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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爱因森软件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等方面的功能,明确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部门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第二条 云南爱因森软件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服从院团委的管理、监督。第三条 云南爱因森软件职业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为“社团联”)是学生社团在院团委的指导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学生自治组织,负责监督、管理、评估、扶持各学生社团的工作和提供必要的服务。对于社团联的各项职能和工作,各学生社团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第四条 云南爱因森软件职业学院的学生社团按其不同的活动内容可分为学术类、实践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四大类别。各学生社团的主要任务是为社团成员服务,活跃和繁荣校园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成为我校素质拓展教育的一个重要载体。第五条 我校学生社团实行校、学院(系)两级管理,总体都接受校团委和社团联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并由各单位、学院(分团委)具体指导。第六条 学生社团对其财产享有使用权,但必须接受社团联的监督和审核。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取得云南爱因森软件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和解散
第八条 凡承认我校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规章制度,有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有健全的社团组织机构、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活动内容的在校学生团体,经挂靠单位(分团委)同意,均可提出成立申请。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分为四类,包括:学术类、实践类、艺术类和体育类。一个学生团体只可以申请一类,经登记后方可成立。并应在新成立的学生社团名称前冠以“云南软件职业学院(学生)”字样。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五名以上的学生发起,且发起人员应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经验。
(二)组成学生社团成立筹备组,由筹备组专门负责学生社团筹建事宜并确定负责人,筹备组应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筹备组应完成起草学生社团章程等准备工作。学生社团章程的内容应包括:1、2、3、4、5、6、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及主要任务; 学生社团的活动范围;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产生方法及其权限; 学生社团章程修改的程序、时间及其他注意事项。
(四)有明确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
(五)有明确的活动范围,且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相抵触。
(六)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有可行性,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中应做出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立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由筹备组向社团联递交以下材料:
1、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一份;
2、学生社团章程一份;
3、挂靠单位(分团委)及指导教师的意见书;
4、暂定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及联系方式一份;
5、学生社团财务制度一份;
6、学生社团成立第一学期活动计划和今后的发展规划各一份。
(二)递交以上材料一周内,由校团委和社团联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对暂定的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面试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成立注册表”,学生社团正式成立。
(四)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
第十二条 在学生社团占2/3以上的成员同意解散时,经挂靠单位(分团委)同意,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社团联提出解散申请,报经校团委同意后,该学生社团方予以解散。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校团委、社团联有权责令其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正常社团活动;
2、3、违背学生社团活动宗旨,在学校影响恶劣;
学生社团从登记之日或注册之日起,12个月没有再申请注册;4、5、6、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
学生社团一学期内未进行正常的社团活动,组织机构瘫痪; 盗用挂靠单位(分团委)或其他组织名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7、8、学生社团被停止活动,勒令整顿,但未见好转; 出现其他应予以解散的情况。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员 第十四条 云南爱因森软件职业学院的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此权利受本管理条例保护。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凭社团联颁发的统一会员证确认身份。第十六条 在学生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社团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管理机制和财务状况,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联反映社团内部情况,并应积极配合社团联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按照本社团的宗旨,在挂靠单位(分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积极组织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须服从院团委和社团联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向挂靠单位(分团委)和社团联汇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期初到社团联进行登记注册,上交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等相关书面材料。
(一)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至社团联登记注册。
(二)注册时,学生社团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学生社团上一学期的工作总结;
2、学生社团本学期的简要活动计划;
3、学生社团本学期的活动预算;
4、学生社团负责人变更及其他一切变更情况。
(三)学生社团在完成学期注册前不得招收新成员。
(四)学生社团每学期总体招收一次新成员。在完成招收新成员的工作后两周内,需到社团联上报招收人数并领取统一的会员证。
(五)学生社团的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一学期活动的组织者及参与者的简单介绍;
2、活动的内容及效果;
3、上一学期经费的使用情况;
4、上一学期的固定资产清单及管理人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会员证作为学生社团成员参加活动的凭证。根据上海市及我校的有关规定,要求每位社团成员大学在读期间必须参加至少五次社团活动,并凭借会员证领取社团活动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收取会员费,每学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30元。如有特殊情况,需增收会员费,应报请校团委和社团联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会员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必须规范。学生社团应向其成员提供社团联统一的收据,每学期定期将会员费的使用情况报校团委、社团联审核,并向社团成员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纪录。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若确为筹集社团活动经费所需,应经由挂靠单位(分团委)同意,并报请校团委、社团联和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如学生社团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活动,校团委和社团联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云南爱因森软件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字样。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盗用挂靠单位(分团委)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需向校团委、社团联申报审批:
1、三个或三个以上学生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2、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联合活动;
3、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有涉外内容的活动;
4、邀请校外人士或校内知名教授、学者进行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
5、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等活动;
6、举办收费的培训班、学习班、舞会等活动;
7、涉及宗教、民族事务问题的活动;
8、需要使用较多经费的活动(银行卡使用);
9、其他有关学校秩序、声誉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申办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活动需提前向社团联提交申请报告、简要活动计划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社团联审核并报请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负责人;
2. 涉外人员和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 挂靠单位(分团委)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4. 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组织方式; 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完成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活动后,应由负责人完成活动总结报告,并于一周内上交至社团联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因活动需要可以创办本社团的报纸或刊物,但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有明确、积极的为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2、有明确的编辑方针和内容范围,有明确的主办机关和指导教师;
3、有健全的编辑部和编辑人员,主编及主要编辑人员应为该学生社团成员。
(二)在符合上述条件下,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社团联递交申请报告,报告上应写明报纸(刊物)的名称、办报(刊)宗旨、编辑内容、编辑部成员简历、指导教师、资金来源等需要说明的情况,经校团委、社团联审定同意后,由校党委宣传部给予统一的编号,方可正式编印。
(三)学生社团每期刊物出版后,应及时将样本送院团委和社团联审阅、备案,院团委同意后方可发行。对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质量不高的报刊,院团委和社团联有权对其提出整改直至停刊的要求。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财产归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由专人负责)和银行卡(交社联保管)。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固定资产需有明确纪录,并在每学期注册时向社团联提交固定资产清单。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由社团自行筹集。院团委和社团联对学生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将酌情给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其他经济活动应符合社团联有关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院团委、社团联每学年将对全校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审,将对评审出的优秀社团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三十七条 社团联定期组织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研讨、培训和考核。同时,社团联将给予能够按时按量参加社团活动的学生社团成员以社团活动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违反本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单行管理办法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勒令整顿、撤消社团资格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社团联将暂停其社团资格,责成整顿:
1. 一个月之内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 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 不接受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4. 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5. 未按时注册、提交工作报告和总结;
6. 社团成员盗用该学生社团名义活动,社团负责人未有效加以阻止;
7. 出现其他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于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第四十条 本管理条例于2009年4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