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高级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_高中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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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高级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乳源高级中学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在共同兴趣、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接受学校团委的领导。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兴趣、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三)培养学生团队协作和自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加强社团自身建设,增强社团吸引力和凝聚力。第五条 学校团委作为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在政教处的领导下,负责社团成立,管理、监督和指导各学生社团。

第六条 凡具有乳源高级中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不分种族、不分性别、不分年龄,经考核批准均可成为本会社员。

第二章 成立与登记

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七)学生社团应具有一个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计划。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以备案并自存:

(一)《乳源高级中学学校团委社团成立申请表》;

(二)社团章程;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九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制度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社团具体成立程序为:

(一)先由社团创始人填写《乳源高级中学社团成立申请表》;,(二)向学校团委上交《乳源高级中学社团成立申请表》;

(三)由学校团委进行资格审查

(四)由学校团委负责人、学生会主席团审核批准

(五)社团正式成立

第三章 变更与注销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发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报校团委核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违反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被责令终止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注销的。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学校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社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学校团委准予注销登记的,收缴该学生社团的登记证书和财务凭证。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办法,按照学校团委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学校团委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统一管理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

(五)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六)学生社团干部的资格审查、产生、任命、裁撤以及考核评优;

(七)对于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考评。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必须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团委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团委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学校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学校团委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年6月左右向学校团委报送本学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学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团委规定的情况、依照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一个代表本学生社团的艺术图章,但须报学校团委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重大活动必须先填写《社团重大活动申请书》,由学校团委负责该活动的审核,再由学校政教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一般活动,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审批。提交活动申请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学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活动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

(二)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的意见;

(四)经费来源、组织方式和安全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广播通知、使用教室、发布广告、张贴海报须填写学校团委制定的相应专门表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可以以海报等多种形式宣传社团活动。海报张贴必须得到学校团委同意。凡海报宣传社团活动内容,必须注明主办单位为乳源高级中学学校团委,承办单位为该活动社团。对于未经过审批、盖章的海报,学校团委将强制撕除。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学校团委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招新,不得擅自提早招新,招新时间一般定在每学年十月份,个别社团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招新的必须取得学校团委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团委负责保管《乳源高级中学学校团委档案袋》。学校团委需将学校团委章程、学校团委各项规章制度、学生会主席团名单、十佳社团名单、重大活动计划与总结、重要会议会议记录、重要音像资料、社团工作表彰情况存于《乳源高级中学学校团委档案袋》。学校团委同时负责保管《乳源高级中学学校团委社团档案袋》,各社团有义务将学校团委下发文件、社员大会决议,本社团章程、全体社员名单、副部长以上干部名单、活动计划与总结、会议记录、活动音像资料、社团帐本以及学校团委要求各社团自存的和各社团认为需保留的资料存于《乳源高级中学学校团委社团档案袋》。

第五章 社团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社团组织结构及负责人组成如下:原则上设社员大会、理事会、社长、副社长、各部正副部长。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社员大会由社员组成,社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暂不具备条件召开社员大会的,可以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第三十一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三)修改社团章程;

(四)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对于社团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只能由社员大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社员大会作出决议时,社团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参加的社员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由社长、副社长、各部正副部长组成,在社员(代表)大会未召开时,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社团设社长一名,原则上设副社长两名,以上主要干部由各社团推荐、民主选举初步产生,报学校团委审查。各社团可视情况由社长提名社团各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各社团干部视为校级学生干部由学校团委以文件形式正式任命并建档对其进行定期考察。

第三十五条 担任社团主要干部(正副社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政治品德表现优良,学习成绩较好,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责任心强,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社团主要干部将给予免职处理: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者;

(二)违反学校团委有关规定者;

(三)未经学校团委批准,擅自利用社团进行有偿活动者;

(四)所负责社团半年无活动者;

(五)所负责社团帐目不清者;

(六)损害所在社团利益者;

(七)每学期参加例会三次无故缺席、四次迟到请假或派人代替开会者。对情节恶劣严重者,学校团委将张榜公布,并将处理结果送交学校政教处。

第三十七条 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举产生,并报学校团委考核批准。

第三十八条 社团社长、副社长选举产生程序如下:

(一)每学年初理事会讨论提出该届社长、副社长候选人名单,每一候选职务候选名额至少2人。十月份理事会组织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按实际注册数计算)参加的社员大会,由社员民主选举,得票超过半数者方可获得当选资格,未超过半数或得票相同的,必须重新选举;

(二)社团理事会填写《乳源高级中学学校团委干部考察表》,将选举结果于社员大会后7个工作日内报学校团委批准,由学校团委正式任命;

(三)每届社长、副社长任期须满一年,否则在最终干部考核评定时不予承认,不颁发任职资信证明,撤销所颁发荣誉;

(四)任期已满的社长、副社长须向学校团委提交工作总结,个人自评,作为学校团委考核并颁发资信证书的重要材料。作好移交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档案文件、经费情况、支出存根等),并主动邀请学校团委作好监督工作。若没在监督下作好移交工作的,学校团委有权不予发放资信证书。

第三十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社团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教育和培训;

(二)在社团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社员对学校团委的工作有讨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权监督本社团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如有问题,社员可直接上诉至学校团委,并要求给予明确答复;

(四)享有社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社团社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学校团委、所在社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团委、所在社团领导,执行学校团委、所在社团决议;

(二)积极参加学校团委、所在社团活动,并在其中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学校团委、所在社团的任务;

(三)发挥自己的专长,热心帮助同学,服务教学,奉献社会;

(四)履行所属社团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二条 社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社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校内外造成不良的影响者;

(二)违反我校规章制度,受学校行政处分者;

(三)不服从领导,一意孤行者;

(四)无故不参加该社团活动三次以上者。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团委对学生社团进行“十佳社长”和“十佳社团”评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团委对全校社团每年6月左右实行年检制度,对其进行综合评估,作为社团裁撤和奖惩的重要参照标准。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团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可以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社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活动内容、范围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四)未经学校团委同意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违反学校团委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财务制度混乱的;

(八)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九)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十)社团执行机构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十一)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0人的;

(十二)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十三)其他违反学校团委章程和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有关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学校团委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学校团委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学校团委封存社团档案、财务凭证。学生社团被撤销登记的,由学校团委收缴社团档案和图章。

第四十九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干部积极地开展工作,学校团委将每学年组织评比乳源高级中学十佳社团、乳源高级中学十佳社长、乳源高级中学优秀社团、乳源高级中学优秀社长、乳源高级中学优秀社团干部、社团工作先进个人。参评社团干部、干事、社团成员必须上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五十条 乳源高级中学优秀社团干部、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由乳源高级中学学校团委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乳源高级中学学校团委。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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