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辐射类行政审批办事指南资料_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52: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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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一、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二、许可依据

(一)《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四)《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5项、第16项、第17项、第18项、第19项;

三、实施机关

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许可凭证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二)《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

五、许可条件

(一)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项目已获得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所在地区环境质量无重大不良影响,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三)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和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四)符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五)符合《重庆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

六、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审批(含重新审批和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2、环境影响报告书

3、专家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5、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版

6、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水土保持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7、公众参与全套资料

8、业主同意公示的说明

(二)申请审批(含重新审批和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2、环境影响报告表

3、专家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5、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6、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水土保持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7、业主同意公示的说明

(三)申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2、项目周边敏感点分布图(城市规划区内提供规划图)

3、备案立项等相关文件

(四)申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需附项目变化情况和周边环境状况变化情况的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保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请表

2、项目周边敏感点分布图(城市规划区内提供规划图)

3、备案立项等相关文件

七、时限

1.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含重新审批),20个工作日;

2.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10个工作日;

3.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含重新审批),5个工作日;

4.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重新审核,5日内;

5.建设项目环保申报:

(1)核发“批准书”的5个工作日;

(2)发放“要求通知书”的3个工作日。

一、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许可依据)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实施机关

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许可凭证

《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五、许可条件

以排放污染物和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1.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 污染防治设施、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环评及审批、备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安装质量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其污染防治设施、辐 射防护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满足验收条件;并已落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要求;

3.具备污染防治设施、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条件;

4.污染物排放及辐射防护安全符合环评及审批文件、备案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5.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评文件和有关规定要求;

6.环评文件及其批准文件提出需要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环评文件的要求;

7.环评文件及其批准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8.建设单位其它建设项目落实环保“三同时”手续。

六、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以环评报告表为主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评估机构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编制项目环评报告的评价单位不能编制该项目的竣工验收调查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整改报告(根据项目建设、试运行、现场验收中的监督检查情况确定。)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5、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版。

6、涉及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

7、应当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项目还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以环评登记表为主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1、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2、监测报告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七、时限(纳入市政府建设领域并联审批试点的建设项目除外)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10个工作日。

辐射安全许可

一、许可事项

(一)销售、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许可;

(二)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的许可;

(三)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许可;

(四)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许可。

二、许可依据

(一)《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67项。

三、实施机关

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许可凭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许可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六、需提交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法人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与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

4.辐射工作人员学历、健康、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及个人剂量监测等相关证件;

5.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

6.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事故应急方案; 7.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

七、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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