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人员基层教育工作的思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社区矫正工作培训心得”。
关于社区矫正人员基层教育的思考
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后,矫正工作人员要融合各方力量,对其加强监管,进行教育,督促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学习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学习道德规范增强自身修养,认罪悔罪,努力改造,早日回归社会。两院两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第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二十一条规定: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这些规定都明确了社区矫正人员必须接受监管,参加学习和劳动时间不能少于8小时。《湖北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司法所具体负责开展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这更加明确了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基层司法所,所以,我们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义无反顾地承担起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工作。现结合本人工作情况及所掌握的基层司法所现状,谈谈对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工作的看法。
一、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的内容
1.教育工作的阶段: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内所处的阶段,教育工作分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三个阶段。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将入矫的前三个月时间作为入矫教育阶段,解除矫正前一个月时间作为解矫教育阶段,中间的时间段是常规教育阶段。根据规定,入矫教育以矫正人员的权利、义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纪律为主要内容,常规教育以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社区服务、心理矫治为主要内容,解矫教育内容包括形势、政策、前途、遵纪守法等教育。
2.教育工作的形式:一般分为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入矫教育、常规教育两种形式都可采用,解矫教育是分批集中进行教育。还有对社区矫正人员分类别教育、开现场会参观学习、组织其他社会活动等教育形式。
3.教育工作的目的:运用各种有效的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学习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增强法律意识、道德修养和从业技能,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也就是通过社区矫正工作,让矫正人员能顺利回归社会。
4.教育工作的实施主体:目前我们的教育力量主要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及部分能力较强的社区矫正协管员,外加部分责任心较强的“五老”志愿者。
二、目前基层矫正人员教育工作的现状
目前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工作抓得很不到位。主要表现是: 1.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少,矫正对象相对多,工作任务重。我市大部分司法所只有1名工作人员和1名社区矫正协管员,全市矫正人员共有230多人,多的地方如城中有30个矫正人员,城北有20多名矫正人员,少的地方如义和6名矫正人员,天鹅有7名矫正人员。每个矫正人员从报到衔接、入矫宣告、日常监管、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到解除矫正,都要全程记录和留痕,还要定期走访矫正人员家庭和村委会,矫正人员少的地方工作量相对少些,但矫正人员多的地方,矫正工作量就相当大了,基本上是放下其他工作不做也完成不了这些法定任务。这也是目前矫正教育工作不能到位的主要原因之一。
2.社区矫正人员分散,工作生活的地方与户籍所在地分离。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我们工作在乡镇,很多矫正人员本就不在本乡镇居住,只是户口在本乡镇而已,其家庭成员也在外居住,他们的工作、生活本来就在外地,如果让他们呆在乡镇,不利于他们的生活,也不利于他们的改造。如义和司法所目前有5名矫正人员:1人在孝感城区,1人在应城城区,2人在汉川与应城之间跑动,只有1人真正居住在乡镇里。这也给司法所日常的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集中学习和集中劳动难以组织。在外务工的人员时间不能自己掌握,在家务农的人员农忙时也难得抽出时间来,加上矫正人员的文化程度不一致,致使集中学习和集中劳动组织困难。如义和司法所5人中,有1人基本上是文盲,1人是高中,3 人是初中及以下,仅1人在家务农,今年上半年组织集中教育学习和劳动,先行准备场所,准备学习的具体内容,进行预通知,然后确定具体时间,每次前后准备都超过了两个星期的时间,结果是还有矫正人员说我们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事情,不体谅他们的难处。
三、社区服刑人员基层教育工作的建议
1.分离。将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从基层司法所分离,集中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这样做的好处有五点:一是每次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可以确保人员到位、时间到位。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月进行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时间,然后提前向各司法所下达每次参加人数的通知,司法所联系后有情况可自行调节,确实有特殊、突发情况的,可及时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反映,让他们进行微调,确保每次参加人员的到位,确保每人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时间到位。二是可调配优质资源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针对矫正人员具体情况,进行分类集中教育,聘请相对专业的人员来讲课和辅导,也可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到相关单位学习职业技能,还能够组织心理咨询师对矫正人员进行集中辅导,这也是基层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难点,如此处理后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三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威性。很多矫正人员在本地进行学习和劳动时,因人数不多,且当地熟人多,觉得难为情,更多的是觉得矫正工作人员故意为难他们,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如果集中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去了,由于是统一行动,他们会从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自觉,也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威。四是扩大了矫正工作的影响面。集中教育学习,需要聘请专业人士来进行讲座辅导,需要专门场所学习职业技能,集中社区服务,需要选择劳动场所,这都要做很多协调工作,需要调动多方力量来一起完成,无形中就会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面,让更多社会力量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五是利于形成固定模式,较好完成矫正工作任务。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工作统一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项目的实施,基层司法所负责组织人员到位,各负其责,形成惯例后,可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基层社区矫正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2.夯实司法所的责任。将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工作集中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后,司法所责任是不是就减轻了呢?显然不是的,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开展好矫正人员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工作,司法所必须强化以下四个责任:一是组织人员到位。接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安排后,司法所应该根据安排,确定每期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人员,然后与矫正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后将名单及时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确保每次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开展。二是督促人员到位。每次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开始前两天,司法所应该与矫正人员联系,提醒他们按时参加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集中活动,活动当天应该电话联系,督促他们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努力学习知识和技能。三是档案记录到位。每次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后,司法所应该及时与市矫正机构进行联系,或收取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发给每名矫正人员的考核记录表,了解本所参加活动人员的表现情况,并将之记录在卷,备上级检查。四是严肃处罚到位。对于初次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人员,应该给予警告的决不能手软,对于多次违反规定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人员,在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后上交市局按规定处理。
破解社区矫正教育工作难题,提高矫正质量和水平,还有待司法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社会力量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