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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分析
摘要:小额担保贷款作为国家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群体为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等社会群体,为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本文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对从该政策实施初期出现的问题到后期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深入思考,并对政策的执行状况进行了分析.关键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商业银行,就业,担保部门
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概述;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国家规定个人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各地区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有不同规定,许多地区额度还高于5万元。合伙经营贷款额度更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可展期一年。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二:政策合法性
从2002年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以来,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部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文件,对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的对象、数额、期限、担保及贴息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过近六年的努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已成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扶持政策,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了有力支持。近百万下岗职工和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获得了小额担保贷款的成功支持,直接和间接带动了一大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成功实现了就业和再就业。
三:政策执行状况
1,政策执行成效
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其成效体现在:一是激发农村妇女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热情;二是加快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第三产业发展步伐,三是增加了创业人员的经济收入,产生了致富帮带效应。
2,政策初期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门槛设置过高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人。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有一个为县内享受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的正式职工,并且在全县金融机构无贷款清偿责任,月实领工资在2000元以上,同意用工资作担保的才能作为担保人。而我国县市享受财政统发工资的正式职工大多不是自身有贷款就是已经给别人提供担保了的,因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不少想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在有贷款项目前提下,凡贷款农户必须有抵押或者担保,没有抵押担保不能放款,所以贫困农户因无人提供担保而无法贷款。
(2)非现场审核难以认定贴息真实性。根据现行贴息管理办法,每年省财政厅完成汇总审核后留给专员办审核的时间最多只有两周,时间很短。随着省直管县改革的推进,很多省份已将贴息管理工作权限下放到县级财政部门。专员办若想在短时间内完成对全部县市(每个省少则有几十个县,多则有上百个县)的审核,只能采取非现场审核方式。但财政部为了提高银行办理及地方财政审核的积极性和效率,从2003年至今不断简化贴息审核程序,目前要求报送的审核基础资料仅有经办银行的贴息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和担保机构的担保发放情况表等,缺少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基础原始材料,使非现场审核难以认定
贴息真实性。经办银行弄虚作假、双重收息和市县财政部门把关不严、疏漏等问题依然存在。
(3)贴息政策不明朗,金融机构慎贷。由于贷款政策调整因素,主管部门不明确,行业监管缺位,相关部门权责定位不清。地方政府应有一个综合部门牵头,组织和协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活动。而在实际工作中,牵头部门往往不是劳动保障部门就是人民银行。由于职能定位和权力范围局限,联席会议提出和协商的问题最终难以得到落实。特别是对人民银行而言,因《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出台时尚处于银监部门未与人民银行分离的特殊背景,这使在整个制度规定中,对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的监管主体一直缺乏认定,自上而下出台的制度办法都没有明确银监部门的监管主体地位,监管标准和监管责任不明确,从而难以对经办银行形成有效的监管。
(4)按照政策规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其特定的扶持对象,而一些本应享受政策扶持的人员,因缺乏有效的身份证明,而失去了申贷资格。同时,担保机构为防范风险又设立了反担保门槛,有些县区担保机构甚至规定,必须有本县区两名国家公务员提供反担保才能享受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帮扶那些因没有担保抵押而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创业主体通过政府担保取得贷款,而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又要求这些创业主体,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提供比商业贷款规定还要苛刻的反担保。
四:政策目标,解决方案以及利益相关者态度;
1,政策目标:为了帮扶那些因没有担保抵押而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创业主体通过政府担保取得贷款,促进就业,拉动经济的发展
2,利益相关者态度
作为政策的执行者:
(1)市县财政部门办理审核的积极性较差。表现在季度备案材料从不报送、年度材料申报不及时、数据汇总统计常有错漏。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他们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充分;二是因为中央财政下拨地方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也可用于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而这项资金的审核监管程序较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要松,因此地方财政部门更倾向于用就业再就业资金,而且两项资金功能交叉,容易导致市县财政部门申报材料交叉和数据统计错漏。
(2)目前商业银行已经公开上市,股东追求高回报,发放每一笔贷款都追求最高的利润。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除所需要的各项成本要比其他个人贷款业务高得多外,在当前市场资金面趋紧、银行议价能力增强的情况下,贷款利率较低,而且该业务除利息收入外,基本没有其他经济效益,致使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尤其是资金规模、营业网点数量优势明显的大型国有股份制银行,该项业务的占比非常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则无此项业务。作为政策的受益者
(3)少数人员信用意识淡薄,由于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的性质认识不清,甚至等同于政府的扶贫款、救济款,还款意愿不强。同时,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普遍收入不高,部分客户的信用意识比较薄弱,贷款一旦逾期,催收难度很大。此外,下岗失业人员所从事的就业项目多数为微利项目,本身潜在风险较大。随着小额担保贷款逐步进入还款期,小额担保贷款风险也逐渐积聚。从下岗职工自身情况看,主要是部分下岗失业人员选择创业项目时缺乏有效的市场前景分析,而且普遍缺乏专业的经营能力,可行性较差。3,解决方案
针对政策初期执行存在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8月18日发布通知,对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作出调整。与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相比,新政
重点从五方面进行了突破创新。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范围。今后凡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另外,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通知指出,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按规定上浮3个百分点,但对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三部门表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上浮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使经办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用贷款利息覆盖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增强金融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内在激励,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同金融机构一般个贷业务相比,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不仅经营成本高,贷款不良率也比较高。因此,在不增加借款人财务负担的情况下,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适当上浮,有利于充分调动经办金融机构办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内在积极性,支持和帮助更多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三部门表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吸纳就业的重要力量。从近年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促使更多的小企业吸纳更多的待就业人口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在扩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的同时,对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只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即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鼓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五,政策效果跟踪评估;
1、小额担保贷款激发了全国城乡劳动者的创业激情,有效的解决了影响和制约创业者成功创业的融资难问题。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覆盖了全国下岗职工、低保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及中小企业,基本上涵盖了全国的各类创业人员。目前获得贷款的创业者,遍布全国城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创业者对资金的需求。
2、小额担保贷款促进了创业,带动了城乡就业。据统计,随着全民创业的推进,小额担保贷款的逐年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3、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帮助创业者实现了人生梦想,创造了社会财富.从调查中发现,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连续扶持下,绝大部分创业者凭借自己的智慧和勤劳成功创业,实现了自己的人生梦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