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落实情况_论小额诉讼存在的问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56:5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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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落实情况

于今年的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进一步完善了简易程序,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

一、小额诉讼程序开展情况及主要特点

(一)小额诉讼程序开展情况

由于多种原因还未受理小额诉讼案件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特点

1、敲响小额诉讼“第一锤”的基层法院数量不足。基层法院虽然已经开始开展小额诉讼程序,开展小额诉讼程序的基层法院还不到基层法院数的一半,数量严重不足,开展速度相对滞后。究其原因,一方面,有些法院探索意识不强,司法理念过于保守,不想、不敢、不愿意去尝试,一味的采取观望的态度,等待着相关法律实施细则的出台,而错过了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机会,从而造成了自身在小额诉讼领域的落后;另一方面,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的过于模糊,基层法院无所适从,不敢轻易的启动该程序,目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的原则给予了解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平稳过渡、逐步推开的原则。目前,对该程序的适用范围应当从严掌握,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2、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受当事人的意愿影响较大。从我们了解看,虽然民诉法并没有要求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但是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如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将失去了上诉的机会,只能通过再审进行救济,如果当事人不能很好的理解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内涵,很容易导致上访,在当事人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屈从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不去强制启用该程序,原因是法官面临上访的压力,往往怯而生畏,不敢轻易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判决。

二、小额诉讼程序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设立,都需要经过司法实践的不断检验,并在司法实践中不

断的发展和完善,并最终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小额诉讼程序也不例外,它的发展、完善直至成熟也需要一个过程。

(一)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识不足。由于民诉法新修订时间不长,且小额诉讼程序属于新增法条,公众对该条款还不是很了解,认可程度不高,尤其是该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很多当事人担心没有上诉权,无法保障诉讼权利,因而不愿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特别是被告方对放弃上诉权的顾虑,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极少,而法院在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往往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以免造成上访等不必要的后果,当事人的不理解,法院又不敢硬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导致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存在差距。

(二)一些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理解不够深刻。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具体实施细则没有出台,所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感到无所适从,有些法官甚至将小额诉讼程序试点时的相关实施细则拿来适用,造成了对小额诉讼程序理解上的错误。

(三)“小额诉讼”的具体适用程序没有明确规定,程序运行不明确。由于新修订的民诉法将小额诉讼制度归在简易程序下,因此,法官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时,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小额诉讼具体程序,对其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更为简化的程序存在争议。

(四)审理部门不统一。由于法律并未明确小额诉讼的具体操作程序,对具体案件的程序操作,不同法院存在不同做法,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主体,有的法院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有的法院是立案庭,有的法院是民庭,审判主体尚且不统一。

(五)案件案号难以把握。在立案期间,原、被告同时到场的情况极少,由于无法征得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因此只能给案件上“初字”号。案件运行至审理阶段,即使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情况且当事人双方均同意,案号问题会成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障碍,将“初字”号改为“小额诉讼案件”号又受到数字业务应用系统的制约。因是一审终审,如上“初”字号,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如上“终”字号,则与一审法院的审级地位不相匹配。因此对该类问题一时难以

把握。

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司法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小额诉讼程序。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小额诉讼的宣传,让公众了解知道小额诉讼的好处,让更多的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来解决矛盾纠纷。随着小额诉讼程序的日臻成熟,公众对小额诉讼的认识必然也会提高,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也会慢慢增加,其便民的立法初衷也自然会得以实现。

(二)明确小额诉讼的适用程序,并设立小额法庭专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在设置上仅作为“简易程序”一章项下的一个法条,其并不具备与简易、普通程序区分的独立性,使得法院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的程序和制度细则。同时,设立小额法庭专门负责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改变小额诉讼案件审理部门混乱的现状。

(三)对小额诉讼案件独立编排案号。二审终审的案件一审案号标为“初”字,二审标注为“终”字,为了与二者相区别,且易于识别,当考虑用“小”字。对小额诉讼案件独立的进行编号,改变小额诉讼案件无法上号的尴尬境地。同时,建议制定下发“小额诉讼程序”裁判文书的格式化样式,以便与其他程序的裁判文书区别开来。

(四)将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一刀切”,全部启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在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受当事人意愿影响太大,导致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不少,而以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结案的案件却不多,使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其作用,与立法本意相去甚远,因此,建议凡是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法院必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而不是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刀切”,让小额诉讼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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