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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2008年12月12日经第三届第十六次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伦电子)各控股子公司的组织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人合法权益,确保各控股子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精伦电子所属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精伦电子作为控股股东,按股份公司占控股子公司的出资比例,有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权、知情权、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各控股子公司具有日常经营管理的充分自由权,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精伦电子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依本办法规定对各控股子公司经营业务进行管理和调控。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处是代表董事会管理控股子公司的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监管。
第六条 精伦电子依据出资比例和合资协议向各控股子公司委派相应的董事、监事。所派董事、监事对精伦电子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精伦电子的意愿充分行使权力。
第七条 精伦电子有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推荐其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内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向各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或负责人。
第八条 精伦电子对各控股子公司实行重大事项报批制度。以下事项须经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会办公会通过,报精伦电子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再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定通过并实施。
1、年度生产计划。包括产品种类、产量、面积、基地分布和关键生产措施等。
2、商业销售计划。包括全年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目标。
3、年度预算方案。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需要调整预算时,也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总公司批准。
4、年度资金计划、50万元以上大笔资金使用计划、所有借款计划、对外融资计划等。
5、单项总额大于4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购置无形资产,包括购买土地、品种、专利权等。
7、超过10万元的资产(含无形资产)转让或出售。
8、管理层薪酬方案。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股权增加、变更或转让,以及出资设立子公司等事项,必须报精伦电子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精伦电子对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以下事项须报告精伦电子:
1、每季度季末报告各季度生产、销售计划执行情况。
2、每季度末报送完整的当季财务报告。
3、每月10日前报告上月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4、事件发生1小时内报送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
5、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中层以上人事变动情况。
6、工资方案及执行情况。
7、全部规章制度。原有制度如发生修改、补充等变更事宜,应及时抄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精伦电子对各控股子公司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控股子公司每季度应向总公司书面报告一次当季经营情况;每半年应向总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详实的经营情况报告;每个经营年度结束,应向总公司进行一次年度工作述职。所有报告或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及时、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必须健全规章制度,依法生产经营,规范日常管理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精伦电子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精伦电子新设控股子公司相关法律文件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现有控股子公司制度或规定中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事项,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应召开相关会议依据本办法予以修订,并报总公司备案;控股子公司运行中发生抵触行为,精伦电子必须及时纠正,各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服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四条 未经精伦电子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特别批准,各控股子公司不得为任何法人实体或自然人提供担保、抵押、质押和借款。
第十五条 精伦电子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加强对各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每年委托或授权审计或相关业务部门对各控股子公司行权、经营和财务等情况进行至少1次的全面审计检查和必要的专项审计检查。各控股子公司必须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从中阻挠。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因越权或失职行为给精伦电子和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者,精伦电子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直至解聘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精伦电子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报精伦电子董事会批准后,自董事会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