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妇女小额担保贷款”。
县市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落实,帮助和促进全县城乡妇女实现创业就业,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妇女小额贴息贷款适用对象为全县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城乡妇女。
第二章申贷条件
第三条城镇妇女申贷条件:
1、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
2、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3、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6、贷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前景看好,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第四条 农村妇女申贷条件:
1、年龄在60周岁以内,具备本县户口;
2、贷款用途为经营性质,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用于农业生产的除外);
3、贷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盈利能 1
力和偿债能力;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6、经妇联组织推荐。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和期限
第五条妇女小额贴息贷款主要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等项目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六条对符合小额贴息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个人贷款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七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需延长的,可申请不超过一年的展期一次。
第四章 贷款利率和贴息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文件执行(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为8.4℅)。
第九条 自2010年8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
第十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现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运行模式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挪用贴息资金。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贴息资金、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定期对全县小额担保贷款运行情况、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抽查,同时根据妇联组织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妇联组织负责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贷前基础服务,对申贷人的情况做到家庭情况清,贷款项目清,贷款数目清,偿还能力清;全程指导妇女完成贷款申请,跟踪项目实施,积极帮助承贷妇女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困难,并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第十三条 为有效控制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和完善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加强对担保基金的代偿、弥补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防范和控制风险。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担保基金的20%比例时,农村信用社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及时追索到期贷款;逾期不能归还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担保基金按规定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担保基金的20%比例时,农村信用社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妇联要配合担保机构做好逾期贷款的追索工作,避免资金损失,待清偿降低不良贷款后,恢复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由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属乡(镇)、社区妇联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某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经乡(镇)、社区妇联组织初步审核后报县妇联审核,妇联组织签署意见后到财政部门审核,并根据不同对象分别出具以下资料:
1、《再就业优惠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高等或中等院校《毕业证》、失地证明或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乡(镇)以上妇联的表彰证书、村委会出具的创业证明、参加职业技能、科技或创业培训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及可行性报告;
5、本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常住城镇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详细住址说明等;
6、贷款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有效证件,如有价证券、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工资卡、营运证等;
7、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担保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要有不低于贷款金额并依法可以质押的债券、存单或不低于贷款金额并依法可以抵押的房屋等作抵押(抵、质押登记费用自理)。企业或私人只抵押房屋、抵押额应为贷款额 2倍(抵押登记及资产评估费用自理)。
对不具备以上所列条件的,可约定下列人员提供担保,具有某县常住户口,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1、国家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年龄不超过 55周岁的,并无贷款和担保。
2、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男性年龄不超过 5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 50周岁,并无贷款和担保。
3、国家行政机关在职工勤人员,年龄在 55周岁以内,并无贷款和担保。
第十七条 申贷人持相关资料及担保资料,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金融机构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第七章 奖励补助办法
第十八条对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的妇联组织给予奖励。按各地妇联组织推荐的当年新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各单位,用于当地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妇联组织、经办银行的工作经费补助。应按照当年新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额、回收率、报表质量、促进就业创业效果等因素制定具体考核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行联合季报制度,各相关部门按季度统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情况,逐级报送县财政局、县妇联、人民银行某县支行。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号前的五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报前一季度担保贷款情况。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对照此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切实为广大妇女创业就业做好服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并随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作相应变动,届时修改完善。
某县妇女联合委员会
法人代表签字(负责人):
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人代表签字(负责人):
某县人民政府财政局
法人代表签字(负责人):
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人代表签字(负责人):
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