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法学专业合同法作业_西南大学网络教育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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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法学专业合同法作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西南大学网络教育答案”。

1、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

1.2.3.4.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2、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

1.2.3.4.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3下列选项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1.2.3.4.A.互易合同 B.租赁合同

C.买卖合同 D.赠与合同夏某将自家房屋租给陈某,约定租期为3年,就其房屋租赁关系而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2.A.该租赁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B.如果承租人陈某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夏某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3.4.C.房屋租金由夏某与陈某自愿协商确定,法律并无最高数额限制

D.夏某将房屋卖给他人后,若新房主不愿继续出租,则其有权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5、甲卖给乙10 万吨化纤,总价款100 万元,双方约定:乙交付10 万元定金时,合同生效。直至履行期,乙尚未交付定金,甲依照合同中代办托运的约定,将货物运送至乙所在地车站,乙收货,但主张合同因未交定金而未生效。关于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2.3.4.A.已生效 B.效力未定

C.可撤销 D.未生效

6、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1.2.3.4.A.赠与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承揽合同

7、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1.2.3.4.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非格式条款 D.法律规定

8、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另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什么权利?()

1.2.3.4.A.先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9某甲将海尔牌家用洗衣机一台交给乙寄卖商店出售,下列陈述正确的有?()

1.2.A.除非经甲特别同意,否则乙商店不能自己买进该洗衣机

B.乙如果以高于甲指定的价格卖出洗衣机的,高出的部分属于乙的收益,甲不必另行支付报酬给乙 3.C.甲特别告诉乙不得将该洗衣机卖给自己的情敌丙,只要丙的出价符合要求,则乙完 全可以对甲此种没有任何经济上考虑的意气用事置之不理 4.D.如果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乙没有将甲的洗衣机卖出则甲可以将洗衣机取回,且无须支付报酬

10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

1.2.3.4.A.合同当事人完全相同的缔约目的B.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C.虽未合意但已有协议

D.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或者非必要条款业已达成协议

11、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

1.2.3.4.A.5月1日 B.5月8日

C.5月9日 D.5月10日

12下列有关合同法中期限的描述正确的是()。

1.2.3.4.A.债的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 B.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争议时申请仲裁的期限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 D.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为一年

13甲公司4月11日以信件方式向乙公司发出采购100吨钢材的要约,4月14日信件寄至乙。乙于

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时逢其董事长旷工,5月9日董事长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打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1.2.3.4.A.5月10日 4月14日 B.5月1日 4月11日 C.5月8日 4月11日 D.5月9日 4月14日

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1.2.3.4.A.必须是经过公证的 B.可以是书面的C.可以是口头的 D.应当是书面的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1.2.3.4.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合同义务转移时,下列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中()并不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

1.2.3.4.A.同时履行抗辩权 B.违约金

C.利息

D.非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债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等一系列过程,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1.2.A.拍卖广告

B.投标书 3.4.C.自动售货机 D.商品征订表

甲乙签订一合同,约定甲向乙供应香肠150箱,甲负责代办托运,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甲委托丙运输,丙因业务繁忙,将其中的100箱按期运达乙方,另50箱逾期运达且在运输途中遭雨淋而致货物变质。根据上述案情,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1.A.乙方有权拒收全部货物 2.3.4.B.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C.对丙方的违约应由甲方提出索赔

D.丙方应向乙方承担货物变质的赔偿责任和逾期交货违约责任

甲乙两公司依法签订了一份购销某产品的合同。该产品依规定须执行政府定价。在乙公司逾期交

货的情况下,该产品的价格应如何执行()。

1.2.3.4.A.遇有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 B.遇有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C.遇有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D.遇有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1.2.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3.4.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实际履行的构成条件包括()

1.2.3.4.A.必须有违约行为存在B.必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C.可以由违约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D.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1.2.3.4.A.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C.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D.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

合同终止的原因中必然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有()

1.2.3.4.A.清偿 B.提存

C.抵销 D.免除 5.E.混同

根据上文可知,导致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主要有履行完毕、免除、抵销、提存、混同、解除。

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1.2.3.4.A.买卖合同 B.借用合同

C.赠与合同 D.租赁合同

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乙签订赠与合同,决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2万元的钢琴两台,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履行赠与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1.2.3.4.A.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尚未交付设备,故可撤销赠与

C.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

D.若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小学不予赠与,则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1.2.3.4.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

D.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

买卖合同的特征有()。

1.2.3.4.A.它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B.它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

C.它是双务有偿合同 D.它是诺成合同

下列选项中,合同无效的有()。

1.2.3.4.A.甲与乙订立了一辆笔记本电脑的买卖合同,但当时该电脑已经被盗 B.7岁的童童将妈妈的iphone4手机以100元的价格卖给9岁的小伙伴

C.两名中学生在打斗之前约定,如有死伤后果自负 D.甲、乙二人关于赌债的约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6、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责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8、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格式条款

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____及____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字号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简述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合同义务的转让须具备哪些条件。

本题参考答案:

(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2)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合同。

简述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

本题参考答案:

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合同权利。因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由此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解释方法:

①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能理解的问题。

②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达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解释。

③如果一个合同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的,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简述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题参考答案: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

(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简述免责条件和免责条款

免责条件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债权人的过错:《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免责条款有效以其成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为前提。免责条款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他一定有效。确定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是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无效主要有如下方面:1.基于现行法的条款确定合同免责条款的有效抑或无效; 2.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合同免责条款有效抑或无效;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合同免责条款有效抑或无效。根据违约程度的轻重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抑或无效。

15、试从代位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简述抵押担保中那些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徐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甲、乙公司于2006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10日前交付2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4月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发出全部货物,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4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货款,遭到拒绝。经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0万元。4月3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2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丁银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遭到乙公司的拒绝。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2)简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3)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本题参考答案:

(1)买卖合同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在本题中,甲公司虽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但乙公司已经交付全部货物并且甲公司接受了货物,视为主合同已经履行。

(2)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本题中,债权人乙公司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

3、试述缔约过失责任。

试述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前的责任,即缔约人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构成要件(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相对方受到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3.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4)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5)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4.责任承担 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1)缔约费用;(2)准备履约所支出的费用;(3)上述费用的利息;(4)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试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请论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本题参考答案:(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试述合同解除的条件

本题参考答案: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案例分析: 一供销公司和一酒厂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酒厂向供销公司供应1万瓶低价酒,总货款为15000元,交款提货。并商定酒厂须加贴汾酒商标,以便供销公司销售。合同履行是时供销公司只付了

8000元即提出了全部货物。酒厂催要未果,便向法院起诉。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行?为什么?

(3)对双方的行为如何处理?

本题参考答案:

(1)合同无效。以次充好,仿冒他人商标,违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强制性规定。

(2)不可。理由是双方恶意串通,以次充好,仿冒他人商标,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3)对供销公司未销售的假酒予以没收,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及应付未付的货款7000元;没收酒厂非法所得8000元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本题参考答案: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立法的准则,具体制度及规范应当以合同法基本原则作为依据或体现其精神。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准则。对于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解决纠纷。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合同法具体条文的关键,合同法的各项制度、各项规定,都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身具有规范作用。它能指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适当履行义务,做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兼顾。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以约定排除其适用。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3)需要通过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或者撤销权来实现(4)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认

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中的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当事人存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违法行为而产生,客观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侵权责任又称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基于行为人存有侵害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而产生,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了不法侵害。而这在责任基础、产生的原因、行为的性质、侵权的客体、违法行为的表现、责任承担的范围之不同。

同一行为,既表现为违约行为,也表现为侵权行为,因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都是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所以行为人既可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学理上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依照法律规定,不法行为人一般仅就其中之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首先责任人和权利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在合同履行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发生侵权责任而不发生违约责任,不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其次,在存有合同关系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违约、侵害了对方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权益须有其他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和规范,若无其他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和规范,则仅发生违约责任而不发生侵权责任,不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违约行为,若同时也符合侵权行为特征,权利人既可依据合同及《合同法》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合同和其他法律法规而直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责任。这种存在权利人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情况,在学理上称为权利的竞合。

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或者说在权利出现竞合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一般只允许权利人选择一种请求权来实施权利救济。而且这一选择权仅属权利人所有,被告或人民法院均无选择权。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既是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出现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实施权利救济时行使请求权选择的法律依据。

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57、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

本题参考答案: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须已届清偿期(3)必须是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必须是可能履行的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 本题参考答案:

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

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本题参考答案: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

(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本题参考答案: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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