄人口,势必对社会的产生影响。对老年人进行合理的保护与安置,使他们安度晚年,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长治久安。相反,无视老年人的权益,则容易导致社会动荡。

2、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有效进行,有利于发挥老年人的智慧,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老年人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他们往往具备多年的工作能力,这些是宝贵的社会财富,如果得到有效开发,则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3、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有效进行,会推动相关服务业的发展,产生新的经济增长点。众多的老年人,给相关服务行业提供了重大的市场,经过有效合理的开发,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推动。

4、老年人为社会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到了他们的晚年,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与保护,这也符合我国的传统。

(三)实现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可行性措施。

1、健全相关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新《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是采取法律措施来进行。一是要落实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新《婚姻法》,对不尽赡养义务的要依法强制赡养人履行义务,让他们真正做到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实现老有所养,让老人们颐养晚年;二是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再婚权利,对干涉阻拦老年人婚姻的除进行劝导教育外,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三是有计划地在老年人中进

行法制宣传教育,除让他们认真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外,还要对他们进行《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宣传教育,使他们依法来保护自己的再婚权、被赡养权、物权、增与权以及其它民事权利,在无撼中享受晚年。

2、建立现代社会的赡养制度,以子女赡养为主,国家与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补助与支持,使老年人的赡养制度更加的完善有效。

3、加强舆论监督,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虐待、遗弃老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弘扬社会正气,在道德舆论方面加以督促,并辅以法律措施的合理管理与制裁。

4、加强自我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关键实际加强自我保护老进行。自己的权益掌握再自己的手中,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实现。一是要克服“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思想,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形,要行使《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赋予的权利,敢于诉诸法律来保护;二是对子女虐待、遗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多做疏导工作,并可随时请求基层组织和单位进行调解,对工作无法做通的子女,要向司法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慎重对待自己的财产,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尤其对住房这样的大宗财产的赠与更应慎重,要善待自己的财产,一旦决定财产给哪位子女,可采取遗嘱的办法,可进行公证,完善自有财产处分的合法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健全、社会的进步,老人的权益将会得到各界的重视,通过政府、社会、基层的共同努力,老年人的权益将会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老年人可以度过安静祥和的晚年。

参考文献:

①《中国老年报》2008年7月27日第4版。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③《中国法制史》,蒲坚著,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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