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房改()44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桂房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文件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桂房改〔2011〕44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区直、宁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限价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还建住房面积应计算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危旧房改住房检测鉴定费及拆除费、改造补偿安置费等。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
(3)建安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基础)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等。
(4)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小区的道路、园林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消防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项目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为组织房屋开发建设和经营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意见第二点第(一)项中改造成本(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为支付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
2.税金。指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的税金。
3.利润。建设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不得有利润。
(售)价格,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邕中直、区直单位报区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下同)备案。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照预算(售)价格收取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款,在项目竣工后与建房职工按照本意见确定的决算价格结算非还建住房面积的差价,多退少补。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改造方式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确认或审核批准非还建住房面积决算价格。
1.以限价住房方式或者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信誉好、熟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改造项目工程决算,核算出非还建住房面积的价格,然后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确认。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在34个工作日内确认非还建住房面积决算价格,并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非还建住房面积定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接到定价申请后,会同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34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非还建住房面积的价格,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建设单位申请非还建住房面积定价,应如实提供以下材
还建面积且超出还建户应当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或者非还建住房的建筑面积超出非还建户应当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格,按照自治区房改政策有关管理规定收取超标面积价款。
四、建立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公开制度
(一)非还建住房面积应实行明码标价。非还建住房面积预算(售)价格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物价部门备案后,由建设单位张榜公布,并在广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信息网站上公布。
(二)非还建住房面积基准价格一经确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也不允许有内部与外部不同的房价。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擅自提高房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地房改、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指导和管理,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工作中遇到全局性的问题应及时报告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