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星_云星集团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16:47:0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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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星•钱隆御景购房合同投诉书

尊敬的南宁市房管局、南宁市消费者保护协会:

我们是云星•钱隆御景的预约购房者。2013年11月30日,云星•钱隆御景首期一号楼开盘,我们预约去现场参加摇号选房,在销售人员的安排下先交了2万定金,之后签了订购协议书。

12月5日开始,我们依约陆续到售楼处商谈签订购房合同。但是开发商购房合同中的主要条款都是所谓的“霸王条款”,涉嫌严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经多次与开发商相关工作人员协商,出卖方不同意修改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们放弃购房,要求出卖方退还开盘时缴纳的2万元定金以及之前报名预约时缴纳500元抵2万购房款和预交2000元开盘享受99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2500元。参照出卖人购房合同对买受人的付款规定时限,要求开发商10日内退还所有预付款。

退款理由有三:

一、认购协议书签订是在出卖人资料宣传、口头宣传,已缴纳定金和对购房合同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

二、出卖人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签订协议后出卖人口头通知2013年12月5日起才可以过去签合同,经查,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时

间是2013年12月4日)

三、开发商拟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单方面弃政府拟定合同条款,自拟对购房者不平等条款。

对于蔑视法律法规、严重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损人利己的不道德的开发商,我们坚决不买他的房,要求退款。

以下就云星•钱隆御景的购房合同(南宁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基础上修订的购房合同)主要违法条款进行罗列:

云星•钱隆御景的购房合同格式条款以下简称《云星合同》

1、《云星合同》第四条 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出卖人将政府拟定的条款全部叉掉,为其土地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若有)违约铺好路,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利,限制买房人退房并取得合理赔偿的权利。另外,如果开发商把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出去,并且在合同上抹掉相应的条款,属欺诈行为,要追其违法行为。

2、《云星合同》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开发商自行拟定差异处理方式,差异比数字远远大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数字,且买受人不能退款。如果套内面积变动数字较大,势必会缩减公摊面积,合同上强行要求公摊实测与合同约定不符,不另作处理,购房者可能被重复从重收费,而由开发商造成的误差过大的所因承担的责任只字不提,侵害购房者利益,该条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或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3、《云星合同》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中关于买受人和出卖人的违约金不对等,时限不对等,违

反合同法。

4、《云星合同》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该条款有以下两点特别严重:(1)合同中将房屋交付条件巧妙变更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根据《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仅是11项交付条件中的1项,还有多达10项的手续才能办理房屋备案登记,备案通过之后才能交房。该《办法》“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未办理交付使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由此可能损害到购房者房屋权属登记。

(2)开发商把不可抗力无限扩大,把开发商可能导致的延期交房责任转嫁给购房者,为延期交房设定合理理由,损害消费者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另外,《云星合同》附件六 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 房屋交接 第4点对购房者进行退房限制,不允许退房,排除购房者合法权益,粗暴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云星合同》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合同最后开发商自行加入“双方约定:出卖人有权对楼房外立面、园艺、环艺、用料材质、构筑物小品进行局部修改、调整而不需征得买受人同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物权法。

6、《云星合同》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装修标准在附件三所列的设备设施标准笼统而宽泛,没有确定的标准和规格,免除经营者责任,限制了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并把后患转嫁到购房者身上,违反法律法规。

7、《云星合同》第十六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全部被叉掉,无限期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和义务,损害购房者合法利益,甚至影响到交房。

8、《云星合同》第十七条 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约定

强行替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并在附件六 第十二条非法收取300元的代办费用,收费可以,但是办理日期高大900天,实属罕见,违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半年,最长一年就会拿到房产证。开发商收费代费后还拖延购房者取得房产证的时间,属乱收费和侵害购房者权益行为。

9、《云星合同》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开发商采用“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后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模糊掉自己的义务,对出卖人无约定刑责,等于一句空话,欺骗购房者,侵害购房者获得赔偿损失的权利,属于违法。

10、《云星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件二:公摊尺寸图纸故意缩小印刷,看不清楚,多次向工作人员索要大图,工作人员找各种理由就是不给看清楚,涉嫌隐瞒欺诈。

11、《云星合同》附件六 第十七条出卖人关于楼书、宣传资料包括赠送面积等广告资料等仅作购房参考,不作合同内容的条款。

我们是在广告、臵业计划表以及售楼小姐宣传并告知赠送相应面积、公摊的比例约17%后决定买房的,合同中却规定广告和口头仅作参考,不作合同条款。现在发现公摊是21%,明显增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2、《云星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条车辆停放

1、小区内外公共停车区域收费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这不合法理,小区公共部分

停车费属广大业主共有。

2、甲方对收取车辆停放费的车辆不承担保管和车辆损坏、丢失的责任,不公平条款,物业享受权利不但义务,收取保管费即视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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