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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转型创新:MIS模式
小额信贷在我国经历了从20世纪70年代的农户小额贷款发展到80年代微型企业小额贷款,再到90年代以追求商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小额信贷三个阶段。近几年来,中央“一号文件”都对探索和发展我国小额信贷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中以2005年10月央行尝试新的小额信贷模式,并在山西等五省份开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为标志,我国开始了特色的小额信贷发展之路。随着小额信贷在我国的不断实践,其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日益显现,但同时也暴露出小额贷款机构弱小、产品单一和贷款质量普遍不高等一些问题。
2008年珠三角地区生产总值29745.58亿元,占全省GDP比重的83.32%,珠三角以占全国
3.6%的人口和占地不足0.6%的土地,创造出了经济总量(GDP)占全国比重高达9.89%的经济奇迹。本文以珠三角的小额贷款发展的基本情况为立足点,在深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具有珠三角特色的小额信贷转型模式。
一、珠三角小额贷款发展的现状及主要问题分析
(一)专业小额信贷机构发展严重滞后。珠三角的小额信贷产品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而作为小额信贷创新和发展主体的专业小额信贷机构发展则严重落后,基本上在珠三角只有少数风险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算作除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小额信贷机构,而且这种风险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的资本规模一般都较小,在信息来源渠道、管理经验方面都表现出较大的欠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小额信贷发展时间较短,另一方面是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制度安排,与传统金融有着很大的不同,简单的移植和形似神不似的操作在一定程度上也扭曲了真正意义上的小额信贷,限制了小额信贷的发展空间。
(二)小额信贷产品供给单一。目前,珠三角的小额信贷产品主要体现在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微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额个人担保贷款等几个品种。在珠三角以农村信用社、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成为事实的小额信贷产品的主要供给者,但是由于小额信贷产品本身具有的额度小、办理频率高、管理成本高、收益率低而且无抵(质)押等属性,所以正规的金融机构在提供小额信贷产品时处于被动地位,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正规金融机构创新小额信贷产品的积极性。而对于少数风险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所能提供的小额信贷产品,其业务功能主要体现在借助于银行信用的担保和少量的直接融资两个层面。据作者调研,珠三角的企业通过担保公司担保获得的银行信用的融资成本要高出抵(质)押担保的银行信用十个百分点;而借款人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直接融资的成本有的甚至在银行信用融资成本的五倍以上,导致以扶贫为目标的小额信贷竟然要借款人承担高额的利息,使他们根本无法享受正常的金融服务。
(三)小额信贷总体质量不高。从作者对珠三角的小额信贷产品贷款质量的调研情况看,无论是小额农户信用贷款,还是微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抑或小额个人担保贷款等其他小额信贷产品,其整体的贷款质量都不高。以微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为例,通过对部分商业银行的调研发现,微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不良贷款比率一般在三成左右,要远高于金融机构的平均不良贷款比率。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小额信贷的借款人抗风险能力普遍较差,比如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就由于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和经济生产的周期性存在矛盾而使得贷款风险难以控制;二是由于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财务信息透明度低,存在较多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使得贷款管理存在较大困难。例如微型企业一般没有健全的财务报表,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很难监控;三是政府在支持小额信贷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职能缺位。既然小额信用贷款具有一定的社会职能——扶贫,那么政府就应该为小额信用贷款的放款机构承担一定的风险损失,而实际上小额信用贷款的损失基本上是靠放款机构自身的盈利来自身消化。
(四)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众多微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突出。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是一个理论界和实业界争论的焦点,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显得尤其重要,特别是小
型和微型企业的融资问题。表面上看,金融机构对微型企业的小额信贷支持表现出的弱偏好,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惜贷造成的,但从更深层次上看,其根本则在于央行实行的低利率政策。由于小额信贷具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根据国际经验,小额信贷利率其盈亏平衡的利率在15%-20%。目前,金融机构资金成本在3.6%左右,小额信贷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盈亏。但当前小额信用贷款的一年期基准利率仅为5.31%,而且上浮幅度受到央行利率定价指导政策的限制(一般为上下浮动范围在[0.9,2.3]区间),对于小额信贷利率最高只能达到12.21%。另外,央行明确指出对于包括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在内的一般农业生产贷款等优惠贷款利率不得上浮,这就意味着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的年利率仅为5.31%。实际上扣除相应的人工成本及管理费用后,金融机构能获得的效益已经十分有限。因此低利率难以抵充小额信贷带来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溢价的总和,使得众多微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更难解决。
二、国际小额信贷发展的经验借鉴
从20世纪60年代末孟加拉国的穆罕默德·尤努斯开始尝试小额信贷至今,小额信贷在不同的国家得到探索和实践。目前, 国际小额贷款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以孟加拉国乡村银行为代表,注重发挥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作用,以低利率、适当贷款补贴方式、不强调机构的可持续性的扶贫型模式;二是以印尼的人民银行(BRI)、村庄信贷机构(BKD)和玻利维亚的阳光银行为代表,坚持机构可持续性,以较高利率水平运行的商业型模式。下面就两种模式详细分析。
(一)扶贫型模式
扶贫型模式的代表机构为孟加拉乡村银行,它是民间独立的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信息系统、惩罚制度与监督机制的金融系统,其宗旨是扶贫。具体为:瞄准目标为贫困妇女;第一次贷款的最高额为1000元,贷款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还款周期为每周一次;建立小组基金制度,设立强制储蓄;实行每周中心会议制度;贷款小组一般由5人组成,每小组严格按2-2-1制度放款,即放款时先给小组中的2个人,等前2个人还款后再放给另外2个人,然后是最后1个人;小组成员须经强制培训合格后才具正式成员资格;对贷款的审批、发放与使用进行严格检查,逐年增加贷款额度和期限等等。孟加拉模式的最大好处在于建立了层层控制、相互约束的运行机制。虽然名义上不实行担保,实际上小组成员间用人格进行联保,从而有利于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在组织贷款运用的同时,还可以为贫困农户提供信息、技术、销售等服务,从而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与合理流动。由此可见,孟加拉的乡村银行模式与我国小额信贷中农户联保贷款有其相似之处,但是,其在制度设计、流程优化等方面更为精细,对于我国的区域性小额信贷制度亦可借鉴该模式。
(二)商业型模式
商业型模式以印尼的人民银行(BRI)为主要代表。该模式的内容主要包括:首先,对村级银行和其贷款客户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印尼的村级银行尽管要受上级部门规章制度的制约,但村银行能自主决定贷款数量、期限和抵押。对于贷款客户,如果在6个月内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将每月返回本金的0.5%作为奖励。贷款利率不论期限长短均为32%,但如果客户不按期偿还,利率将提高到42%。其次,鼓励储蓄并适当拉大存贷利差以扩大盈余。1983年开始印尼政府允许商业银行自己确定利息率。存款利率是根据存款数额决定的,数额越大,利息越高。存款没有期限规定,任何时间都可提取,利息是根据账户上最小余额每月计算一次。村银行靠自己吸收储蓄增加可借贷资金的成本约为13.46%,而从基层银行拆借资金的利率为17%。
比较不同模式的小额信贷,可以看出小额信贷运行机制最主要的创新在于其自动瞄准机制和小组还款动力机制。自动瞄准机制使小额信贷直接瞄准贫困农户,在不少国家主要是面对绝对贫困农户中的妇女,其机制保证了非贫困人口不挤占贫困人口的贷款;组员还款动力机制则依靠联保关系和连带责任使自愿组合而成的小组成员产生偿还动力而实现高还贷率。由于社会、经济、制度环境等区别,小额信贷在各国的实践结果有所差异,但其发展方向都是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将小额信贷由原来的政府补贴金融服务模式改变为由金融机构按市场方式运作的模式。因此,小额信贷已
从仅作为一种扶贫方式,逐渐转变为运用市场经济原理来帮助改善贫困的有效尝试。
三、珠三角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模式转型的必要性分析
(一)珠三角的农村信用社具有天然优势
首先,珠三角的农村信用社具有资本优势。据广东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9月末,全省农信社本外币各项存款和存款余额分别为6020.47亿元和3665.95亿元,占全省的市场份额分别为15.32%和17.43%,均居全省金融机构的第二位,其中全省农信社的存、贷款有八成以上都集中在珠三角。以佛山市为例,据该市2007年统计公报显示2007年底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为2820.79亿元,其中农信社各项贷款占比在三成以上,其次才为工、农、中、建等国有商业银行,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占比均在5%以下。
其次,珠三角的农村信用社具有信息优势。目前珠三角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信社是进行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的主体。由于珠三角农信社分支网点众多,小额贷款服务覆盖面大,因此,在小额信贷的推行中占据天然的市场先发优势、信息优势和市场网络优势,而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网络资源和资金实力方面很难与农信社相比。
再次,珠三角的农村信用社具有管理优势。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组建的小额信贷组织要保证商业上的可持续性,首要的问题就是控制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比率。而小额信贷组织的风险控制是否到位,首先取决于对借款人信用的了解程度,对借款人信用了解越彻底,就越能有效地降低贷款前的逆向选择和贷款后的道德风险行为。这就需要小额信贷组织有足够的风险评估技术和人才,而在这方面,目前的小额信贷组织还难以做到。
最后,珠三角的农村信用社具有政策优势。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受管理体制和信贷审批机制的限制,一般都较少发放微型企业等小额贷款,更谈不上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佛山市南海区为例,2008年南海区农业贷款占该区全部贷款的0.16%,其中八成以上的农业贷款为农信社发放,而另外的两成是农行发放的农业贷款。因此,作为支持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信社,无论对于发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还是发放微型企业贷款,都将具有鲜明的比较优势。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支持微小型企业的发展
2008年9月美国爆发了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随之全球经济进入了低迷状态。国内经济,尤其是以外向型经济为特征、以劳动密集型经济为比较优势的珠三角,受到了较大程度的影响,而且如果经济萧条形势继续持续下去,作为处于劳动密集、外向型产业链的众多微型企业将更大面积地出现倒闭,甚至波及社会的稳定。据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局长刘焕泉透露,截至2008年10月末,全省有各类企业登记数100.3万户,99.8%为中小企业,2008年9月底停产、歇业、关闭和转移的企业7148户,但10月末该数据已升为15661户,环比超119%。为规避全球金融危机对国内中小企业的不利影响,国务院在出台的扩大内需的十项措施以及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九条政策中明确指出要确实提高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的比重等多项重要措施。因此,珠三角的农信社应在金融危机严重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背景下,积极进行机制体制创新,主动发挥资本、信息及政策等优势,给予最大限度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的融资支持。
四、珠三角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创新模式的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珠三角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要实现成功转型,其创新模式应该基于以下几点:一是利率定价市场化(Marketing);二是三查程序制度化(Institution);三是产品创新科学化(Scientific)。我们暂称之为MIS模式,下面将详细分析。
(一)珠三角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利率定价市场化
利率定价始终是金融市场的核心问题,从国内外小额信贷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市场化的小额信贷利率定价机制被证明是小额信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因为利息收入应能补偿管理费用、资金成本、与通货膨胀有关的资金损失及贷款损失等几方面总和。
2008年5月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该规定实际上取消了原先贷款利率不能超过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限制。正如山西平遥“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行过程中的贷款利率平均为19.36%,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面临较高风险的信用贷款时可用较高的利率覆盖风险。国外实践也证明,实行市场化利率定价更有利于识别贷款资金需求的目标客户,满足目标客户的金融需求;同时也可以限制贫困和低收入群体对贷款的超额需求,减少其滥用资金行为的发生。世界银行的报告也指出,贫困人口普遍认为,能够持续地获得信贷服务比为获得信贷服务而支付较高成本更重要,强制规定利率上限让正规和半正规的小额信贷机构很难甚至无法覆盖成本,最终使贫困客户去非正规信贷市场以更高的费用借钱。
当前,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低管制利率,利润空间小,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其从事小额信贷的积极性。孔祥义教授认为农民有半数及以上的贷款需求是通过高利贷来实现的,高利贷的利率至少有20%,甚至高达50%-60%。因此,在利率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建议央行适当地放开农信社小额贷款的利率管制,或批准珠三角的农信社作为小额贷款利率市场化的试点单位,允许农信社根据资金市场供求情况扩大小额农贷利率浮动幅度,以实现小额贷款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珠三角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三查程序制度化
科斯定理指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形下,对产权的不同界定并不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效率,但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产权界定就会产生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珠三角农信社要实现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其前提在于实现小额信贷三查程序的制度化。结合小额信贷产品本身具有的额度小、办理频率高、管理成本高、收益率低而且无抵押等属性特点,笔者认为实现小额信贷三查程序制度化关键在于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建议珠三角有条件的农信社可建立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根据小额信贷的特点,着力开展小额信贷创新;其次,建议珠三角的农信社出台并完善小额信贷的管理办法或操作细则,在内容约定上要明确小额信贷在调查、审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等四个环节的要点和难点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最后,建议珠三角的农信社积极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建立小额信贷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后续评价机制。由于小额信贷具有扶贫性质,因此除放款机构承担小额信贷的部分损失外,政府有义务对农信社的小额信贷部分损失进行补偿,补偿前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介入农信社进行小额信贷的后续评价,以确定贷款损失并非来自农信社内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以有效地弥补农信社小额信贷的损失,提高其小额信贷业务的可持续能力。
(三)珠三角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产品创新科学化
我国多数的小额信贷产品直接产生或脱胎于孟加拉乡村银行小组联保贷款模式,这使得小额信贷一开始就缺乏根据中国国情和市场需求特点进行创新的产品或机制,因此小额信贷产品的创新成为一项珠三角农信社必须突破的瓶颈。比如,小额信贷难以推行的困境之一,是诸如农户或微型企业等小额信贷借款人缺乏足够的抵(质)押品,导致很多农户和微型企业因不符合贷款条件而被拒于门外。对此,笔者建议珠三角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产品创新的经营理念,加大珠三角农信社信贷产品的创新力度。
首先,结合当地经济的实际需求,加大对创新型小额信贷产品的创新力度,尤其是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加大对农户联保贷款、微型企业联保贷款和商户联保贷款等小额信贷产品的创新力度。具体做法可考虑:农信社先对经过考核和筛选出来的优质微型企业或农户按一定的数量组建联保体;再通过对联保体内企业或农户的资产、财务和信用等因素进行分析来分别确定每个企业的外部授信额度,各企业或农户把不低于授信额度20%的风险金预存在农信社;最后企业在各自的授信额度里可以方便快捷地申请贷款。其次,珠三角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建立并完善小额信贷产品的创新机制。建议珠三角农村信用社采取定期开展银企座谈联席会议、社内采取金点子等多种形式的产品创新机制,积极创新具有农信特色的信贷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