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老年人协会章程_乡镇老年协会章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57: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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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卢镇老年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黄桷树社区老年人协会。

第二条黄桷树社区老年人协会是在毗卢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在毗卢镇老龄工作委员会具体指导下的老年人群众组织。

第三条老年人协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保护的管理方针。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搞好党的中心工作,认真贯彻党的各项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为老年人讲话,为老年人办事,全心全意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

第五条本会受业务主管单位毗卢镇老龄工作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泸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老年协会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各项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其业务范围是:

1、组织会员学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学习法律知识和文化科学技术知识。

2、发挥老年人的政治优势,关心下一代,参加指导青少年的有关活动;

3、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协助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赡养纠纷,查处侮辱、诽谤、遗弃、虐待老年人的侵权案件,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继承和发扬家庭养老的光荣传统,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5、因地制宜,发动和组织会员积极创办第三产业,种植、养殖加工业等主要内容的老年事业,开辟老有所为的场所,为当地经济建设拾遗补缺,为社会创造财富;

6、当好参谋、顾问,协助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提倡学科学,破除迷信;推动计划生育,倡导厚养薄葬,反对铺张浪费;搞好移风易俗,积极参加“五好家庭”、“模范家庭”、敬老养老、好人好事等评选活动,促进乡里、邻里团结,改善社会风气;

7、组织会员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满6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55岁以上的女性公民,退休干部、工人年龄不限,承认协会章程,并自愿在协会领导下,积极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和活动,都可以参加老年人协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1、参加本会的活动;

2、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设和监督权;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村规民约,做一个好公民。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维护协会的荣誉。

3、搞好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做安定团结的模范。

4、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做到自尊、自重、自爱、自强,保持晚节。

5、按时交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1次,其职责是:

1、审查和批准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2、修改和制定本会章程。

3、选举协会的领导成员。

4、听取和审查协会的财务报告。

5、其他需要会员大会作出决定和事情。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最多不超过5年)。

第十六条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会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财会、生产、服务、组织宣传,关心下一代,调解、文体、保健等小组。

第十九条协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协会会长、副会长、委员必须是热爱老年人事业,热心为老年人服务,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同志担任。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

第五章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经费来源

1、当地政府资助;

2、协会开展经济实体的收入;

3、单位和个人的捐款;

4、会费;

5、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经费的用途

1、兴办老年福利事业;

2、开展各种文体活动;

3、购置必要的设备;

4、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5、慰问和救济会员;

6、委员会负责人适当的补贴;

7、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协会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理财、帐目公开,并主动接受上级和财务部门的监督。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揶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2010年6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老龄工作委员会

工作职责

一、在毗卢镇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县老龄工作,研究解决老龄工作的重大问题,讨论制定全县老龄工作法规、政策、措施和优待老年人办法等。

二、协调各涉老部门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三、指导各级贯彻实施《老年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老年人积极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加强老年人的学习教育。

五、组织领导开展创建“敬老模范镇”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先进典型经验,负责考核评

选“创模”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承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职责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老龄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拟定实施办法;

二、督促、检查老龄委决定的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基层的情况并综合上报;

三、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四、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五、开展信息交流、咨询服务,落实各项优待老年人的措施;

六、指导敬老爱老工作,开展敬老活动,组织敬老评比表彰等活动;

七、承办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工作职责

一、在镇老龄委的领导下,主持办公室的工作,掌握老龄工作情况,定期向老龄委工作计划、制度、总结等有关文件,提交老龄委审查,通过实施,使老龄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承办和协调尊老、敬老日常工作,及时向老龄委请示汇报,当好参谋,发挥其助手作用;

四、负责协调《老年法》的宣传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落实对老年人的各项优待措施;

五、组织调查研究,推广尊老、敬老的典型经验,使尊老、敬老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六、做好上级老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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