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砖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_砖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52: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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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砖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砖厂的环境监督管理,巩固砖厂整治的成果,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砖厂”为桂林市五城区及临桂县(区)、灵川县、兴安县、永福县范围内所有砖厂。

第三条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五城区范围内砖厂进行监管,其它各县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砖厂监管工作。

第四条 对砖厂内部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一)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行,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当设施停运时,必须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监管部门报告并取得同意。

(二)污染防治设施需由专人负责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并建立规范的运行台账。

(三)污染防治设施须配备专用电表,便于核实其运转情况。

(四)厂容厂貌保持整洁,厂区道路硬化。

(五)原材料堆场必须加蓬加盖,禁止露天堆放。

(六)定期对厂区进行清扫保洁、洒水。

(七)规范修建厂区内和厂区周边雨水沟渠。

(八)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 环保部门对砖厂的现场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现场检查采用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明查与暗查、夜查、节假日检查等相结合方式。

第六条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管理检查:环评制度执行、“三同时”制度执行、试生产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二)污染源及环境保护设施现场检查:生产现场;厂区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情况;原辅材料、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能力及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三)砖厂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检查。

(四)基本环境管理制度检查:排污申报及排污费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事项。

第八条 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视情节需要现场纠正的,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第九条 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对于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砖厂进行严处。

第十条 砖厂管理档案实行一厂一档管理。监管部门对各砖厂的现场检查记录、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等材料须整

理装订,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监察部门定期对各县(区)砖厂环境保护监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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