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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文件号:赣建字[2001]4号文]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十)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以下简称中标人);
(十二)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备案报告;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
(十四)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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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格式的《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审查备案表》一式二份;
(二)本办法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三)材料用量分析;
(四)工程量计算书;
(五)工程预算书;
(六)标底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和标底编制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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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预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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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投标人出示的有关证书原件进行核验、计分;
(十一)开启投标书并当众宣读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主要材料用量、工期、质量承诺和优惠条件;
(十二)招标人宣读密封完好的标底;
(十三)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定标工作阶段,各投标人可返回单位等待招标人的中标或未中标通知。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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