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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奈米科技中心院級教師暨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
98年5月7日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98年6月8日中心業務會議修正 98年9月21日中心業務會議修正 99年2月8日中心業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國立中興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章程」訂定。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本中心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以評審教師之聘任、聘期、提敘、升等、改聘、延長服務、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教師違反義務之處理及校長提議等事項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相關領域之教授擔任,並由校長指派委員一人為召集人。系級與院級教評會召集人,不得為同一人。
前項委員須為未曾因違反學術倫理而受校教評會處分者,應為學養俱佳、教學認真、公正、熱心之教授,且最近三年曾主持二年以上國科會研究計畫或個人RPI值達國科會各學門研究計畫申請人之RPI平均值以上或於中心認可之國際期刊發表論文二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上,前述之著作均須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標準暨聘任升等著作送審準則」之規定。
委員任期一年,連受校長遴聘得連任。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如召集人缺席,由委員中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惟遇有碩博士班論文指導之師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生關係、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學術合作關係者或相關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應經會議決議請該委員迴避。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委員會辦理教師升等改聘前,應邀請申請升等改聘之教師,就其代表著作舉行公開發表,並就其年資、教學、研究、服務及著作等項,依據本中心訂定之評審標準,辦理評審。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相關法令及本校有關規章辦理。
本章程經中心業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