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指引_新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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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指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1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1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2 第五章

出席会议的人员.............................................................................................................................2 第六章

议案表决与会议决议.....................................................................................................................3 第七章

会议的记录与保存.........................................................................................................................3 第八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与督办.................................................................................................................3 第九章

附则.................................................................................................................................................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职工监事[ ]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二分之一]全体监事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或授权行使职权,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第五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查阅财务报表、资料(包括下属企业、控股公司);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办公场地和必要的经费。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主要是对公司年度经营状况和资产运行情况进行审核,讨论确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

(一)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重点审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了解和评价公司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和业绩、提出建议;

(四)讨论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条

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全体监事提议,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 1 —

(一)董事会决策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决策权限范围,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决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严重影响公司利益;

(三)公司已经或正在出现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四)监事会认为需要聘用执业审计师、律师等提出专业意见的某些重大监督事项;

(五)为完成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监事会在自身工作运行的各个环节(包括部署、实施、检查、考核)中需要召集会议;

(六)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席]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遇有紧急情况时,可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先电话通知后补送书面通知。

根据本议事规则要求作出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可以通过专人递送、快递、挂号信或航空挂号信、传真以及电子邮件发送至通知有关各方所指定的地址,或者发送到所涉有关各方不时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如果无法证明更早收到通知的情况下,任何通知应在下列情况下视为已正式作出:

(一)如果通过专人递送,在将通知送到被通知方指明的地址并由其签收送达回执时;

(二)如果通过快递发出,在寄出后的三日;

(三)如果通过挂号信或航空挂号信发出,在寄出后的七日;

(四)如果通过传真发出,在发送者收到传真已完整传输的打印确认书时;

(五)如果通过电子邮件发出,在发送者收到收件人已收到有关电子邮件的打印确认书时,但该等确认书系电子邮件系统自动回复功能作出的除外。在此情形下,通知应在发送方收到收件人以传真形式发回的书面确认时方能视为正式作出。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应随会议通知送达各监事。

第五章

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上应注明委托事项及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视为该监事本人亲自出席。但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2 —

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监事职责,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均必须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监事会可邀请审议事项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章

议案表决与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要由监事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同意和反对两种,不能弃权,弃权的情况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书面表决,但所表决决议应经全体监事签字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决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事会会议时间、内容以及监事出席情况和表决情况;

(二)经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审查公司半年或全年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三)经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审查公司经营效益、资产质量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对董事会成员及经营班子经营行为、经营业绩的评价,奖惩及任免建议;

(五)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要对所议事项形成决议,以及相关监督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五日内抄送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并由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收到决议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章

会议的记录与保存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派专人作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的记载。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保管年限为[二十]年。

— 3 — 第八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达成对有关监督事项进行检查的决议后,应有专门监事负责执行。

第三十条

对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应建立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应根据《公司章程》和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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